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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的基本意蕴

发布时间:2016-02-29 14:33

  站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来审视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我们能够很清楚地发现,延伸和移植传统伦理学原则规范以及在生态学背景下来建构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框架,曾经是环境伦理学的两种最主要的致思理路,如动物权利论生命平等论、和自然价值论生态中心论等就是这两种思维方式延伸的结果。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出现了新的转折,许多人认为,走延伸或移植传统伦理学原则以及以生态学来改造伦理学的路子都会使得环境伦理学走向绝境,这其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抽象化,把环境问题抽象化,从而也就使得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功能被弱化了,所以他们认为必须改变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路向,寻找新的理论基础。在这样一种理论背景下许多人提出,造成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不是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社会方面的问题,是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的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支配自然和贬黜自然导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一部分人总是享有支配和统治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正是这种带有压迫性的社会结构依次产生了强化统治一切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对自然界的统治。”[1]所以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它不主张单纯地去追究价值观方面的问题,也不主张去追究环境危机究竟给自然界带来了多大的损失,而主张来追究造成环境恶化的社会原因以及环境恶化对人所造成的伤害。换句话来说就是,它试图解开社会统治和压迫与自然界遭到掠夺性对待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追问,哪些人在生态恶化中获利,哪些人是环境恶化中的牺牲者?或者说是否所有的人在环境恶化中都遭到同等程度的伤害?因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这种关系一端的人总是具体的人,他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中,生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生活在不同的国家中,生活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中,甚至属于不同的时代中的人(如现实的人和未来的尚未出生的人);他们有自己的职业角色,有性别上的差异,有肤色上的不同,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等等,所以也就形成了纷繁复杂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忽视了这些具体的规定来谈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陷入理论上的抽象。而在--种存在着等级制度和压迫现象的社会结构中,人男人与女人、富人与穷人、白人与有色人种、当代人和未来人、发达国家的人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所受到的对待是不同的,他们在环境恶化中的生存境遇也是不同的,而正是社会关系的这种不平等或非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

 

  所以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也就理所应当地集中到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和改变社会结构来重建社会正义这一问题上来了。循着这种思路,那么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就需要有牢固的社会正义基础,否则一切思考都会流入虚妄,甚至有人干脆说,环境伦理学就是社会正义论,他们不相信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伦理的失败,或者是这些伦理理论应用范围的问题。传统的社会正义理论对于分析环境问题已经足够了。”[2]

 

  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环境伦理学舞台上开始演奏出了关于生态正义的畅想曲,其中既充满了现实的关切,也有乌托邦式的憧憬,而且它是由不同思想派别或很难划入某种理论派别的思想者们合奏出来的,尽管他们有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和问题域,但是以环境问题为介质来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或期望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解决环境问题则是他们共同的想望。

 

  在关于环境正义的探讨中,首先遭遇到的就是代内正义的问题,而其实这一问题的内涵并不复杂,简单地说,所谓代内正义即是同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或者就是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的正义问题在西方社会中更加凸现出来,或者说出现了社会正义危机。因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财富的迅速积累并没有给全社会带来普遍的福音,反而导致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贫富悬殊更加明显。以美国为例,1960年最富裕的1/5的家庭占有45.5%的国民收人,而最贫困的1/5的家庭只占有4.7%的国民收入。到1970年约有12.6%的美国人仍生活在美国官方规定的贫困线以下,而到1987年则增至13.5%。到90年代中期,依靠救济和施舍过活的美国人上升到了4300余万人。由于在财富上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以致70年代和80年代的多次民意显示,约有62%的美国人都有严重的失落感,认为他们并不享有足够的权利,另有80%的人则认为富有的人变得更富有,贫穷的人则变得更贫穷。”[3]

 

  社会的不平等也同样表现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在70年代中期,西方许多社会学家就揭露,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上表现出了环境种族主义)的态度,如富人的居住区和工作环境通常都是非常环保的,而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一般都坐落在或毗邻穷人的生活区,美国政府在清理有毒废物场所和惩罚污染者的方式上存在着种族划分,如果污染是发生在白人社区而不是发生在黑人、西班牙后裔和其它少数种族所居住的社区里,那么就会看到采取行动很迅速,处理的非常好并且对污染者的惩罚是比较严厉的。这种不平等的保护通常出现在富裕和贫穷的社区里。[4]

 

  但是相形之下,西方人对超出国界的环境正义问题要比对国内存在的环境种族主义的关注要更加强烈,或者说国际间的环境正义是当今西方理论界对环境问题上的代内公正最关切的话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对峙和利益矛盾早已不是什么秘密问题了。在联合国所召开的多次环保会议上,两种力量都进行过短兵相接的虽未见硝烟的但却十分激烈的交锋。西方国家十分重视这种冲突和矛盾,认为环境问题上的国际矛盾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发达国家的安全。1986年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就说过:“在不久的将来,穷人中的环境问题,通过政治不稳定和动乱的传播,也会影响富人。”[5]1990年时任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萨姆努恩也认为:“我们国家的安全正面临着一种新的、与众不同的威胁——环境的破坏,我认为,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安全目标之一,必须是使正在加速的全球性环境破坏步伐得到逆转。”[6]

 

  在谈到生态危机的原因时,一般人都会列举许多因素,如消费问题,污染问题,人口问题,经济发展问题等等,但是许多西方人所突出强调的只有一个因素,即人口问题。在他们看来人口问题才是生态危机的渊薮,而至于消费问题、污染问题、贫困问题、经济增长模式问题等等都是由人口问题所牵涉出来的,如果没有过大的人口压力,这些问题都是不会出现的。有人哀叹世界上的人口太多了,空间没有了,能量用完了,食物将要告罄。虽然有些人已经认识到了,但是我们已经没有时间了。”[7]“正如我们所见,全球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对流行疾病脆弱的抵抗力、土地和地下水的日益枯竭,全都与人口规模有关,很显然,这些问题对于人类文明的延续产生了现实的威胁,在今后几十年,仅仅由于全球变暖造成的农作物歉收,就将导致近十亿甚至更多的人的提前死亡。数亿人将成为艾滋病蔓延的牺牲品,既然人类自身拒绝制定一个较温和的计划,自然界就把所有这些灾难组织起来编制成一个残酷的人口计划[8]“放弃生育自由是我们现在必须认识的必然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技术上没有办法把我们从人口过剩的悲惨命运中解救出来。生育自由将毁灭所有的一切。”[9]可以说,诸如此类的观点在西方随处可见,随处可闻。

 

  人们常说人口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但是这里所说的世界性常常指的是它的世界性影响。至于沉重的人口负担的形成似乎毫无疑问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和高出生率所造成的,有关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也可以任意列举。如果循着这样的思路走下去,那么这样一个结论就会合乎逻辑地得出:发展中国家应当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承担责任,在这场空前的生存危机中,发达国家身受牵连,它们是受害者。所以环境问题上的代际正义首先应当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受伤害的程度,应当为他们主持公道,应当为保护他们的利益提供正义支持。加勒特哈丁的救生艇伦理学是最有代表性的。

 

  在公用地悲剧的分析中,哈丁指出,人的自私本性和不追究环境成本的做法最终会导致人们共同生活和栖居的公用地失去承载力,因为每个人都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公用地功能的崩溃。当公用地废弃之后,人们必然就会寻找新生之路。但是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所面临的境遇是有着重大差别的。世界上2/3人口都生活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1/3的人生活在比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都要乘坐自己的救生艇寻求生路,那么发达国家的救生艇足以容纳得下它的所有成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救生艇则会拥挤不堪,即便如此也仍然会有一部分人跌落水中靠游泳寻求活路。如果在水里游泳的人向发达国家的救生艇寻求援助,希望能够搭上他们的救生艇逃生,这时候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应当如何应付这种局面才是合乎正义的呢?这就是救生艇伦理的核心问题

 

  哈丁提出了三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一是按照基督教的天下皆兄弟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者所强调的从个人能力和需要出发来平等对待的原则,那么跌落船外的所有人都应当被接纳到发达国家的救生艇中,但是结果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船必然要倾覆,所有人都会被水淹没。彻底的正义换来了彻底的灾难

 

  第二是解救部分人。如果说发达国家的救生艇按照其承载量尚可搭载10人的话,那么就让10人上艇。但是哈丁认为这种做法也十分不妥,其一是,救生艇一旦满载就抛弃了安全因素,就会濒临险境;其二是我们无法选择究竟让那些人上船,是让最好的人上船?让最需宴的人上船?结果是部分的正义却伴随着歧视

 

  第三是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安之若素,让救生艇保留一点空间,也让艇上的人有一份安全感。这种做法虽然会让人感到憎恶,但是这应该是救生艇伦理学所倡导的正义观,彻底的冷漠就是彻底的正义。

 

论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的基本意蕴


  哈丁所提出的救生艇伦理学的正义原则实际上也就是西方国家环境问题上的代际正义立场。或许有人以为这是西方人的新观念,但这不过是西方正义传统的一次简单重复,哈丁所做的仅仅是用一个新的比喻进行了简单的包装,实质内涵并没有改变,他所强调的仍然是西方人的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因此,发达国家的人在环境问题上的正义要求和立场就常常通过这样的话语来表达,发展中国家要为生态危机承担主要责任,要努力地消除贫困,减少污染,降低人口出生率……当然还有常常无法启齿的话语一不要给发达国家找麻烦。当然他们也会谈到发达国家的一些责任,也会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并无力解决贫困和污染,也会提出对发展中国家以援助,但是这一切都不是出自为自己承担责任,而是出自人道和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然而,发达国家的人不可能享有垄断性的关乎代内正义的话语权,人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一定会提出置疑:代内正义难道就是发达国家的人的正义?

 

  支持这种质疑的证据同样是有说服力的,发展中国家会强调,人口过多并不是生态危机的最主要的原因,过度的消耗和浪费才是最主要的原因。虽然说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多,但是所消耗的自然资源无论从总数上看还是从人均占有量上看都远远地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用占全球1/4的人口却消耗了3/4的资源。如美国人对于以环境为基础的物品和服务的人均消费量几乎超过中国人的50倍,养活一个美国人所需要的农产品是养活一个中国人的3倍。所以按消费总量,再联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一个美国家庭名义上只有2个孩子,但实际上却等于发展中国家抚育40个孩子的消费量。更何况在今天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确实担任了为发达国家缓解生态危机的角色。面对这种现实,发达国家应当为生态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当为自己对发展中国家所造成的生态侵害做出补偿,这似乎才是正义的体现。

 

  面对这种情形,谁都忍不住要问:代内正义,究竟是谁之正义?

 

  对于这种提问,一下子就会感到思想家所苦心构筑的正义论体系是多么的脆弱。特别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正义理论,总是把个人的权利看成是优先于正义的圣物,围绕着它而形成的任何正义设计既不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善,更不是为了人间之正道,而只是看它是否符合权利的要求一-个人的权利自由。这样的社会正义始终突破不了个体主义的囚禁,即便有所突破,也至多在族类的自由面前画出最后的底线。

 

  十分明显,任何立足于个体自由和族类自由的正义论都不适合来解答生态问题上的代内正义的追问,因为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的实质既不是你的正义,也不是我的正义,而是我们的正义,是所有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所有人的正义。尽管这或许被指责为抽象的正义,但是如果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像黑格尔所说的只能由国家的具体存在来解决,而不能由普遍正义的抽象原则来解决的话,那么,典型的恐怖行为——战争,就将是解决冲突的唯一选择,而胜利者拥有正义的专利权。在国际关系中,真正起作用的就只能是实力——权利了。

 

  而今天由环境问题(应该说由在环境问题上所采取的自由主义正义立场)而引发的恐怖行为——战争正在逐渐增多,如,在中东战争中,水和油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战争诱因;在非洲这个世界上暴力和冲突最为严重的地区,水、粮食、木材、土地、动植物资源等环境因素都会成为经常引发战争的因素。

 

  战争是残酷的,但是战争或许能够促进个人、民族和所有的人的伦理成熟,即会使人认识到,为了对环境危机做出响应,没有新的比我们被排他性带来的影响更为不幸了。排他性却正是同我们需要用于创建一个全球联盟以求得持续生存那种价值观念背道而驰的。如果没有这些价值观念,没有一种超越于民族忠诚的人类一体性的认识,没有一种把地球上的其他人认作自己的邻里乡亲的感情,没有一种把世界看作一个人类大家庭的思想,我们就无法把我们的意志,共同采取行动来拯救我们自己。如果不用生存的道德伦理来指导我们,一旦我们遇到灾难,我们可能往往就会只考虑拯救自己而不拯救他人的命运。这样,我们就会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的命运也是我们自己的命运。共同的命运已经把我们联系在一起。我们将忘掉这样一条重要真理:我们不能只救自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断然否定个体的权利和民族国家的地位,而只是强调环境问题毕竟不是个人所能面对的问题,同样也不是民族主义国家原则所能够圆满解决的问题。因而如果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新的国际伦理性秩序出现,不再让每个国家特别是强权因自己的利益采取实用主义政策而危及和平和人类甚至这些国家自身的长远利益,……人类必须进一步跨越出狭溢的民族国家范畴和文化泾渭分明的珍域去寻找共同生存之路。”[13]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仍然需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仍然需要维护,但这应该成为人们合作的基础,而不能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的基础。

 

  所以,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应当是全球性的正义!

 

  全球性的正义当然是以全球性的利益为基础的c在今天,尽管全球性的利益仍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世界舞台上实际上仍然是不同的国家之间在进行着实质上的利益搏弈,但是彼此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以及多元共存局面的形成都在为全球性利益的产生创造着物质基础,因此全球正义的尺度并不掌握在天国的上帝的手中,也不掌握在与他者相对立或相隔决的我们你们手中,而是通过全球的个体和民族的有责任的参与和对话来形成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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