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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首批批准九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要凭标识出售

发布时间:2023-12-08 03:01

 首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6月28日公布,包括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共九种野生动物。根据相关规定,名录实施后,相关物种繁育单位将按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和利用 

  活动。 

  该名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蒋志刚研究员在此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历史较长,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发展迅速,不少物种不仅人工繁育技术日益成熟稳定,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对缓解野外资源保护压力、兼顾社会经济文化合理需求、带动部分区域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 

  蒋志刚说,但由于以往法律法规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没有实行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下,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经常招致社会误解和抵制,从业单位自主经营其野生动物产品也经常面临各种障碍,经营活动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从业单位、各界代表一直呼吁从法律层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实行有别于野外资源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蒋志刚介绍,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对上述情况十分重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就此开展了大量调研,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此增设了专门规定,并于2016年7月2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蒋志刚说,在全社会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较为关注、存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为争取对《名录》的广泛认同,关键是要确保《名录》的制定标准有说服力、符合实情,并体现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蒋志刚介绍,按照这一思路,经专家研究、论证,对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明确要求满足以下4项条件:野生动物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按照上述标准,经逐一筛选、评估,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定了9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具体包括梅花鹿、马鹿、虎紋蛙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6种从境外引进、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就记者提出的有关《名录》的制定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有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蒋志刚表示,《名录》中所列的物种在国内人工繁育较为普遍,繁育利用历史较长,社会公众对这些野生动物多种利用方式已经普遍接受,公布后,对满足社会合理需求、减少野外种群保护压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具有积极作用。 

  “按原有管理模式,对这些人工繁育已十分成熟的物种进行出售和利用,仍然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时效性较低。”蒋志刚说,在《名录》发布后,从业者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简化了管理程序,增强了经营的时效性。另外,由于法律规定了强制加载专用标识的要求,也可以实现对产品的溯源跟踪,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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