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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公民社会”思潮走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道路

发布时间:2023-12-11 20:32

一、西方“公民社会”思潮及其主张 

  “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在西方思想史上,不同学派的公民社会论者对其内涵有着不同的阐释。公民社会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城邦政治”。近代契约论者则认为,公民社会是“摆脱自然状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后所进入的政治社会状态”。17-19世纪则提出了以国家和社会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概念,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形成了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政治主张。此后,公民社会概念曾经历了从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二分法”向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三分法”的历史演变,其内涵至今仍无定论。 

  在公民社会论者的视界里,一般都主张公民社会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将提供公益和服务作为主要目标,不把获取利润作为目的。三是相对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制。四是自愿性。参与成员自我选择。其中,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是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之相适应,公民社会论者还提出了“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参与性和法治”等一系列价值原则。 

  “公民社会”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有着深刻的资本主义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背景。近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市场经济兴起和资产阶级作为新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形成,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逐渐成熟起来的。 

  客观地讲,在国家、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需要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承担协调职能。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另一方面,公民个人的利益和行为是分散的、碎片化的,如不加以组织化引导必将失控。但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资产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占有统治地位,资产阶级的民主也必然意味着为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服务。它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权利,只是少数富人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广大民众的平等权利。因此,必须看到西方“公民社会”思潮背后的实质,西方国家正是借助“公民社会”这一理论,利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服务与公民需求之间的不对称,来夸大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弱化执政党权力的合法性,进而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架构,把政治理论包装成政治工具。 

  总之,“公民社会”的主张并没有什么新意,只不过是“西方民主观”的一个变种,说到底,就是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照搬西方民主的模式,从根本上混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群众有权管理国家事务,有权对党和各级党员干部实行监督。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各族人民都平等地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并享有法律的、物质的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有必要的分工,但都是在黨的领导下相互协调地进行工作,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显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西方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础。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道路 

  中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道路。 

  (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的治理模式 

  与西方的历史传统不同,历史上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国家覆盖了社会,社会淹没于国家当中,传统中国并不存在独立的“社会领域”。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政治发展道路。基层民主的治理模式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基层群众自治不仅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多年来,在推进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主建设的许多环节都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开展的,以保障广大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第二,坚持政府的主导性。一方面,基层自治的主体是广大基层人民。实行直接民主,由基层群众自己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这是基层自治和现代基层治理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在推进基层自治活动中,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和支持村民自治活动,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只有通过法律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活动,推进权力授予由政府行为转化为群众自己的行为,才能使基层群众自治从“形式民主”最终走向“实质民主”。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居民)民主自治制度、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在加强选举、检举、罢免等民主机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监督制约功能,加强保障基层民主的法规建设,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构建形成针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中保障基层群众权利的法律救助体系。 

  第四,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实现民主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不同的实际条件决定了推行民主的时机和速度,以及选择民主的方式和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动,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政治参与热情趋高,党和政府及时引导,村民自治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始终尊重我国的历史与现实,坚持与社会发展步伐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层民主发展意识相适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办法,取得了巨大成就。

    综上所述,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在治理内容上是自治的,在治理方式上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基层民主自治既满足了基层群众的民主需求,也满足了国家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和治理的需要,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和普遍欢迎,从而上升为国家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这与西方“公民社会”的治理模式完全不同。 

  (二)建设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 

  西方“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西方民主最大的区别,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脱离、取消或者代替党的領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强党的领导,基层民主才有正确的方向,才有规范的秩序,才有可靠的政治保障。我国基层自治制度的演变历程从来就没有离开过党的领导。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才不断地走向完善,不断地适应日益变化的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第二,基层党组织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战斗堡垒”。我们党的基层组织分布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尽管这些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领导体制有所不同,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职能、工作方法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都要担负起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都要团结与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成长与壮大的实践表明,党的基层组织的这种“堡垒”作用,是党的领导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具体体现,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的。 

  第三,基层党组织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桥梁纽带”。我国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于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基层党员既有自己的具体利益和诉求,又对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有着最直接、最真切的感受和了解,是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利益的调查员、信息员和协调员。基层自治的产生,就是因为基层党组织及时观察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新的组织形式,经过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才逐步演变成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长期以来在群众中形成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桥梁纽带作用,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与力量,引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民主建设。 

  第四,基层党组织是基层民主政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一方面,加强党在基层的组织建设,可以有效地强化党对基层事务的领导和参与,在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功能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国家对社会的有效协调。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需要党的基层组织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发展成为“五位一体”。社会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不同群体实现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为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有序扩大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渠道,推动着基层民主的发展。 

  第二,努力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条件保障。培育和扶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颁布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专项法规,形成分类发展和监管的行政法规体系,加大相关领域已出台的法规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力度,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制度空间。其次要围绕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研究制定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以扶持发展为前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税收等相关法规政策。第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舆论引导,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效扩大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全面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第三,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提出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阶段,我国已进入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基本素质和文化建设,提高其专业化素质和能力,坚持其民间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的特色;还要在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参与社会服务方面下工夫。要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保证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引导其创立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协调利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功能。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功能的正确发挥,是关系中国当代基层民主自治落到实处的一项宏伟而又浩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决反对那种借口民主自治,取消党的领导的错误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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