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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略论

发布时间:2016-05-22 11:18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超越了自由民主及批判理论,成为继选举民主后西方民主理论的新范式,这一新的民主理论模式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得以发展,并在其政治现代化中发挥着积极且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同时规范了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的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对实现更广泛、更充分、更健全的人民民主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及民主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寻求协商民主的发展举措,是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人类政治文明做出的重要贡献。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源生于西方现代国家,它是在西方公共领域异化突显、选举民主遭遇困境之情形下,追求自由平等的公民对新民主模式的探求。对这一理论设计,研究者从不同视角作出了不同阐释。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为一种决策形式,它通过容纳参与决策的公民,实现在决策方法、过程等实质上的政治平等交流,最终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如亨德里克斯所言,协商民主是一个公共论坛,在论坛中平等的公民以理性为原则、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参与政治讨论,并通过协商双方理解的交流,作出合理合法的决策。另一种观点以瓦拉德斯为代表,即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为了回应多元社会中公民的分裂及对立,通过对话方式实现共识并作出民主的决策,其中“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


  概括地说,协商民主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特定主体通过对话、商谈、妥协、审议等方式及机制广泛参与、达成共识,并赋予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民主形式。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协商中各成员在政治共同体中是自由平等的,其观念、行为不受狭隘的权威等外力的影响与操控,基于理性作出公共判断。第二,协商内容的公共性。强调超越个人利益,诉诸公共利益,内容关系政治共同体成员整体利益。第三,协商形式的多样化。协商各方通过对话、讨论、商谈、辩论、谈判、审议等方式,相互妥协达成理论共识。第四,协商过程的公开化。参与协商主体须拥有充分、多元的信息,在知情的情况下,公开透明地参与协商过程。第五,协商程序的建制化。协商各方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商议事项。第六,协商结果的共识性。参与各方达成共识,认同、遵循协商决策意见,并承担共同推进政治共同体事务的义务与责任。


  可见,协商民主是将民主政治的平等、自由、正义、公平、法治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整合在一起,基于对民主政治运作程序的选择而形成的。它通过对协商程序的构建和不断完善,平衡民主过程与政策结果的制度化的程序,在过程中实现修正民主缺陷的预期效果。奇特的是,源生于西方的协商理论,本是力图诊治西方政治发展的疾病,却在向现代化过渡的中国寻求到发展的土壤。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已实现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良性互动,成为在制度上可行并充满活力的民主政治模式。


  二、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成果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协商不仅是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途径,更是在政治制度上的安排,它使协商本身成为整个民主政治运作过程在价值偏好、行为方式选择等方面必备的程序与制度。因此,在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其制度建设贯穿、指引、规范着协商民主发展的始终,探寻其制度上的支撑将成为促进协商民主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资源。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根植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之中,它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共同创造的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它的建设随协商民主的不断扩大,愈发与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紧密联系、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政治结构相适应,体现了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共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历史进程中,中国协商民主制度逐步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按“三三制”原则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开创了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先河。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举行,标志着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建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到了一个新高度。从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到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分别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人党的政治报告、党章及归纳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再到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及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启了我国民主协商制度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如今,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规定,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进展。


  在制度保障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民主政治机制,它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不断加强。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成为我国协商民主运行的政治制度基础。其次,民主集中制下政治协商与少数服从多数相统一的政治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现的保障原则。基层群众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协商政治生活开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同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断探索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及其制度的紧密结合,大大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品质。


  在实现形式上,经过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形成了以人民政协为主要载体,以立法听证会为公开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配套包括咨询会、民主恳谈会、公民评议会、居民论坛、社区议事会、村民代表会、民情直通车、网络论坛等基层公民协商的实践途径,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架构。


  在政治效果上,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是官方意识形态与政治民主化的混合产物,它通过对政府和公众之间形成有效联系,从而平衡各方利益、达成普遍共识,形成集体意愿与公共政策,实现政策的公正性及合法性,提高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能力,很好地充当了缓解参与压力、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地方秩序的特殊角色。2013年全国十二届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反映各方面意见建议1700多条,开展各种形式的提案督办活动,办复提案5396件,办复率99.8%。”提案中许多意见及建议被吸纳进国家或部门相关决策与工作中,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如李瑞环所说:“这种协商,已经成为我们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特点和优势。”


  三、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受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其政治效果同协商民主理论搭建的制度体系及其发挥的政治功效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在如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需以问题作为导向,使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政治需求,更好地作用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协商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不健全。协商民主的实体制度规定着“做什么”的问题,程序制度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我国当前协商民主的实体制度偏于宏观,在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原则等方面上不够具体。例如,协商内容关于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重要问题的界定、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何种协商形式、协商主体应承担何种职责等等。在程序制度上,虽然中央及地方出台了各种意见、规程,但对协商的流程、措施没有统一明确的阐述,致使协商在制定环节、协商活动的准备及开展环节、协商意见的反馈环节等,未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及确定的时间、方式、主体有明确规定,临时议题问题未作详细说明,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平等自由发表言论的制度性保障措施不够,畅所欲言的协商氛围可能被集权政治结构打破,致使协商在政治精英的控制下进行,偏离了协商本质,降低了协商质量。


  第二,政社协商机制不完善。当前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化,社会参与不断深入,但是协商作为社会沟通的方式,由于受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多倾向于以温和不激进的言语表达观点,参与者往往只有在赞成时明确表达,不赞成时态度不明朗,加上协商可能受到外力的影响,在缺少健全的政社协商机制下,政社协商机构并不具有公民自己的决策协商机制,它的主要职能是针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或政府政策征求公民相关意见,协商参与者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发表的意见可能被外力左右,无法实现真正的协商,使协商停留在形式上。


  第三,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相关法律及配套机制确定基层协商中协商人员、内容、范围、形式等。例如,受基层协商选拔机制的影响,有时协商参与者只能代表零散、少数的群众,缺乏与其他群众的广泛沟通,因此协商并非代表公共利益,而是个人化的意见建议,基层协商的代表性大打折扣。此外,基层民主协商程度层次不齐、基层协商平台不健全、基层协商过程中受协商主导方控制等都是协商民主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协商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缺乏一个完备的监督系统,协商民主监督的主体、范围、渠道、程序等内容缺乏有效配套制度规定,协商参与者等社会群体对协商主导者的监督力不够,协商民主易出现精英操纵、漠视民意、决而不行等,极大影响其平等性、自由性、民主性、科学性的实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出现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民主政治文化传统的缺乏。中国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以儒家政治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竭力推行君主集权专制制度,加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公民安于现状、与世无争、政治顺从及依附心理明显,权利及主体意识淡薄,参与型公民政治文化落后。虽然当前我国建立了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还未从旧的经济关系中彻底摆脱出来,长官意志、行政干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影响了协商民主等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二是宪政体系发展不够完备。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民主与宪政有着很强的依附性。协商民主本质上强调的主体平等自由及其正常运作,必须以最高权威--宪法作为保障。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宪政之路曲折坎坷,当前宪政体系还存在宪政立法不完备、违宪审查制度问题、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需重构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协商及其制度建设与民主的融合。


  三是公民社会发展不完善。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我国公民社会尚处于成长壮大时期,社会内部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薄弱,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仍较强,公民社会价值定位还不够明确,且有效输出社会共同利益及价值机制缺失,公民民主协商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发挥。


  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因


  制度改革是制度变革和完善的过程。在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洪流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协商民主制度改革在民众民主需求的催生下,在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显著增强等环境中,其制度变革将更具稳定性和生命力。


  其一,人民民主需求日益增长。恩格斯认为:“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161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成份与经济利益进一步多元化发展,决定了社会结构及其利益日益分化,社会不同群体在价值标准及政治认同方面的鸿沟不断加深,传统的从上至下的单行社会控制模式已被公民追求民主、增进合理合法的利益所淹没,而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则能为社会独立主体利益表达及增进社会民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构建有效的协商民主机制,深化协商民主制度改革,以满足各社会政治主体以平等的权利及机会表达自身利益、实现政治诉求,是进行协商民主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


  其二,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是广大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如今,基层民主不断发展,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政治体制改革继续稳妥推进,行政体系改革、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积极健全公开、透明、高效的协商民主体系及制度,发展更具活力、更加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


  其三,公民政治参与能力不断增强。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显著表现即公民政治参与广度及深度的拓展与延伸,其参与的水平及程度已成为衡量国家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指标之一。当前,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路径的完善,公民自由、平等、宽容、妥协等现代民主政治观念日益浓厚,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积极性、效能感提高,参与的水平及领域都有了较大提升及扩展,尤其是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舆论平台的迅猛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极为宽广的共享沟通渠道,实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由被动到主动对话的实质性转变,开辟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新模式。协商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增强在客观上进一步要求通过加强协商民主配套制度建设,为公民参与社会及政治事务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最后,协商效力影响因素较多。协商的要旨是各协商主体在政治上实现自由、平等的对话,但在实际情况下,极易出现被政治精英控制的内在危险,使协商在集权政治结构下进行,出现有时权威只听取部分参与者的意见或者参与者只按照权威的意图发言;有时,政策与所提问题均为预先安排好的,且协商前不沟通相关信息,导致协商过程中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消化或讨论信息时间不充分,使协商变成为了取得政策合法性的工具等。此外,协商中广大民众及人大等权利机关对协商过程及效力的监督缺失,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阻碍了协商民主的发展。


  五、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改革


  需把握的原则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建设要摆在首位。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其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总结半个多世纪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协商民主制度改革,推动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完善,需坚持四个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带领并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它同广大人民一起构成了民主协商的主体,并主导着协商民主等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才更富有成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更充满活力。但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协商及其制度中并不是拥有特殊的地位,而应在充分尊重各协商主体意见表达的民主权利基础上集思广益,达到中共与各界非中共人士在协商及其制度建设中政治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及制度建设体系的开放化和社会化,满足制度体系以更大的空间来容纳更多的社会民主力量参与协商,以优化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第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西方有益成果。


  搞好制度建设要在遵循其现实性的基础上,探寻其发展的合理性。因此,要把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好,首先要认识到它作为一般政治理想而存在普遍性,此外,它又是一种具体实现形式而有着特殊性。我国是向现代化途中迈进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与西方现代化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及国民素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民主价值的理解及实现形式的选择存在不同。因此,完善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合理配置现有政治资源,有选择地借鉴但不照搬西方协商民主先进成果,并在不断实践中建设独具中国特色及优势的协商民主制度。


  第三,配套既有政治制度,综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制度建设需以宽松和谐、民主稳定的良好政治氛围作保障。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只有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环境相适应,并与既有民主政治制度相互配合和促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独特优势,综合推进我国政治社会的繁荣。例如,民主政治的另一实现方式--选举民主,则可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搞好与其的平衡与互动,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吸纳选民制度的精髓与经验,解决协商主体代表性欠佳等问题。


  第四,逐步推进制度建设,循序渐进实现制度革新。


  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需在保持我国现有政治形态不变之下,进一步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的进程,并以增量民主改革为契机,不断总结国内外协商民主发展经验,不断进行协商民主制度的探索、创新与修正。同时,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需克服政治共同体缺位、平等理性合法等原则无法有效实现等局限,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政治后发国家,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挑战更加突显。因此,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要分步骤、分阶段地有序推进。


  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改革的建议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协商,可以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而“法制国家制度,尤其是富有生命力的公众社会是重要的,因为国家的制度化了的协商能够从公众社会中汲取自身的动力。”181如今,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摆在我国当前的选择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顺应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及工作机制,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第一,坚持和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政治协商机制是协商民主制度最重要且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改革,首先要加强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促进其履职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强化政协调研、视察、提案、发言、反映民情等日常性工作制度,灵活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党际协商,健全人民政协协商过程中信息沟通、综合协调、督查落实、绩效评估等工作机制。要积极在委员与政协、党政部门间及委员间提供广泛的沟通渠道,继续加强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及多层次联系服务委员制度建设,运用好全委会、常委会、专题调研会等,使政协发挥好常规性民主协商平台的效用。要合理设置政协界别,活跃有序开展界别调研、界别座谈、界别联谊,创建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真诚协商。同时,整合专委会资源开展重大课题联合调研和协商议政,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议政建言,健全社情民意信息分类搜集、综合分析和整理报送机制,提升机关干部队伍素质。善于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为政协委员搭建更便捷高效的履职平台。规范委员产生机制,探索委员专职化途径,逐步完善基于宪法和法律的人民政协权利制度,完善政协机关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协商民主取得新进展。


  第二,推进协商实体及程序上的制度化设计


  要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民主模式实践好,既要把握好协商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实体制度上的建设,又要“加强政治协商制度的程序设计,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用程序的科学来保证制度的科学,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可操作的由制度规定的民主”。


  推进协商民主决策制度,一是要构建程序合理完整的协商民主主体。明确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界非中共人士的协商,其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结合民主选举的程序制度选拔具合法性、代表性、具有准确民主协商角色定位的参与者,通过考核、评价、保障、激励等机制对协商主体的进人进出予以规范。


  二是要界定协商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协商。例如,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改革方案、重要政府规章、重大项目建设;事关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的重大事项与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等都应该纳人协商范围,确保政治协商具体实际。


  三是要丰富协商形式。既因地制宜地坚持和创新以人民政协为主的全体会议集中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委员调研座谈会及提案办理协商等,也要不断通过恳谈会、联席会、听证会、双向交流会等推动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并把公共决策的社会听证、部门联席、恳谈等列为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健全决策智库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前,广泛召集专家咨询研究,吸取智库的意见建议。


  四是要完善协商程序。在协商制定及协商活动准备环节,用制度规定中央及地方各层面协商的议题由谁提出、怎样提出、何时提出,议题由谁来确定、怎样确定、以何种方式何时通报等。在协商活动开展过程中,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继续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使协商在党委决策、人大通过及政府实施之前,实行协商一决策一决定一通过的一般顺序,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进一步完善重大公共决策公开公示制度,做到政府决策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透明。实行决策中的议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增强民主协商成效。


  五是要强化协商问效。抓好协商意见的反馈环节,明确协商结果何时、由谁反馈,综合运用调研、走访、视察、座谈等方式,特别提高对协商成果的关注度,强化与协商主体的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对协商结果的吸纳情况,促进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


  第三,健全政社决策协商机制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而这种政治参与须通过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民主协商机制,作为构建和谐的协商民主关系及实现更广泛的政治参与的突破口。抓住这个突破口,一方面要培养公民协商意识,培育协作型公民协商文化,营造良好协商氛围,构建中国式参与型政治文化,提高协商质量和实效。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协商倡导者,应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等重大问题的协商上升为制度,并将各协商主体的正当利益纳入到现实具体的政治设计中,主动通过各种观点的对话,协商一致达成普遍共识,获取公共决策的社情支持,增强公共决策在满足大众需求上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例如,在协商过程中,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事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仅应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媒体讨论等进行对话,更应通过利益方的充分对话,真正呼唤一些深具理性禀赋的公民能给予卓有成效、大幅度的重新处理的倡议,实现利益协调,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政府在满足公众需求、解决公共问题的有效性,提升政府公共决策与公共服务的效力。


  第四,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关键,我国协商民主及其制度改革只有从基层开始,才能开辟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才能使民主更好地根植于人民。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在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并认真研究基层协商参与的代表性与合理性、协商的公正性等问题,以明确协商对象、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为重点,不断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形成以“提议、告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为基本环节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


  首先,完善基层民主协商的选拔、规范、培训等参与机制。在参与者的选拔过程中实行地域、年龄、性别、行业等划分,根据每次协商内容的不同,选拔具有代表性的与协商内容相关的参与者到协商会议中来,保证协商的质量。通过相关规定,健全规范及培训机制,避免非理性的无序参与民主协商,提高参与者的协商水平。


  其次,健全基层民主协商的协商机制。协商议题由谁来选择和确定,直接决定了人们参与协商的内容和范围;协商的内容和范围需通过相应规定确定,决定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保证人们对公共事务协商的广泛参与;在协商的公平性上,需要通过有效的议事规则,避免由于知识、能力或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参与协商的不平等,避免民主协商过程受到权力、利益团体等因素的干扰和误导;此外,通过必要的反馈机制,对协商的意见进行协调和整合,把民主协商的意见全面真实地反馈到相关部门的工作中去,从而确保协商的有效性。


  最后,拓展基层民主协商平台。继续发挥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的优点,建构政府与公众间平等对话、广泛交流、合理协商的网上互动政务论坛,尽早出台法规条文规范网络问政行为,推进决策制定及执行得到更广泛有效的监督。努力完善企事业单位的协商程序及制度,进一步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在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平衡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完善协商民主监督机制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相互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民主监督是衡量一国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强有效的民主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课题。富有成效的监督不仅能健全协商民主的技术过程与工作机制,同时能促使协商民主政治成果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持久活力的动力源泉。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须在社会力量与政治权力之间搭建起一种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并以制度来保障各协商主体的监督权利,推动民主协商的有效运行。


  健全协商民主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在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础上,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特邀督导员、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等各类监督员的作用,同时调动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协商监督的自觉性,完善协商民主监督体系,把协商民主监督同行政监督、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确保监督到位。


  其次,要明确监督的内容。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着力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的热点开展协商民主监督,及时反映愿望诉求,广泛集中民智,使党政决策更加科学。


  再则,要拓宽监督的渠道。以创新精神通过主席接待日、行风评议、民主考评、情况通报会、协商谈心会等丰富民主监督的形式,深入调研、协商讨论,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建议,使协商民主监督行之有效。


  最后,要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健全协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将协商民主监督的范围、形式、程序及协商成果的落实、反馈等内容配套进制度建设,使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按章监督,依规协商。建立协商监督保护机制,明确规定协商主体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其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为协商主体加强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协商监督的激励机制,对找准切人点、敢说真话、勇于监督、善于献策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协商主体及主动接受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达到示范引导、整体推进协商民主监督的效用。


                               刘添才,任晓宇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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