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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视角下对社会道德约束与法制治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12-06 00:13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作者想要结合现代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特点,也就是以“差序格局”为视角,对某系医院事件反映出的社会道德问题与法制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力求提出相应的建议与策略,为破解上述问题的困境提供相应途径。 
  二、“差序格局”的适用性及特征的延伸 
  (一)“差序格局”概念 
  1947年,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概念。费先生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概括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结构特点。他认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包含着这种同心圆波纹,亲属关系构成了这一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这关系网络从里向外,由亲密逐渐变得疏远。 
  (二)“差序格局”的适用性 
  运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要先解释清楚“差序格局”是否仍然可以概括现代社会的结构特点与人际关系。一是,“差序格局”是有费孝通先生通过与西方社会做比较而提炼出的概念。这里的两个对比对象分别是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费先生并没有说明是过去的西方社会还是现在的西方社会,是过去的中国社会还是现在的中国社会。这就表明,费先生在提出“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时,主要目的是概括中国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这个概念具有概括性,概括了过去的中国,概括了当时的中国,也对未来的中国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作出了预测。二是,“差序格局”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关系的私人化。在概念里费先生把中国社会关系网络解释为以“己”为中心发散出的网络。而在现代社会中,“自我主义”依旧盛行,现代人的毛病依旧是“私”。攀关系,找渠道,走后门仍然是社会的通病,大家都想把公开的事情私人化,在私地里解决,在私地里处理。以至于“公事公办”在社会中也具有了一些“惩罚性”的意味。 
  (三)“差序格局”的特征 
  一是,以“己”为中心。这里的“己”并不是指自己本身,而是社会结构中的最小单位。这里的“己”包含两层关键的要素:一是,家庭;二是,血缘。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人都是和自己的亲属也就是和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来往,几乎不存在单打独斗的人,一切交流与联系都与自己的家族相连。而这里的血缘关系,特指父系血缘关系。由中心向外围不断扩散,范围不断扩大,亲密度不断减小。二是,自我主义。这里的自我主义,与西方的个体主义并不同。个体主义主张在团体中每个个体地位相等,团体不得侵害个体的权利,其中的前提是假定了团体的存在。而自我主义具有伸缩性和相对性。主要体现为“公”与“私”的伸缩与相对,无论站在哪個圈子里,向内看可以说是公的,相反,向外看可以说是私的。在“差序格局”下,社会道德只有在私人联系中才具有意义,没有可以用来约束的道德。 
  (四)“差序格局”特征的延伸 
  一是,地缘关系扩大化。费先生认为,“差序格局”不但可以解释中国社会的亲属关系,同样适用于地缘关系,书中指的地缘关系具体就是与街坊邻居的日常联系。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走进了千家万户。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及时性,现代社会的地缘关系已经不单单指地域上的关系,也代表着空间上的关系。也许二者在实现空间中距离很远,但在网络空间中,二者就可以和街坊邻居一样近。但和书中解释的一样,在这个网络空间中,依旧存在着“差序格局”。这个范围的大小也依靠着中心的努力厚薄而定。一方的影响范围大,传播力广,他的势力就大,依附着他的单位也就多。在这里,依旧可以讲交情,攀关系。二是,利益关系核心化。费先生在提出“差序格局”理论时,中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占据着主导地位。“差序格局”主要从日常生活中亲属间的交流,街坊邻居间的事务与人的互动体现出来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逐渐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大力发展。原来社会中的人几乎不进行的经济活动,在现代社会变成了日常生活中不可获取的一块拼图。双方的互动行为逐渐变为对彼此拥有的特殊资源的交换和相关利益的对换。而互动双方的利益观念和行为也因为经济体制的改变而得以体现,利益关系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差序格局”的核心。 
  三、案例思考 
  (一)“差序格局”下的道德约束 
  费先生认为,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而在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中,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维持着社会结构。在这个网络中,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所以,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 
  根据对某系医院事件的整理与分析,本文认为该事件反映了社会道德约束中产生的三类问题: 
  一是,多数行业缺乏行业公约。在某系医院事件中,该系医院所在的民营医疗行业缺乏一种通用的、可以用来约束和规范该行业发展的良性公约。该系医院从诞生到数量最终占到民营医院五分之四,一直处于恶性增长中。期间民营医疗行业对该系医院的泛滥始终没有一种遏制其发展的方法。假使民营医疗行业有相应的行业公约,势必会对该系医院的大量增长产生影响。二是,利益关系冲击道德底线。正如前面所言,利益关系主导着现代社会的“差序格局”。在某系医院的疯狂扩增与某系医院与某搜素平台的联系中,始终贯穿着“利益”二字。在以该系医院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靠近这个同心圆圆心的是患者,而在这个网络的结中附着的要素就是利益。在该系医院与某搜索平台的关系中,二者企图把公共关系私人化,他们之间存在的是“私德”。这些无疑都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降低社会道德的约束力。三是,“双重标准”导致道德失衡。“差序格局”中,自我主义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在现代社会中就反映为对事件或人的“双重标准”。该系医院的庸医用低下的医疗技术治疗患者,为自己的家庭牟取利益,在这个关系中,该系医院不会承认它是私的,因为它在牺牲患者的利益时,它可以为了家,它认为家是公的。通过某搜索平台而来的患者在该系医院中接受三无医师的治疗,但是该系医院的内部人员或者亲属生病时则不可能会在该医院中接受治疗。同理,百度也不会承认它的私。这种“差序格局”下的“双重标准”所带来的后果只有社会道德的失衡。

      (二)“差序格局”下的法制治理 
  费先生认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里的“老法子”指的是礼治,而变迁社会中迎来的“新法子”就是法治。“新法子”并不是中国社会固有的,是西方社会传来的,所以在社会推进“新法子”时,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 
  根据对某系医院事件的整理与分析,本文认为该事件反映了法治治理中产生的三类问题:一是,社会成员法律维权意识薄弱。费先生把这种中国社会的特点叫做“无讼”。就是说社会中的成员在自己的身体或财产等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太愿意选择用外来的法律解决,而比较倾向于从传统的道德方面入手处理这类问题。在该系医院事件发生之前,一定也有很多的患者的病情被耽误,金钱被欺诈,自己的权利不断被侵犯。但当我们去寻找相关的诉讼案件时,发现之前提出诉讼的患者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患者在面对该系医院的迫害时,选择了忍气吞声,或者私下的和解,并不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该系医院肆无忌惮扩张,某搜索平台竞价推广毫无节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多数行业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在差序格局中,社会成员在相互联系中希望把公共空间缩小,以拓展私人的空间。但是法治是对社会中的公共空间的治理,这就必将导致法律制度的并不能对一些“灰色”空间进行相应的监管。而在民营医院行业以及互联网行业,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该系医院利用行业法律规范的漏洞,如行业的入门门槛较低,监察制度缺失等,不断发展自己的业务,扩展自己的领域。而某搜索平台也因为相关的审核制度不到位,大胆开展推广竞价行为,使越来越多通过某搜索平台搜索查找医院的患者落入该系医院的“魔爪”,小则拖延病情,大则失去生命。三是,有关身体健康等重要领域的法律惩罚较轻。在差序格局下,社会成员认为法律是弹性的,攀关系、讲交情、寻求变通、走后门、找渠道等行为代表着这个社会中社会成员处理问题时的行为特点。而在该系医院事件中,很明显该系医院和某搜素平台也存在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二者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公众进行解释,而是在社会舆论白热化,相关调查组准备调查时,才向公众表态,说明二者希望通过一些渠道来缓解事件带来的压力,甚至想要逃避相关责任,最终被逼无奈时才站出来道歉。最后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虽然一个武警二院肿瘤科没了,但还有几千家同样的医院依旧“治疗”着患者。针对身体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惩罚力度依旧需要提升。 
  四、相关建议与策略 
  针对该系医院事件的思考,本文拟对中国社会的道德约束与法制治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与策略,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建立行业公约 
  行业公约应该是行业自律规章制度,目的就是孔子所说的“克己”。行业公约应该包括:总则、自律条款、公约的执行、附则等。其中,“总则”具体包括:行业的名称解释、基本原则、目标以及执行机构。“自律条款”具体包括:行业内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政策,行业内部应当履行的义务。“公约的执行”具体包括:公约的实施范围、具体执行要求、矛盾调节机制、相应惩罚机制。当对公约有补充时,应在“附则”中说明。其中行业公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适合的时间下对相应的公约作出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规律。 
  (二)提高法律维权意识 
  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维权意识应当从两个层面来谈。一是,政府与社会层面。要扩大法律维权教育宣传的范围。针对法律维权教育的宣传不能仅仅集中于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要重视传统传播媒(电视、报纸、电台)与新兴媒介(QQ、微博、微信)的结合,针对全社会在进行大范围的、持续的宣传与教育,使社会各部分成员都意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二是,自我层面。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法律维权习惯。在自身权利遭到侵犯时,主动运用法律工具捍卫自身的权利。 
  (三)完善行业的相关法律规范 
  事前,要制定合理行业的准入机制。特别是针对一些与身体健康相关的重要领域(如医疗、药品、食品等),提高准入门槛,细化准入规定,将非法企业或组织从源头上消除。事中,加强监察力度。在企业和组织的运行中,以时间为单位,开展月查、季度查、年查等相应的监督审查,防止企业或组织在入行之后放松懈怠,以免产生相应的事故,对相关社会成员的权益造成侵犯。事后,如果企业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尤其是涉及上述的重要领域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加重法律对该企業或组织的惩罚,绝不姑息任何一起事故,绝不轻饶任何一位事故责任人。 
  参考文献: 
  [1]卜长莉.“差序格局”的理论诠释及现代内涵[J].社会学研究,2003(1). 
  [2]马丹.“本土资源”的解构与反思——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一种解读[J]. 法制博览,2015(33). 
  [3]涂骏.论差序格局[J].广东社会科学,2009(6). 
  [4]闫格,李晓娟.礼治法治以及对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读《乡土中国》有感[J]. 法制与社会,2007(3).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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