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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研究生的应对策略论文(共2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19:19

 

 第1篇: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于2011年11月16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电信业营改增研究生作为我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支柱行业之一,也需要根据政策的指导精神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正式施行,也是实行电信行业的差异化收税,将基础电信部分按照11%收税,而增值电信业务将按照6%的税率执行。


  一、营改增方案的具体内容


  在行业选择上,本次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制度陆续选择了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等7大行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次营改增方案设计的行业多为服务业,在试点工作时,形成了“1+6”的模式。在税率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原有增值税17%和13%的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档税率,分别是6%和11%,而征收率则为3%。营改增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主要有四项,各项交付的税率分别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交通运输业服务为11%、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6%、而税率为零的行业则是国际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此外,在选定的试点地区原纳税人享有的一些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也被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替代,但原先使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依然保留。


  在电信业正式纳入到营改增的队伍后,电信、联通、移动这三大企业都声称企业的整体利润会有较大幅度下滑。在对纳税人的管理问题上,营改增方案依然采用原先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为临界点,超过的则为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一般说来,他们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发生的余额。而低于此临界值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提供的应税服务的征税率为3%。应纳税额亦是按照相对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而出,一般为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此处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方案推出的背景


  营改增方案的推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下面,我们将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行营业税对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局限性以及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的趋势三个方面来了解营改增方案推出的背景。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在这近四十年中,工业制造虽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鉴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产业的低耗能性显然更符合当今时代追求低资源能耗的要求。在“十二五”规划报告中,我国将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传统的加工制造大国的形象。在2008年经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们便在投入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大了对于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发展新目标在于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以及新兴的服务产业。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服务业终将会走上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业态新型化和业务国家化的道路。当服务行业具有了以上这些特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便可得到必然的提高,而交易的成本亦能得到有效的降低。


  (二)现行营业税制度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局限性


  现行营业税制度对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两税交叉、管理困难;重复征税、加重负担;区别对待、税负不公。


  我国营业税主要以地税的形式针对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而增值税则主要以国税的形式针对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或个人征收。但是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某些企业却往往令工作人员陷入某项经济行为不知是收营业税还是收增值税的境况,由此产生管理上的困难。


  随着现代服务业产业链条的拉长,原先或许并不明显的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给征税带来的问题便愈发凸显。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全部营业所得,并且在各个环节中也不能进行税额的抵扣,由此便令服务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例如银行贷款的离析收入按照收入的全额进行征税。重复征税存在服务行业的各个领域内,不仅阻碍了生产企业的服务外包主辅分离的趋势,还给企业的税收加重了负担,这显然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相吻合。


  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在进出口服务贸易上的征税原则并不够清晰。为了避免不明确的征税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我国对服务提供地征税的同时又对消费低征税,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也都被征收了营业税,但商品的增值税却是一律采取的消费低征税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征收问题上,与商品贸易的征税原则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待,不能彰显公平原则。


  (三)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的趋势


  增值税因其税收中性的特点而被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广泛采用,我国虽然早在1994年便引入了增值税,但却只是应用在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领悟,我国普及的广度与深度也远远不及外国。增值税源于法国,后来各国在引入的时候也都结合了本国国情加以调整,但我们却由增值税在各国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的现状可以窥出运用增值税来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时大多数国家在商品税制和服务业税制改革上的共同趋势,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也将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三、营改增方案推出现状


  (一)上海营改增实施现状


  相关资料显示,营改增方案在上海启动之后,共有15.2万户企业通过确认并被纳入试点范围,在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过500万元为分界点划分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占据35%,但纳税总额占据91.2%,而小规模纳税人占65%,纳税总额占8.8%。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在宏观角度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事实上,据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市在实施这一措施之后,试点企业仅上半年财政税收负担便降低了约44.5亿元,而降幅最明显的又莫过于小规模纳税人,降幅甚至达到了40%。到12年年底,上海市试点地区参加试点企业已增至15.9万家,有90%的企业都享受到了税收负担的减轻。但由于此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税率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增加,而非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对税率进行更加适当的调整和兼并处理。此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因此其最终的税收负担由终端消费者承担,据此看来,增值税的税率还需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其他营改增试点的实施状况


  除了上海市这一首选试点城市之外,营改增试点还在其他十省市开展,此处,针对其他营改增试点的实施情况说明,我们主要选择了北京、深圳以及安徽省进行综合阐述,借以了解另外七省市的大致状况。


  与上海市不同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处于分立状况,因此,北京在进行试点工作时,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如何做好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此北京将大量跨国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总部机构聚集,在背景,服务产业已成为主导产业。


  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第三产业毫无疑问的较为发达。营改增的方案在深圳实行期间便主要表现出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交通运输业和油性动产租赁业的税负出现上升;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和鉴证咨询等服务的税负得到减轻;三世小额纳税税率的降低使小额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因此,总体说来,试点区域税负并不增加且有略微的下降。


  安徽省纳入试点4.3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成为本次营改增方案中减税最多者。据后期数据显示,在此次试点中,安徽省全年分现代服务减税达到了15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整体有减轻,但部分行业税负却有所增加。但就全国试点总体情况而言,本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总体上确实降低了企业税收成本,为企业的更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需要从本次营改增包含的行业讨论,下面,我们将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交通运输业、咨询见证类以及油性动产租赁等行业三大类进行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试点之后,陆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都采用的是11%的增值税率,而在改革之前,这些交通运输行业采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由此,我们可以显而易见的发现改革之后税率有了一个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在实施这一政策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进税额,则必然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加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要学会灵活使用营改增政策,学会使用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通过长期实行,可以实现对税负的减轻。此外,营改增的进行也使交通运输业进行了设备的积极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环保效应。


  对于咨询鉴证类行业而言,营改增后都是使用6%的税率。咨询鉴证类行业大多属于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因此,当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6%之后,便可以视作一个较高的增长了,但这一类行业又属于低能耗投入资源少,产出效益高的“绿色经济”,因此,它的发展应该受到政府的扶持和鼓励。而我国的咨询服务类行业目前已是落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因此改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否则将造成该类行业发展的停滞不前或严重滞后。但相关企业也无需太过惊慌,毕竟随着这一税收政策的不断推进,产业链条必然会拉长,相信不用太久必然会实现企业税收的减负。


  相比于前面两种行业,油性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要更高一些,已达到17%,相比于之前的5%,上升了12%。虽然从明面上看来,税收有了一个极大的提升,但实际上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在融资租赁是增值税实际税负中又3%的部分实行的是即征即退的政策,因此,可以减轻一部扥的税负。


  (二)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结构优化中起的作用


  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提出的目的不仅仅局限在解决当前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优化其结构配置。在第三产业作为国家竞争的重要部分的今天,实现这一目的则更显必要。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自身的独特性,导致其可以根据发票抵扣,由此使相关行业在更新设备上更显主动,使企业更新换代得到加速,使企业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一政策实行了半年之后,通过对试点的了解,我们发现,企业客户在半年内比同期有所增长,上海的服务行业聚集程度也得到迅速提升。


  五、营改增的进一步发展对策


  (一)营改增进一步发展的行业选择


  在首批试点选择时,只有上海被选入,随后而来的第二批选择,试点已扩大至十个省市。但这十个省市中纳入试点的行业却依旧是依照上海的“1+6”的模式。但随着这一政策的不断实施,试点行业的扩围问题也愈加被人重视,因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上表示铁路公路运输、建筑施工和邮政电信三大行业将会营改增方案下一步入围的重点行业,而这些新纳入的行业的税率也都定在11%左右。此外营改增方案也会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推广。而建筑业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可以很好的体现出国家在此项税制改革的力度,但因为建筑业产业链相对较为麻烦的特性,按照目前营改增的发展趋势看来,则很有可能会放到扩围改革的最后进行。对于贴库运输的加入可以有效解决铁路运输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营改增进一步发展的配套措施


  营改增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虽然给服务性企业和地方财政带来了一定的有利之处,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这一方案,相关部门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系列措施。


  首先,针对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的收入归属方面的问题,需要在试点期间给与明确的过渡性政策的规定。其次,在试点期间,不同行业之间因为可抵扣情况的差异性或者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性的问题,国家亦是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过度政策。例如对于缺乏可以抵扣的项目和增值税税率的支线提高的企业,政府可以向其敞开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此项政策现在试点区域进行,但全国还有非试点区域,由此,相关部门必须做好这两个采取不同税制区域的衔接工作。


  六、结束语


  总体说来,此次营改增方案的实施会使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业总体税负略有降低或保持不变,此次税改在减轻服务业税收负担和国家经济转型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第2篇: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电信行业营改增值税概述


  (一)电信行业概述


  电信行业由各种各样的企业所组成的,这些企业相互交织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并分工协作来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在用户使用信息或接受信息服务的环节,信息增殖给企业带来利润,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这条链上的每一环企业上。电信行业的最大组成元素是电信企业。最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电信企业是电信运营商,这是因为他们搭建网络、提供信息给人们使用。也因此特性使得他们有了与用户零距离接触的机会,成为了电信行业的核心。


  (二)电信行业现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原营业税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以统一税率3%进行征税,且对附带赠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指出自2014年6月1日,电信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征收营业税,并对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适用11%和6%的差异化税率。此外,对原营业税下的赠送行为进行分类合并,规定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关于营改增对电信企业总体税负影响的测算。在本文中为方便表述,设企业营业额为R,营业成本为C,营业成本中进项税可抵扣比例P。


  1.征收营业税时税收结构。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额×3%×(1+10%)=0.033R


  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25%=0.242R-0.25C


  总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0.275R-0.25C


  2.征收增值税时税收结构。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1%÷(1+11%)R-17%÷(1+17%)CP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


  =[11%÷(1+11%)R-17%÷(1+17%)CP]×10%=0.010R-0.015CP


  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25%


  =0.248R-0.25C+0.004CP


  总税负=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0.357R-0.25C-0.156CP


  现假设营改增前后对企业税负影响不改变,联立营改增前后总税负公示,得到:CP/R=0.526,且在实际情况中“CP”即可抵扣进项税额。由此计算结果可得出结论: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与营业收入之比大于52.6%时,改征增值税会使得企业税负下降;当二者之比小于52.6%时,改征增值税使得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1.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由中国联通2014年年报所披露信息可知,前三季度联通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03.6亿,同比增长4%;而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第三季度营收同比降低11.89%,至2014年末联通公司累计追营业务收入达2885.7个亿,同比2013年减少5%。


  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下,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方法也有本质改变。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不同就是价内税和价内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这一点在企业确认收入分录中可以看出,


  征收营业税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元


  营改增后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9009000元


  可以明显看出企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不计入增值税部分,在企业报表中营业额额较之前会减少,可能会在最后计算收益时,影响管理会计工作,冲减员工业绩,降低绩效考评结果;甚至对报表外部使用者造成影响,如投资者的投资的决策。


  2.企业利润的减少。利润的测算原理:在主营收入这一指标背后,更加重要且更具说服性的就是利润。利润测算原理如下(仍假设企业主营收入为R,营业成本为C,进项税抵扣比例为P)


  企业利润=主营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


  营改增前:利润=0.725R-0.75C


  营改增后:利润=0.643R-0.75C+0.156CP


  仍假设政策改变前后利润不变,联立两式得:CP/R=0.526。即,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与运营成本之比超过52.6%时利润增加;当两者之比小于52.6%时利润减少,与税负影响测算临界值一致。根据前文税负的数据分析分析,P值远远达不到此临界值,当不考虑其他经营模式因素的情况下,理论上企业利润会明显减少。


  考虑实际税率后的利润测算。由于营改增政策发布后,对电信行业基础电信服务采用11%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采用6%税率,现以有效税率对三大运营商进行利润分析。由于三大巨头的税前利润结构有明显差异,营改增对其利润的影响效果也明显不同。根据机构测算,移动公司实现可观的规模效应,因此税前利润的影响较小;对于联通而言,收到的影响还有可能时正面的;然而电信公司受到的影响应该时最为严重的。例如,当企业能把有效税率控制在9%左右时,电信公司税前利润很可能降低12%,移动公司的税前利润则可能只会下降一个百分点,而联通公司的利润甚至会上升5%。


  (三)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1.经营策略迫于调整。在实行营业税的政策下,企业制定的充值送终端一类营销策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税金从价内税改编为价外税,税基变为不含税营业收入,此类赠送行为均被视同销售,取得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须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核算,并且若企业自身没有分别核算则按照最高税率进行征税。根据增值税的流转税特性,企业若不愿意承担额外税负,本可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当前电信行业内部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增加,即便是国内这种被三大运营商垄断的市场,商家也几乎不可能上调服务价格。


  2.投资策略开始影响税负。作为营改增政策中最受万众关注的可抵扣进项税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轻重乃至整个经营成果。根据增值税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归类为设备的固定资产是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目前所有运营商均在紧锣密鼓地进行4G网络覆盖建设,这意味着在这段时期内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存在相当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可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故给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作出贡献。然而,当这一轮固定资产投资结束后,企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因缺少大宗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组成而面临无可抵扣进项税的局面,这样一来,意味着企业税负的明显增重、经营成果受到严重挑战。所以,到底该如何选择近年的投资策略将成为企业高层迫于解决的问题。


  3.支撑系统面临变革。由于增值税在政策制度、计税方法、发票开具及管理等方面都较营业税复杂得多,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原有得信息系统和业务支撑系统必定无法满足需求。各大运营商将要重新制定项目核算方式、选择财务软件等对新的税收制度作出反应,对企业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环节,从行业标准到企业部门进行更为复杂得财务流程监管。除信息系统外,原有三大支撑系统均需针对新得纳税政策信息需求作出调整。此外,对于系统的修改需要结合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程序,这必然对企业人才储备提出类IT技术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双重要求。


  4.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在实行增值税之后,可抵扣进项税的特性对运营商所选择的产业链上游供应商提出了要求。根据规定,只有当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能在进项税规定范围内对销项税进行抵扣。但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其上游企业中除设备供应商外的代理商、合作商中有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商户,即相当部分的运营成本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予以抵扣。此外,因为营改增政策尚未覆盖所有行业,产业链上游还存在不被增值税覆盖的行业供应商,即便这些企业非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为电信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应对营改增对税负影响的纳税筹划策略


  1.增强员工对营改增的学习和纳税筹划工作。企业自身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降低涉税风险。首先,电信企业要加强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提高应对政策改革的业务能力。改征增值税后,其会计核算方法以及税务管理方法都随之变化,尤其是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方面,变得尤为重要。


  其次,企业要合理利用国家政策,选择最佳的纳税策略,例如适当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降低公司整体税负、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2.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注重内部控制建设。为了坚决防止任何潜在隐患,企业必须在以下方面加强内控,监督增值税的各个环节,提升内部管理水平。(1)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范发票的管理。(2)规范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人必须了解增值税相关知识,尽可能地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价格,在合同中注明索取发票的类型,并明确合同中是否单独列示销售额和税款。


  (二)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成果影响的纳税筹划策略


  1.加强对成本的管控。企业应尽其所能,在不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严格管理运营成本,除开对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购进设备、服务等一律获取专用发票,以实现能抵尽抵外,还应全面分析自身的运营成本结构、关注并预测营改增政策推行趋势,以调整成本构成,扩大未来成本的可抵扣百分比,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另外,对整个企业的开支进行内部监控,开源节流,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浮动成本。


  2.控制有效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对电信行业分行6%、11%与17%的适用税率,而时下众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多项服务中同时包含了两种或三种使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在改革后的政策中,对于这样的融合业务,会采用最高税率计算税费。所以,为了减轻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企业应当分割融合税率业务、根据利润结构计算出实际税率、调整业务重心并推出最佳的计费标准,以避免高税率业务占整体业务百分比过高的现象,迎合政府实行税收改革的意图,积极主动地进行业务转型,有效改善经营状况。


  (三)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的纳税筹划策略


  1.加强对经营战略、产品项目的调整。对市场政策、客户维系等方案按增值税管理方法进行调整,分类产品,调整业务。按增值税的划分,电信业务主要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现今电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中,越来越多的部分由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构成,其适用税率为6%,与11%的税率存在五个点的差距,如互联网服务、信息服务等都可以归到6%的信息技术服务类,增加增值电信业务,从而降低有效税率。调整促销政策,尽量减少无效收入,规避销项税额对的虚增。积分营销方案改无偿变有偿方式,并将价款与折扣额同时展现在一张发票上,并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对被视同销售的免费赠送或积分兑换话费类营销方案原则上考虑改赠送为销售,将赠送终端改为话费打折方式以降低销项税。


  2.合理选择投资周期。电信行业时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新产品的研发、技术上的突破所带来的规模效应和利润的攀升正逐渐成为各大运营商追逐的核心。这意味着研发期内会产生大量无法抵扣的沉没成本;进入建设期时,又会出现大宗固定资产、设备等资本性支出成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以减轻税负;当投资接近尾声,企业开始进入收益阶段时,可能又因此产生大量销项税,而没有相应的进项税与之抵扣。企业需要提前意识到投资周期给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周期,在一定时期经营管理过程中考虑不同会计主体、不同地域、不同阶段的影响,努力做到税负和利润的最优规划。


  3.加强供应商管理。在营改增之后,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来说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企业了解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我国现行法规规定要凭发票抵扣,所以要尽量选择能开具抵扣发票的供应商,实现应抵尽抵。对于现在已存在合作关系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始实行议价策略,调低贸易价格以逐渐淘汰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另外,应加大代理商的甄别工作,代理费支出在电信企业的成本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所以积极梳理现有的各代理商、清退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代理商、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理商,有利于日后对方纳入增值税范围时,酬金费用对销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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