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学前教育中政策法规的研究论文(共2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20:36


第1篇: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基础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问题的日渐突出,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也日渐进入议事日程。教育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我国已建立起较完整的教育立法体系,但是这其中似乎仍存在不少疏漏之处,而最明显的就是学前教育立法的缺失。学前教育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对义务教育质量、国民素质提高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00,故学前教育立法在教育立法中应具有重要地位。前年温总理调研北京学前教育工作时指出,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2。在去年初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热议。教育部于去年就表示要启动学前教育立法,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仍未出台。这种情况也表明在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中,尚且还有许多重大性的基本问题悬而未决。而在这其中制定一部怎样的学前教育法,即学前教育法的定位和属性问题又最关键。我们认为,学前教育在现代已成为了重要的公共产品,因此立法应体现出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我国应一改以往教育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制定一部以社会公益为本位的学前教育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相关政策,这其中有很多政策都表现出了社会公益性,它们从性质上来说应属于社会政策的范畴。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地使这些政策尽快地实现法律化。因此,社会政策应成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导向。


一、社会公益性是学前教育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学前教育政策与立法的制定基础


社会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基本属彳性《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这是有着其科学依据的:学前教育不仅能促进个体全面健康发展,同时能有效地提高教育的整体效益和家庭生活的质量,维护并增进社会稳定,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还可通过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而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促进社会公平,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长期而巨大的影响。因此,学前教育具有显着的公益性,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性质。但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当中,却出现了与之相悖的功利化倾向。“当前偏重于功利价值的现实社会需求,使得学前教育的工具性价值占据主导地位……使学前教育出现了一种泛功利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一是学前教育机构社会化。市场运作下一些幼儿园为了追逐利润,办园贵族化、精品化而去大众化的趋势曰益严峻。”为了摒弃这种功利化的倾向,必须强调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从政策与立法的角度上看,确认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政策也体现了1定的公共利益……它是一定时期‘公益性’利益的体现”,这意味着体现社会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政策,已不再是教育政策而将上升成为社会政策。而现代学前教育的发展也与社会政策有着密切关系。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组织形式在现代的出现,很多都是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社会福利政策的产物。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各级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举办的园所由举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


而学前教育政策社会政策性质的确立,对于学前教育立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前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学前教育立法的过程,而且指导着学前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是学前教育法规的灵魂……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依据,学前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稳定的学前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学前教育法规。”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学前教育领域当中,现有的政策也是今后立法的重要渊源。“社会政策转变为立法,是把经过实践验证证明是正确的并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成熟的社会政策,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08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应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社会政策,因此作为其法律化产物的立法也应具有社会公益性。


二、深化理解和认识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为未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导向


对于政策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法理学与政策科学似乎有着共识,即将政策作为法律的先导和灵魂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无论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这意味着在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出台前,国家有关政策将为我们提供立法导向。新中国建立后颁布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文革’前所出台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的学前教育政策体系基本成型。”而改革开放后,我国原有的学前教育格局被打破,国家为此又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如《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等。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还颁布了一些法规,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这是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它对我国在该领域里的许多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从而也为我国未来的学前教育立法勾画了基本蓝图。


有学者认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抓住影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政府职责、投入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待遇等重点问题做出规定E1。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中已有所涉及,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尽快将这些政策性的规定上升为国家立法。如前所述,学前教育应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其政策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社会政策。它们要上升为国家立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成功的和成熟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和“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才能转化为立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学前教育政策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可以其为基础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立法。而实际上,我国很多地方性的学前教育立法早已出台,如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的学前教育条例,其它省份的学前教育立法也正在制定当中。这也形成了我国法制领域“地方性立法大面积赶超国家立法”的奇景。这一方面表明了地方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也给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以巨大的压力,因此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台也变得极为急迫。


三、解决重大性问题并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勾画未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基本框架


尽管民众对学前教育立法的期盼非常热切,但是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却迟迟未能出台,这主要是还有重大性问题尚未解决造成的。这些问题既包括目标、理念与认识层面的,也包括基本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内容层面的。在本文之前很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大量具有重要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笔者在本文当中无意重复他们的研究成果,只求以自己的理解对该问题提出某些看法。


这些看法包括以下三点:


(一)不断完善现行学前教育政策,使之朝社会政策的方向发展,从而务实学前教育立法基础前文论及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应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社会政策,而这仅仅是对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发展理想状态的期盼与希望,但实际上我国现行学前教育政策离社会政策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方面的差距甚至可能还会影响到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通常而言“政府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这种目标在各国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公平、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等”M11。纵观近年来我国颁布的学前教育政策,在上述社会性目标上体现得很不明显。事实上学前教育所涉及的问题在当代中国,不是简单的教育问题而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幼儿入园难、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在其背后都蕴藏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动因。鉴于学前教育问题所具有的社会问题性质,这意味着我们对其必须运用社会政策解决=‘社会政策本身就是针对社会问题而形成并展开的活动过程,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着作用。”M75因此,我国应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如前文所述其中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公益性,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体现公益的社会政策。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带了好头,这是目前我国现行学前教育政策中最具社会政策意义的。其中“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内容都是具有明显社会政策色彩的。而我国要制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学前教育立法,就必须积极吸收这些政策的精神并使之法律化。


(二)认真研究学前教育立法模式,兼顾与义务教育的衔接问题,考虑修改现法还是制定新法维护社会利益是立法的重要目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M人类法律发展至近代出现了1种新的类型,即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其价值本位的社会法。它以增进人类社会共同福祉、促进社会的均衡发展为其主旨M。如前所述,学前教育应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其立法也应具有社会公益性,它应被划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当中。将学前教育法归入社会法的范畴,是对于传统教育立法的重大颠覆。“对于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教育法附属于行政法,因为教育行政部门属于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领域的法律自然要归入行政法系统。”16但是实际上在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就已经开了社会法性教育立法的先河。该法从理念到内容上都体现了社会公益性,实质是不折不扣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从而也为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启示。


对此已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E7]。我们的问题是两者在立法上能否“合并”?众所周知,我国的学前教育体制在改革开放后发生了巨变,最明显的就是学前教育领域中的“国退民进”,即公办园日渐萎缩而民办园却充斥着市场。而在现实中我国学前教育一系列重大问题,例如收费不合理以及由此而引发入园难等,似乎都与这种“国退民进”的现象有关系。因此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政策,即《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这实际上是今后实施学前义务教育的前奏。学前教育之所以可以纳入义务教育的体系,一是由它的基础地位和公益性决定的,二也是化解我国学前教育诸多问题的必然选择,三更是我国学前教育顺应世界潮流的必然要求。况且,我国也已具备了这方面的财力、社会条件以及经验M。因此义务教育向下延伸至学前教育阶段,将成为今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对此我国是仍制定单行的学前教育立法,还是对现有《义务教育法》做适当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和延伸到学前教育领域?这也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存教育立法体系框架下,后一种做法似乎更为合理和符合实际一些。既然我们在基础教育阶段实施了义务教育,那在作为基础教育之“基础”的学前教育,没有理由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但我们对此不能再往前延伸,否则零至三岁的早教甚至于出生前的胎教,都被纳入到义务教育的范畴,那就会贻笑大方了。


(三)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注重立法上的制度机制创新,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立法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不同,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及法制化进程也不一样。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及少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确实走在了我国前面。对它们的先进经验我们固然要吸收和借鉴,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学前教育立法。“立法应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认识国情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19例如我国人口比较多而经济相对又不发达,像法国和澳门通过立法实施免费学前教育M’M,恐怕在现阶段就有很大难度和不少的困难。此外,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还要注重制度上的创新,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对此似乎提供了指引。例如《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国家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众所周知,政府购买服务是当代公共管理发展的产物,它现在主要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工作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是推进社会工作制度发展的基本保障。”M将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到学前教育领域当中,可谓政府履行其学前教育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里的一大创新机制。它有助于缓解我国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紧张,更好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我们建议我国在制定学前教育立法的时候,及时将这项内容吸收进去并且加以制度化。再如《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目前农村学前教育最大的问题是师资匮乏,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建立免费师范生制度,并将特岗教师的范围延伸到学前教育领域,目前这两项制度还主要限于基础教育领域。我们建议我国在制定学前教育立法的时候,将其列为农村学前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条款。这些制度也将成为有中国特色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我国国情和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无论是在学前教育的政策还是在立法当中,都应始终将社会公益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也是有着其思想传统的。中国古代的大思想家孟子早在二千多年前,就提出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主张,但是在当时这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因此根据学前教育所具有的社会公益特点,又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国家性质,必须制定具有社会政策性的学前教育政策,以及以社会利益为其本位的学前教育立法。在这方面促进现有学前教育政策的法律化,特别是以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为其立法导向,将成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立法路径。


作者:屈振辉1杨廉2(1.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湖南长沙410004;2.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51)


第2篇: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研究


一、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


我国学前教育相比其他类别的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入园难、入园贵、师资水平不高、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成为影响学前教育良性发展的大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相继出台了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也陆续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大力兴办幼儿园。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学前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和需求,以河南省为例,在未来3年内将建成1200所公办幼儿园,按每个幼儿园配备教师30人计算,1200所幼儿园需要新增幼儿教师36000人,再加之现有幼儿园教师的新老更换,幼儿教师需求量将会更大。


幼儿教师的刚性需求,给学前教育专业带来了就业机会和生源,原本没有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职高专类院校,为了抢占生源,纷纷开设学前教育专业,但是这些院校大多缺少办学经验,师资队伍良莠不齐,课程设置不合理,过多地重视对传统幼儿教师从教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忽视对幼儿教育政策法规、师德师风的培养。


二、幼儿园教师掌握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的要求《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要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应正确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规,特别需要熟知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2.幼儿园办园的需求在公办幼儿园数量、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大力支持兴办民办、私立幼儿园,并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方针等文件从幼儿园编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介绍幼儿园办园、管理等知识。法律法规等文件便于园长、教师了解幼儿的法律权利、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教职员工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幼儿园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幼儿园法律纠纷的应对等问题。通过学习使学生开办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管理、处理幼儿园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提供了相关依据。


3.幼儿园教师对政策法规的领会不深入我国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学历层次较低,对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缺乏深层次的理解。他们对国家下发的政策、意见和纲领,只是照搬照抄,停留在表层阶段,没有真正领会文件的精神5。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下面简称《指南》)的贯彻为例,我们的幼儿园教师和专业学生能够将《指南》的某条目标熟记心中,并将《指南》每一条目标转化为教学内容,但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教育内容。


4.课程建设不够成熟通过资料查阅与分析获知:在国内,培养幼儿教师的教师教育院校基本上都开设此门课程。我国的本专科师范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基本上都开设20-60学时不等的课程,有简单的课程大纲,没有内容比较全面、完整的教材,课程实施都处在探索阶段;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培养院校也开设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但具体课时、内容、实施方法不详;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建设都很健全,但在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上还没有更多资料可供借鉴6。基于对国内外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际状况的分析,此门课程建设还不够成熟,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提高之处。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实施,给我国未来十年幼儿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发展的方向。要完成幼儿教育大发展的任务,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是基本的前提。因此,培养幼儿教师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必须要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课程建设7。作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理论必修课之一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也不例外,必须要大力加强课程建设。


三、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具体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幼儿身心特点,科学施教。对于政策法规的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幼儿园,而要扩展到在校学生,在校生政策法规的全面学习与解析,对于未来领会、贯彻和实施推广政策法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也能减少用人单位再次培训的费用和精力。


1.课程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解现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能力目标:使学生较系统地了解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条件、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10。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目标: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2.课程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48—与发展指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编写符合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幼儿园的举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设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与安全工作、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和幼儿园管理共计八个章节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校本教材。


四、加强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措施


1.完善教材内容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但此门课程没有专门的高职高专教材,教师只能根据自己收集的国家和省级政府近期颁布实施的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意见等,结合自己的理解和一些案例进行教学,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实效性。因此,探索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编制一部具有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实效性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教材已是迫在眉睫的一件事情。研究教材的体例、确定教材内容的安排、选择典型的案例、验证教材的实用性,以教材为引领,带动课程内容的整合。在课程研究中注重以学生的学习为出发点,思考教材的内容与课程建设的关系[12]。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搜集大量的资料,形成讲义。并通过教学实践检验讲义是否具有实用性,在上课过程中不断地对讲义的内容进行调整并逐步丰富讲义的内容。通过权威文献的查阅与对照,对讲义的内容进行规范,逐步形成符合教材要求的内容,丰富典型案例,获得教材的雏形。进一步丰富内容,不断地积累典型案例,使得教材的内容更趋合理。在教学中不断地检验、验证教材的实用性,真正以学生的学习为出发点,以期形成一部普遍适用于高职高专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教材。


2.改变教学模式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除教材建设之外,还必须加强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模式、考核方式的探索与研究。在多年的政策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不断尝试运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当前与幼儿园有关的热点案例进行教学,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可以感觉到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用得到,使学生更加喜欢学习基础理论课。还可以采用任务驱动法,通过布置预习问题、课后作业等方式引领学生进行探究,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开设模拟法庭,学生自己去找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模拟法庭开庭,应用所学知识进行法庭辩论,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通过学生的自学探究、课堂的案例教学、课后的任务驱动、穿插的实用性考核,形成完整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模式,以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得学生收获更大,对未来职业的帮助更多。但以上的教学与考评形式,缺乏理论的支持和检验,因此,必须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寻找出既有实用性、有效性,又有理论依据、具有科学性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模式,使其具有普遍性和推广价值。


3.合理编写教学大纲编制切合实际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的教学大纲。此门课程虽然在各个专科层次的学前教育专业都在开设,但在课程的目标、课程性质、课程的安排、课程的内容、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没有成型,更谈不上进行科学的论证。因此,通过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研究,力图编制出一个适合本校乃至适合整个幼师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大纲,用于指导教学活动的安排。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使学生较系统地了解有关幼儿园办园条件、经费、教育、设备、教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本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三年级开设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这门课程开设前已开设了学前儿童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卫生学、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幼儿园管理等课程。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学生要经常深入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实际去发现问题,进而学习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去分析处理问题。


因此,学生必须要经常性地深入幼儿园进行教育实习活动,进一步巩固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运用习得的基本能力和技能去解决实际问题。


4.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是一门与幼儿园日常教育与管理活动紧密联系的课程,在课程教学中要联系幼儿园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实际。注重课程的实用性,多方收集案例,掌握第一手的最新的案例资料。与幼儿园合作了解幼儿园教师的实际需要,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并把内容融进课堂教学。


使得理论课教学变得鲜活,学生体会到理论对于幼儿园实际工作的指导性。结合幼儿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在教学中开展诸如模拟法庭、下园调研、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活动,使教育活动更加具有生动性和趣味性,进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在活动中注意指导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解现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5.加强课程评价体系的建设教育评价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也需要有好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真正的教学质量体现在师生交往的过程中,包括教学过程中师生交流、心理共鸣、教学设计、好奇心的满足、合作的愉快、发现的惊喜、教学模式与方法创新等等。显然,这些都发生在真实的教学过程之中,具有自然性、生活情境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点,没有长期、大量和反复的观察研究,不深入其中,就无法真正评估教学过程及其质量。因此,课程的教学评估要抵达教学过程深处,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使外部评估内化或转化为教学过程的内部评价。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适用于《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建设和发展。


五、总结


综上所述,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课程的地位、课程的实效性等方面可以看出,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改革对于课堂教学的效果,对于提高学生的从业素养都有很大帮助。通过深入研究与实践,使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充分体现出其知识内容的客观性、实践性;教学形式的多样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课程模式的可推广性;教学大纲、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将会使得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建设更为充实、规范,对学生的指导作用更强,有助于学生未来的工作,使得学生从课堂学习中受益,对学生的职业生涯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王利军(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上一篇:中美学前教育思潮特色比较论文(共2篇)

下一篇:学前教育中语言教育活动方案的设计论文(共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