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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执行力的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8 18:20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监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因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规范并加以解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不顺畅。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将社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移交。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因公安派出所原属企业派出,改制后无对应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无法交接;有的派出所只将监管材料移交而没有将矫正对象移送,司法所拒绝交接;有的因没有收到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造成派出所漏管、司法所漏接。
  2、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不一致。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承担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进行具体矫正工作。一些公安派出所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的事,与派出所工作关联不大,可撒手不管,将精力转向重点人口的管理,把相关工作全部推给司法所,怠于履行职责。
  3、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不健全。县区虽成立了由政法委、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所普遍人员短缺,多数司法所由综治干部或乡镇、街道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全面。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不健全,加之人员少、任务重、经验不足,有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不全,尚未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措施,没有会同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活动还属空白。
  5、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规范。矫正工作开展后,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所,检察机关还没有随着监督对象的变化、监督范围的扩大、监督内容的增多,全面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方法,针对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矫正等环节的监督措施还不多,监督方式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影响到监督力度。
  二、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衔接脱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般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接受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但由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流动性大,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矫正人员难以交接,派出所只能将监管材料移交而不能将矫正对象移送。
  2、公安干警对社区矫正认识上存在偏差。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监外罪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进行具体工作,而公安机关则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从很大程度上讲,司法行政机关替代了公安机关管理、教育改造和帮助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主导地位,然而公安机关并未因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而改变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
  3、社区矫正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试点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4、法律法规不完善。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央政法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责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加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角色定位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出发点、落脚点,结合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责任;公安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该采 写作论文取惩戒措施的要及时采取惩戒措施;监狱、看守所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需要交付社区矫正的,要确保交付到位;审判机关对罪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要注意把握是否具备矫正条件,并履行好法律文书送达职责;检察机关要对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法律监督,通过检察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司法执法。
  (二)加强监督配合,防止脱管漏管
  建立公、检、法、司工作衔接机制、联系会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抓住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除矫正每一环节,特别是矫正交付执行和转交执行这个首要环节,严防脱管漏管。
  (三)完善组织机构,夯实基层基础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方面入手,建立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解决机构编制,充实司法所人员,积极吸纳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强化检察职能,确保监督实效
  坚持监督和配合并重,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室,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办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流程》,明确监督重点,细化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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