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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平视角下农村与小城镇初等教育的内在规定性

发布时间:2016-11-27 09:26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己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初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为所有的人提供基本的教育,具体目标是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尽可能好的基本教育。因此初等教育资源应该在地区、民族、性别等多元价值上实现公平,合理、均衡地发展。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原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应包括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个层面的公平。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好的教育、公平的教育就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为多数人提供同等机会同等优质服务的教育。所以实现教育公平是各国教育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在教育公平问题上初等教育公平性备受关注,因为教育经济学研究表明初等教育带给社会的效益要比高等教育的更大说明初等教育的公共性大于其私人属性,在我国初等受教育者主要集中在农村与小城镇所以我国农村与小城镇初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解决显的尤为重要。教育公平是分配教育资源合理性的原则怎样才算合理?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出发。本文将从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来探讨如何淡化农村与小城镇初等教育不公平现象。


一、公平视角下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分析


由于教育公平即是社会制度问题也是教育问题,我们可以从哲学、法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层面探讨。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正义的特殊形态或组成部分所以公平的内在标准应该是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该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对待。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该领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伤害者处得到补偿。分配正义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而校正正义则基于平等的正义。从此角度分析,教育公平内在规定性应包含两个方面,即分配与校正。那么分配什么又校正什么?教育利益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最有价值的就是教育资源^一方面对待相同群体成员平等分配教育资源,对待不同群体要按比例分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在出现某些受教育者的教育资源受到损害时要从那些教育资源获取多的一方得到补偿。


当代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公平是法律被正义的执行。涉及两种环境的公平。一是个人组成阶层被对待的方式是否公平,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在哈特看来,法律公平意味着它被无偏私地适用于所有那些、并且也仅仅是那些“在由法律自身所设定的相关方面都相似的”案件之中。譬如有可能针对所有的非白色人种,执行一部只允许白人乘坐公共汽车的法律。与此类似,一部正义的法律也有可能得到不正义的执行;例如,对于防止公共餐馆的种族歧视的法律,可能只有违反该法的黑人经营者才会被起诉。二是某种程度的伤害由人做出,要对被伤害者进行补偿或赔偿。从哈特公平观分析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教育公平首先关注的是由个人组成的某做阶层的受教育者被对待的方式,即教育资源在他们中间的分配是否做到了同等情况同等分配不同情况不同分配;其次,教育公平应关注当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时,应以某种教育“保障”或“救济”来降低这种不公平。


万光侠的研究指出,公平是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公平有三级内涵第一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要与获得报酬相适应;第三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将此观点引申到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应包涵教育制度规则的公平、公正;教育资源分配制度的公平;教育资源补偿制度的公正。


虽然是不同领域、不同年代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平进行分析,但其内涵范畴是相近的。结合上述几位学者的观点分析教育公平应包括如下内在规定性:


1.教育资源分配的一致性。教育公平强调平等分配教育资源,强调在同等阶层或群体之间分配教育资源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机会的一致性上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不管受教育者属于什么类型的人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在教育资源分配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同类是否都具有一致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强调社会阶层不分等级,都拥有基本的受教育权和接受各种教育的机会。这一内在规定性反映的是“同类情况同类对待”的要求.


2.教育资源分配的差异性。此规定性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教育公平不是指教育的绝对公平,那种人类在直观上平等的观念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资源配置不是指平均分配,而是要求在情况特征和待遇要求之间寻找平衡点按比例来分配教育资源使分配做到合情合理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分配理想是人应其位、人尽其才、位有所得、才有所报。从此观点出发教育资源的分配也应根据学生的智力、学生的需求物尽其用。


3.教育资源分配的补偿性。教育公平包涵了边际公平和整体公平,边际公平强调的是当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不考虑原有教育资源基础和这种基础造成的分配结果不平等将教育资源平等化地分配给平等的对象。由于历史、地理等现实原因,在我国实现边际公平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整体公平则强调可供平等化的教育资源少于要求平等化的资源时,不均等地分配可平等化的资源也就是教育资源的补偿性,补偿的目的是缩小或扩大分配结果的差异。目前学者在教育资源的补偿性原则上,除了关注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的待遇上还强调相应的救济或制度保障这种补偿性原则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哈特的对被伤害者进行补偿或赔偿、万光侠的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等人的思想在制度层面上的体现。此规定性是以教育不公平为前提,针对不公平的分配进行的补救。


二、从教育公平内在规定性淡化农村与小城镇


初等教育不公平初等教育不公平的发展会导致大量地区人口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一些群体面临不利的教育处境,助长性别教育差异,甚至会在地区之间产生学校等级意识和学生等级意识我国实施民主、公正、法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新时期社会主义强调的是和谐,而教育公平特别是涉及人口众多的初等教育公平发展能够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利的保证。从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出发淡化农村与小城镇初等教育不公平可行性建议为:


1.“同类情况同类对待”,促进教育资源分配的一致性。根据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教育资源分配的一致性强调的是“同类情况同类对待”,我国初等教育主体是面向全国的适龄儿童每个适龄儿童在法理意义上是同类因此他们的教育权利及机会应是公平的。但我国初等教育不公平主要存在着城乡差距较大、标准示范校与普通校教育软硬设施差别悬殊的问题基于此,要实现我国初等教育的公平,主要是政府要保证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每个个体都有公平的教育发展机会。基于此种一致性我国应该加强教育立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穷学子上得起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仅仅改革高考招生制度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制度、办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的改革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各种教育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以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对于贫穷学子,政府一方面要主动建立救济基金,给予救助;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成立各式各样的民间教育救济组织让所有国民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了在初等教育阶段实行无差别的入学机会均等但是在保障了平等精神的同时,对于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成功概率的平等却缺乏相应的保证。


2.“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鼓励不同地域、不同学校特色发展。初等教育公平发展不是限制发展不是划一发展,而是共同发展,分类发展,特殊发展。也就是鼓励不同地域、不同学校能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探索出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发展。根据这一理论。


首先淡化受教育者由于进入不同学校或处于不同地区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我国教育资源分配整体上不均衡为实现受教育者利益最大化在教育资源方面应该使其流向条件较差、农村与小城镇地区,以缩小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取消重点学校,投入向基础薄弱学校倾斜。铜陵市在这一方面率先做出了成绩,很多地区可以借鉴这种发展模式。铜陵市在淡化受教育者由于进入不同学校或处于不同地区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方面完全取消了重点小学和重点初中,教育投入主要向薄弱学校倾斜。近十年来该市用于薄弱学校达标的资金共计15亿元新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学用房413万平米教育资源向薄弱地区的投放很大一方面取决于教育执行机构的决心,因此,舆论应该加强宣传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在行为上予以监管。


其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的是避免初等教育不公平泛化现象的出现初等教育价值公平的取向是保证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初等教育的相对性与决定性的统一,是指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决定了实现初等教育的绝对公平任重道远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初等教育只能在相对上实现公平,但绝不是淡忘绝对公平,忽视初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绝对公平,只能是在现有条件下,不断调整教育政策,无限接近初等教育的绝对公平,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是指事物的运行,包括初等教育公平的实现都符合事物运行的规律。为实现初等教育的绝对公平只能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通过立法、舆论、教育自身共同的努力,逐步接近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教育公平。


3.“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教育实际做后盾,矫正和补偿初等教育不公平。教育资源的差别原则在内涵上包涵了“平等化的倾向”,这种平等不是无差别的均等,而是在平等的机会条件下面向所有平等的人开放但是,由于地域、经济等相关原因致使某些应享有平等化教育资源的人不能够均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时,则使用矫正和补偿原则。即应当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但它力图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二者在内容及形式表现上有差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绝对公平。另外美国学者柯尔曼(Colmean James)提出的消解教育差异的原则,对教育不公平进行矫正。他认为:“矫正平等的内容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柯尔曼的论述对于实现我国初等教育公平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可以在立法、舆论的帮助下,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贫地区实行教育帮扶,在政策和教育投入上有所倾斜以增加教育资源投入补偿地域不平等,促进初等教育在地域上有差异性的公平发展。事实上,我国政府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专门规定,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帮扶资金促进这些地区教育发展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们应该继续这种政策,加大倾斜力度。其次面临处境不利的个体,奖助学金制度也应该向贫困地区、收入较低阶层、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不仅仅给予他们优先享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在物资和精神方面都给予帮扶教育资源较为雄厚的地区,可以进行一对一帮扶,也可以教育资源合理流动开展优质教育资源下乡、下基层的活动。甚至可以设想,将优质的教育资源例如教师、图书等编排成动态的资源定期对弱势群体进行帮扶。


根据罗尔斯关于公平的论证可知,公平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目前我国初等教育资源非常有限如何能够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无限接近初等教育公平,可以考虑在政策方面实行最大限度使受教育者受到最公平待遇,但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致使教育资源出现不公平时可以尝试在经济等方面实行补偿原则对初等教育不公平现状进行矫正。


作者:杨春,张宝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系;教务处,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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