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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契约经济学的产业集群治理目标及影响方式

发布时间:2015-07-24 09:44

  产业集群这一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契约经济体”,要确保产业集群高效、安全、有序地运行,实际上就是要确保这一“契约经济体”的“契约关系”能得到良性发展。为此,我们可以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对产业集群治理进行研究。目前有关产业集群治理的文献很多,但从契约经济学视角研究产业集群治理的文献不多,有关集群契约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集群契约治理的机制以及制度安排方面。而有关契约经济学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什么,该目标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等问题,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相关的实证研究更是少见。为此,本文拟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对产业集群治理的目标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从而为产业集群的治理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指导。
  一、产业集群的契约治理目标——集群剩余的最大化
  从契约经济学视角分析,产业集群治理的直接目标是确保集群企业的“契约关系”能得到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要确保集群企业的“契约关系”能得到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使集群企业集聚在一起能产生合作剩余即集群剩余。因此,产业集群契约治理的终极目标为集群剩余的最大化。我们认为追求“集群剩余”的最大化是集群企业各生产要素集聚的根本动力,更是集群企业“契约关系”得以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集群剩余”的耗散是导致集群企业“契约关系”终结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确保“集群剩余”最大化是产业集群契约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那么到底什么是集群剩余,集群剩余有何特征,又是如何创造出来的,怎么测度,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集群剩余的内涵、特征和形成
  1集群剩余的内涵
  集群剩余概念源自经济学的经济剩余,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保罗·巴兰和保罗·斯威齐,他们认为经济剩余是指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那么这就使得我们有个思考:集群内的企业是不是也跟商品市场一样,存在集群剩余呢?国内率先关注集群利益诉求的是暨南大学的陈雪梅教授,她认为集群剩余就是集群企业集聚比不加入集群所实现的额外剩余。由此可得,她所指的集群剩余是对集群内部的单一企业而言,不是针对集群整体的。之后,李宁等把对集群剩余的理解侧重于整个集群企业的共同利益。该定义虽然很合乎道理,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无法对集群内企业在入群前和入群后的收益进行直接比较。陈赤平等则认为集群剩余是集群内的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超过集群外正常收益的超额收益。该定义是从集群剩余的来源来进行解释的,按照这种定义则可以推断出集群剩余的产生是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然而,虽然专业化分工会使得集群产生剩余,但集群剩余绝不是仅仅因为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因此从集群剩余的来源来进行定义难以确保其精确度。综合以上定义,本文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将集群剩余定义为:集群内各成员在相互间契约关系(包括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收益。
  2集群剩余的特征
  (1)契约性。根据上面的定义可知集群剩余具有契约性,集群剩余将在集群内各成员间“契约关系”形成后产生,并随着“契约关系”的强化而增加、弱化而减少,同时还会随着契约主体的增加和减少而发生变化,最终随着集群内各成员间“契约关系”的终结而消耗。
  (2)跨区域性。随着新国际分工网络的发展,集群内部垂直分工水平提高,集群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也日益加剧,因而,集群企业的“契约关系”不仅局限于集群内部和集群所在的区域内部,还涉及到跨集群和跨区域。因此,集群剩余是一种基于空间维度的“租金”,其存在于整个价值链所跨越的区域,甚至全球范围。
  (3)报酬递增性。马歇尔认为,产业集群不仅有利于无形资产的充分使用和创造,以及辅助行业的产生,还能使专业技能市场得以维持,从而形成报酬递增机制。报酬递增是因产业集群大规模生产形成的外部经济的具体表现,是集群剩余产生的一个重要源泉,只有当产业集群处于报酬递增阶段,集群剩余才能显著为正,集群企业的“契约关系”才能得以合理实施与稳定发展,如果产业集群出现报酬递减,产业集群的扩张将导致集群剩余减少,集群企业的“契约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产业集群规模将趋于缩小。
  3集群剩余的形成
  根据前文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对集群剩余的定义,即集群剩余是指集群内各成员在相互间契约关系(包括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收益,我们认为集群剩余的形成主要来源于契约成本的减少和合作收益的增加。
  (1)契约成本的减少。这里的契约成本既包括显性契约成本又包括隐性契约成本。契约成本的节约主要体现在,由于集群内企业存在地理位置的优势,使得集群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时所投入的成本大幅下降,同时因为集群企业有着共同的集群文化观念,在具体的契约履行过程中双方更倾向于遵守约定,而且在日后的契约关系维护方面所耗费的成本也会相对较低,因此集群内企业的履约收益将比毁约成本高很多,因而都会自觉地选择履约行为,以期望履约给他们未来带来超额的利润,产生更多的集群剩余。
  (2)合作收益的增加。合作收益的增加主要来源于集群各企业间合作创新行为,由于集群内各企业之间各种显性和隐性契约关系的存在,各企业在进行创新时会更倾向于选择合作创新,这样就可以共享创新资源、共担创新风险、共享创新收益,使得创新的动力增加,创新的效率提高,从而提高创新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产生更多的集群剩余。同时,集群内各企业还可以相互利用各企业集群外的契约关系网络进行范围更广、难度更大的合作创新,从而使得集群企业可以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获得更多的创新收益,这也是集群剩余的重要来源。
  (二)集群剩余的测度
  集群剩余的测度一直是一个难点,如果直接测度,难度很大,数据很难收集,因此,我们 遵循曾繁英衡量集群剩余的比较分析法,找个参照系数,与行业平均利润率相比。即集群剩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集群剩余利润率=集群的平均资产利润率-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
  集群剩余总额=集群资产总额×集群剩余利润率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经济利润,而不是会计利润,因为会计利润往往忽略了股权资金的机会成本而高估了产业活动创造的价值,而经济利润则考虑了股权资金的机会成本,全面考虑了产出的成本。
  本文以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集群为例说明集群剩余的测度。根据中国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装备制造业包括: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因此,进行数据统计时包括上述六项制造业。通过收集2007—2011年全国装备制造业和湖南省装备制造业的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指标,并按照所得税税率33%将利润总额转换为净利润,并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得出所有者权益的机会成本,得出集群平均资产利润率和全国平均资产利润率,计算结果分别如表1和表2,最后根据表1和表2的计算结果,得出湖南省装备制造业的集群剩余如表3所示。
  从表3可知,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集群的资产利润率都是正值,并总体上表现为递增的发展态势;而且行业的资产利润率也一直呈现增长态势,且一直为正;在2007—2010年期间,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集群资产利润率大大高于全国装备制造业的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这说明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集群在全国装备制造业行业中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可以通过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集群剩余得到反映,同时,也说明集群内企业比集群外企业拥有更强的竞争优势,表明集群的存在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但到了2011年,湖南省集群资产利润率虽然相对于自身来说是增长的,但开始呈现出略低于全国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的情形,且集群剩余总额由2007年的106亿元一直增长到2010年的6058亿元后急剧下滑到2011年的-3212亿元,这表明湖南省装备制造业从2007年以来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状态,并对湖南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开始呈现出衰退的迹象。
  二、集群剩余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合作创新程度
  集群企业间合作创新的程度主要涉及到合作创新的深度、广度及稳定度。集群企业合作创新的深度越深、广度越宽,则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发挥的作用越大,合作创新的效率和收益越高,则集群剩余也就会越多;同时,集群各企业间合作创新的稳定度越强,则企业间的契约维护成本就越低,合作创新的收益越高,则集群剩余可能就越高。
  (二)契约成本高低
  集群企业间的显性契约关系和隐性契约关系对合作创新发挥巨大的作用。但这种契约关系的维护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很高,则双方不会选择合作即履约,也就无法产生集群剩余。契约维护成本主要取决于集群信用网络、集群信息共享网络、集群合作剩余分配、集群内竞争机制、契约条款等。集群信用网络和集群信息共享网络建设越好,集群内竞争机制设置越科学,集群合作剩余分配方案越合理,契约条款设计越全面,则集群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履约”策略,则契约成本就越低,从而合作创新的收益越高,集群剩余越多。
  (三) 资产专用性程度
  随着集群内垂直化专业分工程度的提高,集群内企业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不断提高,这样集群内交易双方的关系具有非常强的依赖性。如此一来,如果占据优势的一方采取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如恶意抬价、减少供应或采购,则另一方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则交易双方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资产专用性程度如果太低,则交易双方的这种合作关系又可能不是很紧密和长久,则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也会越高,集群治理的绩效也会越差,因此,这是一个“两难冲突”,交易双方如何处理这种两难冲突,将决定集群治理的绩效。
  (四)机会主义大小
  产业集群中的交易不仅通过一系列的正式契约关系连接起来,还通过一系列的非正式契约关系连接起来。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契约是控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有效工具。因为在集群内的契约关系受到信誉、信任等社会关系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集群的信任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这种契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但不能完全杜绝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受集群内企业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影响,契约的作用更加有限,在集群中还有可能发生一些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契约签订前,各种各样的蓄意误导和歪曲的报道;以及一些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
  (五)信任机制强弱
  产业集群是一个特殊的中间组织,它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也不是单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很难简单地通过市场机制或权威来解决矛盾。因此,信任成为集群内企业之间关系建立的基础,企业之间的隐性契约成为企业间信任的主要表现。一个集群内如果信任机制比较健全,则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很少发生,则集群契约治理的绩效也会比较明显,其治理的费用也会比较低。在有些集群中,信任可以发挥着契约的作用。如在巴基斯坦Faisalabad地区的织布集群,该集群内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400多家纱线店及100多家纺纱厂。该集群的信任机制比较完善,很多中小织布商都因为信誉度高而可以获得一些商业优惠政策,如延期付款的优惠待遇,如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中小织布商生产运营成本,同时减轻中小织布商的经营压力。
  三、结论
  本文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对产业集群的治理目标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认为产业集群契约治理目标是追求集群剩余的最大化,集群剩余是集群内各成员在相互间契约关系(包括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形成的基础上创造出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收益,具有契约性、跨区域性和报酬递增性特征,主要来源于契约成本的减少和合作收益的增加,同时又受到合作创新程度、契约成本高低、资产专用性程度、机会主义大小、信任机制强弱等因素的影响。为此,我们可以从增强集群企业合作创新的深度和广度,加强集群信用网络和信息共享网 络建设,优化契约条款和集群合作剩余分配方案等途径对产业集群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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