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列报和披露理论辨析及初步结论

发布时间:2015-07-28 18:56

【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决定不再单独制定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而是将列报和披露问题转入概念框架项目,以期制定一项综合披露框架,最终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等准则。本文讨论稿对主要财务报表、附注的列报和披露进行了讨论,并对披露形式、披露指引应遵循的原则得出初步结论。
  【关键词】列报 披露 披露框架 主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
  一、引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列报和披露的某些要求,但现行概念框架则并未统一规范列报和披露。有人认为,上述状况导致具体会计准则并不总是关注正确的披露,而且披露冗长松散,还使得对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缺乏清晰的理念。相关各方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建立披露框架,确保披露与投资者更为相关的信息,并减轻编报者的负担。相关各方认为,披露框架应:(1)提供一套系统的披露框架,以复核披露的必要性,简化披露程序,减少编报成本;(2)考虑披露的成本效益;(3)增加对重要性的讨论,以确保只披露重要的和相关的金额;(4)确定清晰的信息沟通目标,使披露易于理解及具有相关性。
  “列报”(presentation)是指在主体主要财务报表中披露财务信息。“披露”(disclosure)的含义比列报更为宽泛,是指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报告主体有用财务信息的过程。财务报表(包括主要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及描述)和财务报表附注提供的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披露的形式。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主要财务报表中未列报的有用信息:(1)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项目的明细分解;(2)未确认资产和未确认负债;(3)源于主体已确认以及未确认资产和负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哪些信息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哪些信息在附注中披露,通常根据特定主体自身的事实和情况而定。
  二、主要财务报表的列报
  (一)什么是主要财务报表?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使用“主要财务报表”这一术语。在本讨论稿中,主要财务报表是指:(1)财务状况表;(2)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或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3)权益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报表传递的是关于主体的总括式信息,每一主要财务报表反映这些信息的不同侧面。现行概念框架并未包括主要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指引。理事会认为,此类指引有助于其决定某个项目应当于何时在主要财务报表上列报,以及何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二)主要财务报表的目标
  基于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财务报表的目标应当是:提供关于已确认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的总括信息。已确认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应分类和汇总,而且分类和汇总的方式应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已确认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的总括信息包括:(1)主体已确认的经济资源及对主体的要求权(即与主体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2)这些经济资源和要求权的变动,包括主体财务业绩的相关信息;(3)主体管理层解脱其使用主体资源职责的效率和效果情况。由于主要财务报表仅提供已确认要素的总括信息,并未包含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因此,主要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完整。财务报表使用者在作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渠道所提供的信息。
  (三)财务报表分类和汇总
  财务报表列报的一个关键是要有效地传递信息,同时使信息可以理解。通过把财务信息清晰、简洁的分类、描述和列报,可以使信息容易理解。分类是指将具有相同特征的项目进行整理归类。汇总,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将一个类别的各单个项目予以加总。为使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主体应将已确认要素相关的信息分类和汇总,并以总括形式进行列报。汇总的主要优点在于能使主体以可理解的方式披露其经营活动。汇总可以使主体突出强调相关项目及其相互关系,这对于评价其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是很重要的。如果应用恰当,汇总可以综括大量的信息,使主要财务报表更具可理解性。但是,信息汇总后,也会丧失细节。因此,如果进行了不恰当的汇总(例如,把不同类项目予以加总),则会使有用的信息含混不清,有时甚至变成误导性信息。因此,财务报表对信息的汇总,既不应包含大量非重大的细节性信息,也不应加总不同特征的项目。也就是说,汇总不能使有用的信息变得模糊不清。
  为了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向主体提供资源决策相关的信息,对单行项目及其小计进行分类和汇总时,应当基于相同的属性。这些属性包括:(1)项目的功能,即主体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此类活动中的资产和负债),比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制造、广告、市场营销、商业开发或管理;(2)项目的性质,即区分不同项目对类似经济事项有不同反应的经济特征或属性,如批发收入和零售收入;材料、劳务、运输及动力成本;或固定收益投资和权益性投资。(3)项目的计量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需要基于个别事实和环境以及对总括水平相关性的评估,来决定主要财务报表列报哪些单行项目、小计和总计。而在某些情况下,理事会可能要求主要财务报表列报某一特定项目(假设其对主体具有重要性)。如果一个项目所提供的信息,对总括性地反映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至为必要,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具有有用性,理事会就会要求主体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四)财务报表合并项目抵销
  由于财务报表合并项目抵销是合并不同的项目(如资产与负债的抵销、收益与费用的抵销,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抵销,资本投入与资本分配的抵销),因此理事会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抵销均无法提供评价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最有用的信息。但如果抵销后列报,对特定财务状况、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反映更加忠实可靠,则理事会可能要求予以抵销。另外,如果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必要时理事会也可能允许抵销后列报。
 (五)主要财务报表之间关系
  任一主要财务 报表都不凌驾于其他主要财务报表之上,其地位相同同等重要,财务报表使用者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一并阅读分析。通过主要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方式方法,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形成全面的认识。如果各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报表内列报的各项目之间关系均清晰明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就更容易对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形成全面的认识。
  三、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一)财务报表附注目标
  财务报表附注是对主要财务报表的补充。因此,基于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主要财务报表的目标,理事会认为财务报表附注的目标,是通过提供以下项目的有用附加信息来补充和支撑主要财务报表:(1)主体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以及现金流量;(2)主体管理层和董事会解脱其使用主体资源职责的效率和效果。为达到有用性,财务报表附注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要做到这一点,附注提供的信息应有助于使用者理解管理层为解脱其使用主体资产而采取的行动对主体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此类活动应包括:(1)主体资产免遭不利经济因素(如价格和技术更新)的影响;(2)确保主体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
  (二)财务报表附注范围
  1.综合信息.理事会认为,为实现财务报表附注的目标,理事会应在通用披露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或具体会计准则中要求主体披露下列信息:(1)关于报告主体的总体信息(主体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管理层和董事会为解脱职责而使用主体资产的效果);(2)主要财务报表确认的金额,包括这些金额的变动(例如,单行项目的细化分解、向前追溯和调节等);(3)未确认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范围;(4)源自已确认、未确认资产和负债风险的性质和范围;(5)影响列报金额或披露金额的方法、假设和判断及其变动。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指引,目标并非要求主体提供能让财务报表使用者重新计算主要财务报表已确认金额的信息。相反,披露指引应要求主体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识别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关键驱动因素,理解源自资产和负债的关键风险,掌握导致财务报表计量存在不确定性的关键事实。
  管理层对主体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评价,对外宣告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实现计划所采取战略的分析,属于管理层评论,超出了财务报表的范围。
  2.前瞻性信息。财务报表及附注提供了现有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方面的信息,附注还进一步提供了已确认金额(明细分解、描述、风险)和已存在但未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细节性信息。财务报表附注通常不包括计划的、未来的资产和负债信息。前瞻性信息是指与未来相关的信息,如愿景和计划方面的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管理层评述:列报框架》指出,前瞻性信息颇为主观,须通过职业判断方可编报。理事会的初步意见是,只有能够提供报告期末或报告期间已存在资产和负债的相关信息时,才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前瞻性信息。例如,如果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系基于未来现金流量,要理解所报告的计量结果,则估计此类现金流量所用的方法、假设和判断方面的信息就是必要的信息。另外,要理解此类计量的敏感程度,关于未来结果(风险)可变性方面的信息、关于假设和判断程度方面的信息也是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前瞻性信息也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如果主体编报的话,应在财务报表之外(如管理层评论)予以列报。
  3.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类型。具体会计准则规定披露要求时,理事会将基于项目的不同性质,考虑采用不同的披露形式(例如,二级明细、描述、向前追溯、敏感性分析)。基于财务报表附注的目标以及满足该目标的有用信息类型,下表列示了可能提供有用信息的部分披露类型示例。单项附注可能合并两项或更多披露类型,一种披露类型也可能提供两种有用信息。例如,对一项负债的到期分析,既提供了该义务的进一步信息,也提供了流动性风险信息。类似地,单项附注可能提供一组资产的信息,包括与该组资产的相关交易、源自资产的风险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4.比较信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以前期间的信息,即比较信息。允许(有时甚至是必须)额外列报比较信息。比较信息能够提供评价当期财务报表的趋势信息,从而具有相关性。因此,比较信息是主体当期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财务信息重要性的披露
  (一)重要性界定
  概念框架第三章规定:“如果信息被遗漏或误报影响使用者基于特定主体财务信息所作出的决策,信息即为重要。换言之,重要性是相关性中与特定主体有关的一个方面,它基于某一主体财务报告中与信息相关的经济业务性质或金额(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本委员会无法为重要性规定一个统一的数量界限,也无法预先裁定特定情况下的重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1)如果信息不具重要性,则主体不必提供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特定披露;(2)当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对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时,主体应当提供额外披露。
  (二)重要性披露
  理事会认为,现行概念框架已经清晰地阐述了重要性概念,理事会无意修改上述规定,也无意增加其他描述。但许多人认为,实务中对重要性这一概念的运用方式方法,是导致当前财务报告披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常的看法是,在考虑重要性时未正确运用职业判断,结果是披露了过多不相关信息,而相关信息却又披露不足。因此,理事会正在考虑通过修订具体会计准则,或者发布培训教育资料,对重要性运用提供更多指导材料。这些指导材料将特别强调以下事项:(1)如果满足某项具体会计准则披露要求的信息不具重要性,主体应予省略;(2)为实现某项具体会计准则的目标或财务报告的目标,具体会计准则可能对重要项目的额外披露提出特别要求;(3)对不重要信息进行披露,可能损害已披露重要信息的可理解性;(4)主要财务报表列报的某单行项目具有重要性,如果仅此而已,那并不必然说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该项目的 披露要求对主体财务报表均具重要性。主体应分别评价每一项披露要求的重要性。
 五、披露和列报的形式
  (一)披露目标
  包括披露和列报的每一项具体会计准则,都应含有清晰的目标,来指导主体确定最佳披露和列报。理事会应当提供指引,帮助主体决定在其财务报表范围内,特定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如果是这样的话,具体会计准则中要求但不重要的某些信息将不予披露。相反,某些重要的信息则需要进行额外披露。
  (二)沟通原则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为达到该目标,具体会计准则中的披露指引,应致力使财务报表披露(包括列报)成为具体会计准则引导下的信息沟通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纯地遵循具体会计准则特定要求的一种机械形式。因此,在规定具体会计准则的披露指引时,理事会不仅需要考虑在通常情况下哪些信息是有用的(即如实反映相关的信息),还应研究开发能够有效改善此类信息沟通的指南。“有效沟通”,是对“如实反映”这一基本质量特征和“可理解性”、“可比性”这两个强化质量特征的反映。为此,理事会在制定披露要求时应考虑以下沟通原则:(1)披露指引应当致力改善特定主体有用信息的披露。也就是说,披露指引应突出强调交易、事项或情况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以改善报表使用者对主体的理解。披露指引不应采用不针对特定主体的程式化格式或通用信息,因为它们会损害有用信息的可理解性。(2)披露指引应当使披露更加清晰、平衡和可理解。披露指引应当给予主体一定的弹性,在不遗漏有用信息、财务报表不必增加不必要篇幅的情况下,披露应尽可能地简洁和直接了当。(3)披露指引应明确,披露的组织方式应向财务报表使用者突出展示重要的信息。因此,如有可能,披露指引应当允许主体自行决定披露的顺序,或单项披露中应强调的重点。(4)各项披露应相互联系。披露指引应当使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主要财务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的关系。如果可行,披露指引还应要求或允许主体揭示不同附注信息之间的关系。而且如果有可能,还应揭示附注信息与其他公开信息(如管理层评论中的披露)之间的关系。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具体会计准则应当允许使用交叉索引。(5)披露指引不应使相同的信息重复出现在财务报表的不同部分。理事会在制定新的披露指引时,应对现行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复审,以使信息的重复降到最低限度。在某些情况下,连接不同的披露(比如交叉索引)是适当的。(6)披露指引应在不削弱所披露信息的有用性的前提下,致力寻求最大程度的可比性。在制定披露指引时,理事会应就信息的主体可比性、期间可比性与给予主体一定弹性(即由主体决定以最可理解的方式披露哪些信息以及如何披露)的必要性之间作出权衡。该权衡将决定理事会是否允许或要求进行某项披露以及某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否应规定披露的形式(例如,用列表形式披露而不用描述式披露)。
  (三)电子形式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可以纸质形式也可以电子形式传递。传递形式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内容,但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可读性。对于大部分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阅读电子形式的财务信息(如通过主体的网页或使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更容易消化和理解。在制定列报和披露要求时,理事会需要考虑技术的影响,并鼓励提升应用水平、扩大应用范围。理事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信息汇总的顺序和汇总方面的弹性;(2)统一使用术语、总计和小计,以准确识别披露项目和列报项目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电子形式财务报表能如实地加以反映。
  参考文献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Discussion paper DP/2013/1:a review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R].2013.

上一篇: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防范

下一篇: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研究框架构建:综述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