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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发布时间:2015-12-14 11:12

摘 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是现行普遍应用的评标办法,体现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充分竞争性”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了招投标双方共同发展,同时也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是,不少工程在采取了“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费用却高得惊人,即人们常说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本文阐述了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如何规避。

关键词: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优缺点
  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1)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满足采购需求。(2)减少主观因素,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3)减少评标工作量,实现评标精细化。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4)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当然,这种评标方法并非十全十美,其主要缺点是:(1)对投标者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者能和完成工程;(2)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3)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4)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3.“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现象产生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首次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成为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这是我国面对的第一个土建施工国际承包合同的管理,也首次认识到了工程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鲁布革工程实施过程中,共发生21起单项费用索赔和1起工期索赔,索赔总额为229.10万元人民币,占合同总额的2.83%。国内外咨询专家都认为这个索赔额在大型国际工程实践中是相当低的。
  有统计资料显示,在国际工程承包方面,承包商通过工程索赔所获取的利益,最低可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以上,施工索赔额一般约为合同价的10%~20%,有时还会超过合同价的100%。而在国内方面,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63%的承包商不会索赔,承包商不懂索赔工作应如何做起,有的甚至不敢索赔。
  建筑行业,本就是微利行业。目前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僧多粥少。承包商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不压低价格,尤其是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后,虽然法律规定合理低价中标,而在实际中却是最低价者中标。承包商要承接工程项目,中标不得不靠低价。承包商承包工程的收益所剩无几,有时是亏本承接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获得合理报酬和提高经济效益不得不抓住索赔来获取利润。
  为了避免由于风险造成亏损,同时争取盈利,承包商应善于识别风险,采用防范、规避、转嫁等手段预防风险造成的损失。一旦风险已造成损失,承包商就通过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补偿回来。目前,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维护其合同权益,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收益。
  正是通过工程索赔和工程反索赔,承发包双方将工期和费用发生变动的原因、责任的承担、以及涉及费用的数量予以确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对风险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分配的机制和手段,因此索赔管理应该成为双方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
4.如何规避“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现象
  低价中标企业为了获利,往往通过一些非正常、非法的工程变更或索赔来增加收益。一是想方设法将业主关键人员“拖下水”,如请业主签证变更联系单,以弥补低报价造成的损失;二是施工企业往往挖空心思寻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干脆与设计联手,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业主或者监理进行设计变更;三是拉拢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签证、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追求非法收益。这些行为导致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实际结果,与招标人“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可能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虽然承包商通过工程索赔所获取的利益,但是像上述描述的,企业通过不公正的方式进行投标,实施“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这个策略,来谋取不正当的高价索赔,因此,业主的利益明显受损。所以,对投标过程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那些不正当的手段必须加以规避。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一个合约管控问题,与中标办法没有直接关联,完善合约管理漏洞就是解决之道。
(1)要检查投标报价中是否有多项或漏项、计算错误。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检查报价是否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清单子目和数量完全一致,以防止因评标未发现施工子目或数量的缺少引起中标后,施工方通过索赔来增加工程费用。
(2)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变更的清单子目,要求投标方作出详细的工、料、机、费用报价分析表,对单价过高或过低的清单子目、主要材料、设备,也应要求投标方作出详细的工、料、机、 费用报价分析表,通过对比分析,仔细判断其合理性。
(3)严格审查投标方使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投标方往往对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子目报价高,对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子目报价低,获取超额利润;施工前期子目报高价,后期子目低报价,最快最大限额获得前期工程进度款,以及所带来的相应利息。
(4)应对投标单位的总报价与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进行综合评审。总报价最低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常常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不平衡报价,对变化可能性大的项目报价高、变化可能小的项目降低报价,这就有可能使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加大支出。
5.总结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低价中标模式之后,施工企业为了中标,竞争压价,甚至低于其成本价。以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价承包工程,势必会造成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的市场条件下,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
  不正当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恶性循环,所以适当的规避“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必不可免的。
参考文献:
[1] 梁舸江,李玲. 浅析合理最低价评标定标法[J]. 科技资讯, 2007, (13) .
[2] 王小刚. 浅谈工程招标中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J]. 中国招标, 2008, (33) .
[3]谢健康.探讨预防施工招标中恶意低价竞争的方法[J].建筑经济与管理,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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