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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投资“风险”规避的探

发布时间:2015-12-15 11:59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性。风险投资必不可少,规避风险,更大限度的获取收益,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关注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风险 风险投资 规避 风险收益 风险成本
  一、风险投资内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的筛选,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本质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因此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式,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并有配套的变现或退出机制,同时,这种投资又以高技术向生产力转化为目标,发挥巨大的传导和渗透机能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二风险投资的特性
  (一)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一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支持。风险投资的首要风险就是一旦其成果转化为专利产品后,常常面临假冒仿制产品的冲击,从而使风险投资者的巨额投资付之东流。如果没有完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任何投资者都会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二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在制度方面给予支持。风险投资数额较大,回收期较长,因而需要有完善的融资制度和保险或再保险制度及配套的退出机制。三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如信用担保、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这些政策,可以对风险投资的早期发展起到催化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高风险切实能带来高回报。
  (二)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的依赖性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规避。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有效、有针对性,能形成对风险的诱导力和吸引力。二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关键在于早期,即对其早期投入的税收优惠效果最好,而一旦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优惠力度就会降低,要充分利用好税收的优惠期。三是所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滥用,风险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作为其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家税种应主要着眼于所得税。
  (三)由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运用方式的特殊性是较长时间难以流动,因此要有一个稳定的并且不妨碍普通投资领域资金运行的风险资金来源。
  三、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风险投资发展的比较分析
  风险投资在我国经过10余年的发展,这期间涌现了大批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参与投资了大量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使得这些早期投入虽已到了收获季节的资金无法及时变现,风险投资公司难以融到新的资金进行新的投资,追求的高风险高收益无法实现,造成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无力进行风险投资,也不愿再进行风险投资。
  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及社会各界未予足够的重视。很多人对其在促进科技发展上的作用还持怀疑态度,在认识上还未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因而在工作中对其既无深入的,也无相应的战略考虑。二是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的渠道来源还比较狭窄,政府和外资所占比重大,民间资本发展不足。三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在已有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上没有专门的立法,进一步了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四是从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上看,大金融机构所起作用很少,政府扶持的方式不当。五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向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多投向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对处于风险企业初创期的支持较少。六我国的风险投资构成大部分属于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民间投资的份额较小。这样一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风险投资机制,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七从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上看,作为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渠道的创业板尚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根据比较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特点,看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还需不断完善、提高。八从风险投资的支援体系上看,政府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较少,尤其是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不难看出存在着一些困难与问题的同时,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使风险投资更加受到重视;三是境外投资者的踊跃进入;四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五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六是世界风险投资处在不断的复苏之中。    四、对风险投资“风险”的规避的探讨
  面对上述现实,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一)要实现观念的转变。政府真正对风险投资这一新兴的投资方式重视起来,加大研究的力度,制定中长期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要在立法执法上狠下工夫。加快有关风险投资立法的进度,加大执法的力度,以使风险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律保护。
  (三)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使其从经济的体外循环进入体内循环:1、加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鼓励其大量吸收民间资本;2、将私募基金合法化;3、成立民营银行的试点,允许一些地方建立私人投资的商业银行,并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控制民营银行的风险;4、是将农村地区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引入正常的发展渠道。
  (四)引导我国风险投资向风险企业成长早期转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继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扩大对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方式,共同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评估机制。我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向处于种子期和导入期的风险企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资金向风险企业的种子期和导入期转移。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特别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参与决策和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等制度安排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在执法方面,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假冒、仿制产品的打击,促进风险投资高回报目标的 实现,
  (五)分步分阶段进行。根据我国的实际,一般金融机构投资经验不足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特别要确定好投入资金所占基金的比例,注意初期比例不易过高。
  (六)要调整政府支持的方式,加大支持的力度。即要将对风险投资的支持由直接投资转换为税收优惠等间接方式,通过完善和改进税收优惠制度和政策强化对风险投资支持的效果。
  (七)制度空间的持续拓展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即更重要的是一国对发展风险投资的态度和对制度条件进行改善和调整的能力。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八)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渠道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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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 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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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 朕: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及我国的现实退出策略[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02)
[5]陈工孟: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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