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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初探

发布时间:2015-07-21 10:03

    2001年11月,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根据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区委决定在全区各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根据区委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召开的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立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并于2002年3月召开的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任命了8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10名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下发了启用街道人大工委印章的通知。各街道又确定了一名专(兼)职人大秘书,统一规格制作并对外挂了街道人大工委的牌子,安排了人大工委办公室和办工经费,全区8个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正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正常有序健康的开展。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创举,也是深化“郊区城市化”富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

    从雨花台区的实际来看,目前全区8个街道是由6个镇改制而来的,并非完全进入城市街道的管理模式,全区仍有40个村民委员会和23个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工作仍需要街道来认真抓好,以确保一方稳定。特别是目前各街道(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十分迅猛,8个街道去年的财政总收入超过3亿元,街道在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区委审时度势,依法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高明之举、务实之举,必将在全区民主法制建设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第一,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监督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工作,填补人大监督“断层”的需要。

    街道作为区政府的派出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事处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随着城市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和各部门工作重心的下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都相继在街道设立了派出工作机构。然而,作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派出工作机构的直接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等派出工作机构的监督却是一个“断层”。所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补人大直接监督系列“断层”的必要之举,是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工作监督的迫切需要。

    第二,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完善城市基层政权,全面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建设的需要。目前,北京市东城区、太原市小店区、滁州市琅琊区、淮安市清河区、南京市秦淮区等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分别在设立了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还在全国率先审议通过了首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条例。实践证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它的派出工作机构”十分必要。不仅能够充分发挥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监督办事处工作的民主主渠道作用,而且能够推进街道领导机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进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转变职能,全面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

    第三,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开展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填补受托机构“空档”的需要。

    人大代表开展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他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然而,依照代表法和《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是组织乡镇选区选出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大活动的受托机构。而街道却成为全国人大系统组织代表活动受托机构的唯一“空档”。所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补人大系统组织代表活动的受托机构“空档”的必要之举,是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开展有效的闭会期间活动的迫切需要。

    既然街道人大工委是法律上允许的,实际工作中需要的,那么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职责、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应该明确。

    首先,街道人大工委性质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它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各工作委员会性质、地位、级别相同。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它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其次,街道人大工委的主要职责有8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

    2、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政治学习、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工作,协助代表履行职责。

    3、联系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接待代表来访,联系选民群众,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授权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区(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直机关、司法机关(庭所)相关工作事项,支持推进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

    5、对辖区内经济建设、财政预算、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6、监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

    7、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工作。

    8、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要精简。一般由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1至3名组成。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的,应设专职副主任1名。委员由区人大代表或街道专职人大秘书担任。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可与街道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但要设专职人大秘书1名。



    街道人大工委职权如何运作,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不可替代的作用呢?

    首先,要认清街道人大工委职权的属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赋予街道人大工委的职权可概括为三个部分。一部分属于保障性职权,如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服务,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等。另一部分属于间接执行性职权。如授权监督本辖区内行政、司法、公安派出的办事处、法庭、公安派出所工作等。还有一部分属于督促性职权。如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从外地人大常委会运作实践情况看,街道人大工委履行和行使代行职权,必须要对这些代行权力的规范运作,制定暂行(试行)工作条例,避免造成失职或越权情况的出现。

    其次,要正确把握街道人大工委职权行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外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实践,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职权应把握三个原则,运用三种形式。把握三个原则是:(1)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非经集体研究,街道人大工委任何领导人不能以工委名义在街道行使职权。(2)依法办事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一切职权都要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且有法律依据,依法进行办事。(3)不直接处置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以街道人大工委名义直接办理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司法公安派出机关办的事宜。正确运用三种形式:一是服务保障的形式,如为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提供会议服务、日常工作服务,为人大代表活动服务等。二是组织召集形式。如召集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考察学习,述职评议,走访人民群众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是监督检查形式。如视监督检查的需要,听取专题汇报和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检查、调查或询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必要时可提请街道党工委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出面支持,使问题得以解决。

    第三,要处理好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职权中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安排部署要紧密围绕区委中心,突出工作重点,紧扣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工作的节拍,避免工作上的盲目性、无序性、被动性和随意性。工作中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处理,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以便于上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及时实施领导和支持。

    二是处理好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互不隶属,应是相互支持配合关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对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进行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三是处理好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一方面要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还要组织、协助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有效地配合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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