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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在反腐倡廉过程中的三把剑

发布时间:2015-11-05 11:14

论文摘要:纪检部门在反腐倡廉过程中的三把剑-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纪检,部门,反腐倡廉,过程,中的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保证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上具体就是要全面履行职责,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体现情况,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关键是要运用好三把剑:教育、权力监督、办案。
  一、第一把剑:抓好教育的力度、着力点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思想防范是反腐倡廉的固本之举。
  注重从思想上建党,是我们党的一大优良传统。但是,由于社会尚处于转型期,我们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还不十分显著,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变化,理想信念动摇,贪赃枉法,不择手段地以权谋私,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大教育力度,创新教育制度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是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懂业务,更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支柱,要努力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执纪办案的特点和优势,让各级领导干部从一些腐败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
  二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办法,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关系,树立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意识。通过思想教育创造一种氛围,营造一种环境,使正气上扬,邪气收敛,达到有效抑制腐败的目的。
  三是创新教育制度。一是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制订制度规定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轮训。二是教育要突出针对性。针对受教育者的工作实际、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典型事例,以期使受教育者思想上产生“共振”。三是教育要形式多样化。要因地制宜,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如可提倡党员每年读一本好书。
  二、第二把剑:加强权力监督的点和面
  不受法规限制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之一。法纪松弛,对权力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监控,其结果往往导致权力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
  一是适度分解并合理配置权力。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把决策、执行、监督等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在任用干部问题上,可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让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推行公选公开竞争,增强透明度;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严明责任。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错误和偏差,避免出现“任人唯亲”这个最大的腐败现象。对掌管材、物的“热点”岗位,应明确界定其权力范围,做到计划、审批、采购、验收、结算分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其中,部门之间既各自负责又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完善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切实改变监督滞后的状况。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的监控机制,对权钱交易、买官卖官之类的腐败行为实施重点防范。规范保护举报人以及打击诬告者等法规,加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作用。通过深化政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
  三是建立限制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的法律制度,严禁滥用职权。“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要通过制订相关的党纪法规,提高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处分的政治成本。同时要切实保护“好公仆”,使之成为党执政的中坚力量。海瑞一介不取、挡人财路,落得罢官的结果;熟稔官场游戏规则的张居正动用一切关系推行新政,竟也同样下场凄惨,原因就在两人都冒犯到了当时的利益格局。要避免“清官难为”的现象存在,重用清官,甚至越级提拔清官,使“好公仆”成为主流。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信守“权为民所用”,执政为民,实实在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四是建立健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这从他所过的生活水平高低就可见一斑。现在所实行的处级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说形同虚设,没有半点实质效果,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这方面,可借鉴香港或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切实健全完善我们的个人身份证制度、银行和金融管理制度,使个人的各种经济行为置于国家机器的掌控之下,政府可以了解到公民的个人财产情况。
  三、第三把剑: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是遏止腐败势头蔓延的锐利武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不仅最能体现我们党的政治决心,而且最能坚定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坚定对我党执政能力的信心。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
  一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办案机制。这是查办案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纪委要协助党委搞好组织协调。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的办案机制。这种协调办案机制是反腐败领导体制的要求,是贯彻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强调的是优势互补,整体协调,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可达到“1+1>2”的效果,反之,则可能是各执法执纪部门如同一盘散沙,出现“1+1<2,甚至=0”的现象;强调的是工作上的一致,严格依纪依法,按各自程序办事,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好这一办案机制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更大成效。
  二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办案整体效应。推进反腐败斗争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治本,首先要通过治标遏制违纪违法现象高发势头,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才能有的放矢地治本,逐步达到标本兼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办案归为治标,把制度建设等工作归为治本。在一定意义上讲,办案既是治标,也是治本。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分析发案的深层次原因,探讨案件多发领域的发案特点、规律,研究目前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教育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治标推动治本,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三是要大力纠正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现象。依法治国能不能“治”,关键在于对违法违纪案件是否从严查处,对腐败分子是否依法严惩不贷。我党对待违纪党员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但也不能过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所犯的大案要案,更要紧抓不放,同时,对袒护、包庇违法违纪者,为违法违纪者说情开脱,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等错误行为,更要严肃批评,坚决制止,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纪的威力,有效地堵住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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