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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和谐与旅游发展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力配置

发布时间:2015-07-02 12:06
[论文关键词]社区旅游;权力配置;旅游伦理;社区和谐
  论文摘要:社区旅游开发要求理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并使其权利分配实现均衡。而弄清社区内部的权力运作机制是社区旅游开发的重要环节。制订行之有效的社区旅游伦理规范必将匡正社区旅游多重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与博弈原则,促进古老社区的内部演化从自为走向理性,并为最终实现社区和谐创造条件。

  
  20世纪80年代国外的研究者开始研究社区对旅游的参与,社区参与与旅游发展的互动性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国内的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始于90年代。旅游开发介入社区发展将推动社区从礼治社会向经济组织转变,通过人员构成和组织方式的重构推动社区转变成为一个经济发展利益相关的群体。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旅游发展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盘根错节,多重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需要加以辨析,各自的权利范围也有待明确界定。
  
  一、社区旅游主体之权力关系
  sautter和leisen较早研究了旅游开发与社区的关系及与社区旅游的利益相关者。唐晓云等认为“农村社区生态旅游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社区、政府部门、投资者、竞争者、顾客和旅游规划师。其中,社区(含居民)是社区旅游发展中的最关键的群体。”[1](p94-95)社区主体可能是以组织的形式涉足旅游开发,也可能是以个人的形式参与。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内组织与社区组织两类[2](p57-66),个人与组织的互相生发形成左右社区发展的强大力量。另外,多重社区旅游主体在不同的权力关系情境中存在着不同的身份认同,不同的权力关系情境会派生出不同的身份表征,上述主体在一些具体的旅游权力关系情境中会演化出男性、女性,正常人群体、易受伤害群体,成人、儿童等等。权力可以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而无论权力政治或职务权力归根结底都是以权力为核心对公共利益进行决策和分配。如果社区旅游主体的关系可以看作一种权力关系,在社区旅游中当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权力的时候,究竟会发生些什么?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合法地拥有社区旅游资产,是无障碍地进入一种文化传统或生活方式,是任何一方都能够获得了解、认可与尊重。社区旅游多重主体的权力关系经常被具体化,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产权关系,包括占有权、管理权与使用权;有基于族群差异的文化交流,如民族历史、生产方式、生活习俗方面的差异与共享;还有基于生存责任的相互依赖,如所有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对东道地区自然文化遗产的了解与尊重,等等。
  在社区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过去通行于社区的制度与组织会不断崩坏与再生。旅游开发介入社区居民的生活,必然打破社区内部传统的礼治秩序,改变社区惯常的组织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社区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等会被赋予新的涵义与功能。旅游开发将使古老社区的利益博弈关系变得复杂,并深刻地改变社区的基本存在形态,而当社区以新的面目参与旅游开发,旅游发展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则既是经济的,也是文化的,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给各利益相关主体一个准确的权力身份定位。
  多重旅游发展利益相关主体的对立统一构成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关系网络中没有谁永远高高在上,如果从社区参与的角度来看,下列描述是必须的:第一,政府主管部门与东道社区。政府主管部门为社区旅游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从社区旅游发展中获得政绩,东道社区则从当地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中明确社区旅游发展的基本方向。第二,旅游投资者与东道社区。旅游投资者从旅游开发中获得利润,东道社区则平等地分享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利益,特别是分享就业方面的利益。第三,旅游者与东道社区。旅游开发中的任何外来者都有权从旅游中获得身心的满足,东道社区则从经营旅游项目中获得营业额,但是应当给予旅游者热情友好的接待。第四,竞争者与东道社区。
一旦某些旅游项目获利,相邻社区很可能会开发类似的旅游项目与东道社区展开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竞争的结果是要么大家在竞争中两败俱伤,要么互相妥协,达成优势互补。第五,东道社区内部。社区内部的关系过去一直关注不多,乡镇政府起指导作用,村委会起组织作用,而家庭与个人则主要是参与者,作为基层领导的乡镇政府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发挥预期的作用,则直接决定了东道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旅游的程度与方式。
  
  二、社区旅游主体之权利范围
  社区旅游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而权利规定了社区旅游多重主体支配与服从的对象和范围。社区旅游开展中的诸多矛盾其实不过是利益之争。在社区旅游开发中获取利润是旅游投资企业的权利,全面提升社区的能力是东道社区的权利,获得个人内心的满足是旅游者的权利,如此等等。但是任何一种诉求都不可能没有限制,在社区旅游多重主体的交错中,作为服从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支配,接受拥有支配权的一方所制订的各种规章、条例。但是旅游企业不可以依仗自身的文化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东道社区,东道社区不可以为了短期利益而忽略了对旅游者的热情友好的接待,而旅游者也不可以随意违反旅游景区的种种规定而对景区造成破坏。总之,所有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都不能因追求局部利益而给生态环境资源带来损失。在对支配与服从的双重规定中权利规定了主体的权力,也同时明确了权力主体的身份,任何利益相关的一方都只能是这一权力关系网络之中的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环节。
  社区旅游主体的权利分割情况同样比较复杂,目前的现实是真正的社区主体反而处于缺席状态。主要原因是社区旅游一般发生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东道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相对模糊,对自身的权力身份缺乏清晰的感知。在权力的链条上,支配主体与服从主体的身份界定相当困难,同一主体往往既是支配主体,又是服从主体,支配与服从之间的转换往往在不知不觉间发生,对支配与服从的理解相对偏狭,权利界限的模糊往往使一些旅游主体在权利身份的转换上处于不自觉的状态,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辅相成的观念进入一个文化进步相对缓慢的地区需要一个过程。外来的旅游投资企业以旅游开发为名进入东道社区,如果缺少对社区应有的人文关怀,社区的存在必将被外来企业优势的经济与文化地位所遮蔽,社区主体的主张权更是无从谈起,社区旅游在发展方向上必将背离它的初衷。而社区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社区组织如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少数人的把持下,可能为了少数人而忽视其他多数社区居民的利益,部分“能干”的社区成员可能只顾及本家或本族的成员。当社区主体不能建立起关于自身的整体感知的时候,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在表达社区的主张,事实上却难以避免主张的失当,表面上看来社区已经拥有了相当的主动权,实际上却为局部利益所左右。
  社区旅游开发的过程也是社区结构转型的过程,思想观念的变迁与社区旅游的权力运作机制密切相关。在那些古老的社区中,人与人自为地生活在一个由自然意志推动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中,规范个人行为的是那些世代相传的乡风民俗,如礼俗、人情、归属感等等。但是对利益的追逐必然促使这种纯粹意义上的“文化的人”向复合意义上的“经济的人”过渡,人们生活在一起是因为有一些财产或者权利需要让渡。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个人交易还将演变成多人博弈,在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中走向合作并达成协约。特别是大量外来人员介入之后,这一转变会尤为深刻,规范社区成员行为的将不再是单纯的传统的社区意识,同时也有一些经济规律在发挥作用。社区旅游的开展急需一套能够适应新形势的权利规则,来界定各社区旅游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合法性。


  
  三、社区旅游伦理之和谐效应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对于社区旅游伦理规范的制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p71)。旅游伦理规范作为承载权力话语的一种功能,表达社区旅游开展过程中的多重权力主张。不同文化背景的相关人员同时介入社区旅游开发,需要保证强势文化不对弱势文化造成有意的篡改与伤害,弱势一方的发言渠道能够畅通无阻,特别是对经济利益的争夺影响到对旅游开发的正确评估的时候,弱势一方的声音能够有效地传达出来。
旅游伦理规范是一种道德承诺,即当旅游行为发生的时候,道德与否会有一个一目了然的判断,只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群体利益与未来发展的行为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它还是一种法律评判,任何个体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对景区资源的滥用与破坏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的社区,各旅游主体的任何行为更要建立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因为失去法律支持的旅游伦理规范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旅游伦理规范是各旅游主体既斗争又妥协的产物。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不一定总是能恰如其分地被协调好,当它们处于激烈冲突状态的时候,旅游伦理规范是否能够保持它对正义、真实的捍卫?比较可行的方法可能是正视社区旅游多重主体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在利益分配的相互制约中寻找动态的权力平衡。
  制订旅游伦理规范需要从制度层面认真考虑社区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一)与社区的非正式制度相结合。社区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可能独立于社区之外,需要吸纳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在经营理念的打造上积极吸纳当地社区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文化习俗等十分必要,尽可能使旅游企业经营与社区生活融为一体。新的旅游伦理规范不可能凭空产生,任何一个社区中都流传着世代累积的文化习俗,它从生活最细微的地方规范着社区内居民的日常行为,任何旅游开发行为都应该是对它的遵守与继承,而不应该是抛弃与背叛。家庭作为社区的基本单位,在具体的操作中其存在的文化意义与经济价值应该被充分考虑,应该通过家庭或者在家庭的基础上以共同利益为目标组成的行业协会,倾听社区居民内心的要求。(二)与社区的正式制度相结合。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公约是社区的正式制度,它需要得到社区成员的认可才能真正实行,但是它一旦实行就会对社区成员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旅游伦理规范应该尽可能与其结合,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
  建立旅游伦理规范的意义在于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找到一条有效的表达渠道。作为庞大的权力网络中的一环,多数利益相关主体的强势与弱势都是相对的,在权力的链条上没有绝对的强者,因此,坚守旅游伦理规范既是对社区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同时也是对自身的权益负责。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对脆弱的生态环境负责,因为它处在权力链条的终端,它沉默不语却又高高在上地注视着社区的芸芸众生。制订旅游伦理规范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东道社区不断走向和谐。如果多重旅游发展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得以理清,各主体的权力身份与权利范围得以界定,对社区旅游运作基本机制的认知达到一定深度,那么社区旅游的经营管理水平就一定能提高。社区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和谐社区的构建是统一的,社区和谐要求社区成员之间关系协调,社区成员与外来的专业人员关系协调,社区与当地自然文化环境关系协调,如果社区旅游内部的权力机制实现良性运作,社区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必然会不断趋于和谐,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在经济利益的分配上,在文化道义的承担上权界分明,各得其所,整个社区自然也就走向了进步。
  
  [参考文献]
  [1]唐晓云,赵黎明.农村社区生态旅游发展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陈万灵.社区研究的经济学模型:基于社区机制的研究[j].经济研究,2002,(9).[3]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伦理规范[j].张广瑞译.旅游学刊,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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