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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朔本求源预防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5-10-16 09:31


  论文摘要:职务犯罪是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裹读职守而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是破坏国家政权结构和统治秩序、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极端行为。自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以贪污贿赂、读职等为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由于贪污腐败,使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因此,加大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最根本的难点就是了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进而对各类职务犯罪进行及时的预防。本文在此试对职务犯罪通过多视角、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待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职能犯罪 预防 执行 制度

  本文总共归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从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心理上剖析和认识职务犯罪的动机,认清了职务犯罪人员的一些基本犯罪动机;第二部分从职务犯罪的对策角度,提出了三条主要的原则,其主要思想在于适度威慑部分中,提出法律惩罚职务犯罪要成为可置信的威胁,核心观点并不是再有规定的燕歌行,而是在执行力度上,在第三部分中,就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针对措施,以便能更好的起到反贪污反贿赂的效果。
  在文章结尾,笔者还针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探讨。制度是多元化构成,要想使制度在良性的环境中运作起到职务犯罪预防及惩治作用,就必须使各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联动作用。所以,笔者着重从思想道德建设、法律条律明确、制度体质健全、执行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搭建、人员素质提高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希望对于职务犯罪可以起到早期预防提前初查防止进一步犯罪的目的。

  一、职务犯罪的动机成因

  (一)职务犯罪由多方面因素诱导发生
  对于职务犯罪的成因,社会大众也是众说纷纭,有很多的说法与见解,但是对于这些说法见解只要细心阅读就可以发现,核心理念和说法无非就是: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者以外的角度看,主要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有法制建设不健全说、惩罚的失当说、监督打击缺乏力度说、执法不严说、外部诱因渗透说、权力过于集中并缺乏有效监管说、经济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矛盾说、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者自身的角度来看,主要有政治素质低说、个体品质原因说、法制观念淡薄说、从众心理说、价值观严重扭曲说、享乐至上的思想意识说、私有观念说等等。虽然以上只是本文从讨论职务犯罪相关材料和新闻中所做的总结,但是从各种文字字面表述的分析来看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原因涵盖着政治、经济、社会、以及自身等方方面面,并不是某一个单独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交织导致的结果。
  职务犯罪形式很多,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方式各有不同,但是职务犯罪的本质都是追求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职务犯罪我们应该从源头下手,从扩大其犯罪成本的基数着手,从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做起,规范社会道德准则。最终将其犯罪动机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对职务犯罪者的威慑不足造成职能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问题,在近些年中一直是法学界与司法部门热议的一个话题,争议的焦点也都是围绕着职务犯罪侦查是不是法律监督权的必要内容,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谁又能够约束检查机关的行为。
  首先,法律监督的本质是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化。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伊始即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历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如果对职务犯罪者能够在刑法上进行约束,那么职务犯罪者在进行职务犯罪前自然便会去权衡利弊,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约束性威胁,另外,要在我国全体人民的心中树立违法必究、无一例外的理念,无论职务多高,无论案件涉及人员多广,一定要有犯必究,追查到底,严惩不贷。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威胁,具备威慑力,完全在于它的执行力度上,因此说,法律在职务犯罪的发生上如果有坚定的执行力度,必然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二、对职能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和规范职务犯罪调查监督机制
  规范的监督机制体系是进行职务犯罪调查的主要前提和必要保障。相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来说,职务犯罪初步调查阶段的变量更大,整体案件调查发展的可塑性更强,所以为了确保公平办案和严格执法,就必须建立可持续性的健全而有效的职务犯罪调查监督机制。
  在我国,职能犯罪调查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很难看出端倪。虽然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但是规范得不够细密。因此要规范和加强职务犯罪检查工作,就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明确职务犯罪调查至少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线索管理。所有线索应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信息并发放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根据登记信息对处理线索部门进行监;(2)调查方式。职务犯罪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亲自走访,自行调查的方式,也可以委托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公安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还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3)明定调查期限,根据线索难易、轻重、复杂程度确定检查期限;(4)调查终结。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最终确定立案、不予立案或中止初查,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对各类案件系统归档。
  (二)建立一套专门的职务犯罪法律体系,惩戒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种差别很大的犯罪形式。所以职务犯罪调查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两种犯罪形式共用同一套立法体系是不可取和不明智的。固应对职务犯罪单独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设立一套复合职务犯罪需要的法律体系。
  在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时候应注意与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系统性及配套性,以期发挥法律约束与制度管理的最大效率,在本质上约束职务犯罪进而起到威慑预防的作用,减少发案几率,增加办案效率,完善办案过程监督,进而有效的预防、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预防及初查制度的建设

  (一)提高国家职能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及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源泉,是构成欲望需求的本质原因。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指出,犯罪是特殊人因其自身基因所固有的天然素质所造成的。具体的说,就是一个人是否可能犯罪从他出生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明确了,但是能不能导致他迈出最终犯罪的步伐是取决与这个人后天的诸多因素,如:生存环境、家庭教育、工作环境等影响。因此,从人类的理性角度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人的理性会要求人去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最大化,这也就构成了犯罪的条件。
  要想在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国家职能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正确的人生观及强烈的法律意识,要想保持国家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先进性也必须要注重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当法律意识及道德准则在人的内心战胜人本身存在的欲望时,犯罪的火苗也就自然而然的消失在萌芽当中,也只有提高国家职能工作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职能犯罪。
  (二)提高职务犯罪初查建设的几点意见
  检查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的态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与否,从现阶段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原理来看,初查工作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的基础和前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奠定了基石,同时初查阶段的成败也决定了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因此,在明确了初查制度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就必须高度重视初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所以要重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强化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人权意识。虽然当前我国的初查程序制度规范比较简单,但是也不能成为初查办案人员不规范的借口,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参照相关的其他刑侦法律法规进行办案,杜绝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问题,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职务犯罪初查的过程与一般刑侦案件调查过程如出一辙,同样具有攻击性和扩张性。而初查阶段的嫌疑人是不具有一般刑侦案件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因此就要求我们初查办案人员从自身做起,强化自己的人权意识,避免因急功近利而做出伤害初查案件嫌疑人的举动,保障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明确法律法规,完善初查制度。完善初查制度的第一步要制定具体的侦查步骤规定,规范侦查部门的规范活动。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拥有了相应的调律法规,侦查步骤才能在可控制的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第二步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初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贪污腐败造成二次职务犯罪,致使案件偏离轨道,失去真实性,保证初查工作的公正廉洁。第三步要加强初查工作人员的职能培训,提高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水平,进而达到提高初查过程的办案效率。第四步要利用网络与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建立庞大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真正的做到打击和防御结合,一旦发现案件线索主动出击,以便将案件的社会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低。

  四、结语

  时间的车轮在滚滚的前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良莠不齐。自古以来职务犯罪就像是颗毒瘤深深的腐蚀着我们这个风雨动荡的国家,改革开放为我们国家带来了生机,但同时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也变越发的肥沃。职务犯罪有其生成的条件,条件不绝则职务犯罪就不灭。因此,我们必须铲除犯罪的温床,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职务犯罪初查建设,将职务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改善人性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是艰辛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走向完善的道路还很漫长,这还需要我们大家慢慢的探讨,细细的钻研,但预防职务犯罪完善初查制度是拥有一个非常广阔的前景的,我们期待它能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发挥更大功效,为社会创造一片干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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