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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1 03:02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程序;司法确认


  作者:袁秋萍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


  一、人民调解制度暂不完善,在群众中欠威信


  人民调解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整个体系,组织松散,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于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很大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


  二、人民调解员综合水平较低


  人民调解员主要来自基层,一般是在当地有点威望、年长的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往往没有能力去应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这些都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基层政府支持


  现阶段,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经常得不到有效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也没有落实,影响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健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加强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政府要正确引导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把人民调解制度当做一项事业来抓。(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人民调解机构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加强同基层司法所的联系,吸收基层司法所法律专业人士,不断补充新的血液。人民调解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不断调高自身调解水平。(3)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三者要有机结合。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由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组成,把三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形成联动效益,能更好的发挥各自的效能。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规范是一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一项工作制度不可能发挥最大的作用,造成资源浪费。人民调解制度更是需要整理出一整套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件纠纷,发挥出人民调解的优势,实现自我价值。


  五、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通过,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的实施,标志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若干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确认的条件和范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人民调解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只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积极配合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社会才能更加安定有序,经济才能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才能顺利进行。本文来自《人民调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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