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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考古中推定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3-12-06 06:50

  [内容提要]农业考古中结论最终得出的方式有直接得出和间接得出两种。在间接得出的方式中,推定不属于科学的考古的证明方式。[关键词]农业考古;事实推定;证明标准;结论


  [作者简介]孙春祥(1965―),男,河南偃师人,法学硕士,律师,郑州牧专讲师。(河南郑州450011)


  农业考古中结论最终得出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所谓直接方式是指存在满足证明标准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得出考古结论的证明方式。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考古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所谓间接方式是只存在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符合有关考古证明标准的证明方式。在农业考古中,在无必然性的直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通过或然性的间接证据所确证的事实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由学者依据逻辑判断和经验法则对待证事实进行“假定性”认定的活动就是考古的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属不属于间接的方式要看考古的证明标准体系的确定。


  一、两元的考古的证明标准


  考古的证明标准应是两元的。小的容易的证明对象要采取“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100%的证明标准,大的目前技术状况难以证明的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不合理性。近几年来证明标准问题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这场学术论战的焦点之一就是到底是应当坚持“客观真实”标准还是应当坚持“法律真实”标准。持“法律真实说”的学者们认为:“客观真实说”在理论上具有抽象性,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主观的影响,实际上往往难以实现;在实践上具有笼统性,操作性差等缺陷,不能真正解决诉讼证明中的问题,因而提出了“法律真实说”并取而代之。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辩论使我们看到了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程序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官主观判断的决定性等特征,看到了“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不合理性。证明标准作为主观认识的结果均体现一定实质意义上的盖然性,无法实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


  马列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也是我国考古工作的理论基础。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是完全可以认识的,在考古结论的得出上不能满足于接近真实,必须“确实充分”,才能经起实践的考验。但是,人类思维中的选择受到主体的思维结构、思维定势、价值取向以及情感、意志和兴趣等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取舍和加工制作必须通过“建构”或“重构”这一环节,才能实现主体以观念形式反映客体的要求。也就是说认识运动具有中介性、复杂性和辨证性。再加上客观条件的制约,决定了多数的考古工作要达到必须确实充分,难度非常大。许多学者的论文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推测、推断、推定的词语。虽然,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可以达到真理性的结论。但在认识的某一个环节上,可能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会密切地交织在一起。我们不能忽略考古工作也有阶段性,技术的有限性和复杂性。所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借鉴对阶段性的研究的评价是必须的。


  二、推定不是科学的证明方式


  1、推定和考古的证明标准


  推定的概念,按照金山词霸的解释是指“推测判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1款规定:“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1)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600条规定“推定是一种事实的假定,即法律要求从另一事实或事实组中得出或在诉讼中加以确认。”(2)所谓推定是指当两个事物或两组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一般与个别、常规与例外两种情形时,根据择优原则,将其中的一般逻辑关系、常规逻辑关系确定为他们之间的正常逻辑关系的一种行为或结果。(3)把一般逻辑关系、常规逻辑关系确定为正常逻辑关系的一种行为或结果的推定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更不符合“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采用推定进行科学的考古研究,那么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逻辑的,不科学的。因此,在农业考古结论得出应排除事实推定的使用。


  2、推定的逻辑分析


  在事实推定中,已经知道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待证明的事实是推定事实。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只有五种。如果用A表示某一事物或一组事物,用B表示另一事物或一组事物,A和B在逻辑上不外乎以下五种逻辑关系:(1)等值逻辑关系,表明两事物必须同时存在或同时不存在。(2)蕴涵逻辑关系,这表明A事物是B事物的充分条件。(3)逆蕴涵逻辑关系,表明A事物是B事物的必要条件。(4)或然逻辑关系。即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5)矛盾逻辑关系。即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一定不存在;当B事物存在时,A事物一定不存在。由于必然的逻辑联系相对应的证明方法是直接的证明方法和间接的证明方法(这里的间接方法所达到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符合必然联系的要求)。只有或然联系和推定密切相关。


  或然逻辑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存在的概率大于B事物不存在的概率,此时,A事物存在是B事物存在的近似充分条件。二是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存在的概率与B事物不存在的概率相当。三是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不存在的概率大于B事物存在的概率,此时A事物存在是B事物不存在的近似充分条件。这样,或然逻辑关系又可以分为三种:常态逻辑关系、例外逻辑关系和中立逻辑关系。其中常态逻辑关系分肯定型和否定型。肯定型是指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极有可能存在;否定型是指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极有可能不存在。中立逻辑关系是指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一样大。例外逻辑关系相对于常态逻辑关系而言的。当常态逻辑关系是肯定型时,例外逻辑关系就是指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有可能不存在;当常态逻辑关系是否定型时,例外逻辑关系就是指当A事物存在时,B事物有可能存在。


  从演绎逻辑的角度讲,或然逻辑关系中的常态逻辑关系不能被用来作为推理前提,因为A与B或B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不是一种必然的蕴涵逻辑关系,利用这种前提得出的结论并不必然为真。但是若从另一个角度――价值的角度――来看的话,利用或然逻辑关系中的常态逻辑关系作为推理前提,对于解决一些证明困境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的考古过程中,不能利用或然逻辑关系中的常态逻辑关系原理进行证明。因此,事实推定不能在考古下结论时使用。但这并不排除事实推定在考古理论上使用。本文来自《农业考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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