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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案”中民初的司法制度的具体应用

发布时间:2023-12-07 16:32

  [摘要]清末民初,随着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体制的引进中国,尤其在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作为制度变迁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司法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和袁世凯时期的北洋政府都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对这一改革成果,在1913年“宋教仁案”司法活动中得到体验。


  本文以探究民国初年的司法制度为目的,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解析这桩民国疑案,从法律与社会上来叙述当时的司法环境,并就“宋教仁案”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宋教仁案”是当时的大案,受到全国各阶层的关注,并且对以后的政局产生了历史翻天的影响,因此,这对考验当时的司法制度有着放大镜的作用。


  [关键词]宋教仁案;上海租界;司法审判


  宋教仁到底被谁所,已是历史迷案,这并不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无论是谋.情.1.,原本都是一个涉及刑法的法律事件,至于具体情节,那可能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已。从这一点来说,“宋案”无非是一个刑事案件,所以本文历尽将“宋教仁案”当成一刑事案件来叙述民初的司法制度的具体应用,而不过分的参合政治因素。


  一、民初的检察制度在“宋案”中的运行


  检察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一部分,民初的检察制度沿z清末所改制的检察制度,清末在沈家本的推动下,仿效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和《检察厅调度司法检察章程》规定了检察制度,在规定“四级三审制”的审判机关的同时,也相应的设立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此时的检察权限为:司法警察的调度权、接受告发和行使公诉权,以及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行监督。对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工作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1.1“宋教仁案”的侦查工作


  宋教仁遇刺后,先有案发地的伤害铁路车站向北2巡警局报案,由于根据当时的法律,警局在派员勘察现场,收集证据时,就通知上海地方检察厅,让它派员监督。在确定案件的性质后,检察厅就命令上海各地区协力34,并要求租界协助34。3月23日,一位叫王阿发的人至租界巡x房,提供犯罪嫌疑人应56的线索,租界巡x房立即派人将人应56抓获,巡x在应56家搜出的电报中,发现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7、国务秘书5述祖等均牵涉此案。尤其是3月13日,5述祖致电应56,“毁宋酬,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而3月21日,应56复电5述祖,“89已灭,我军无一亡,勘:,望转呈报。”一个“望转呈报”,不管袁世:是不是真想.宋,还是赵秉7等揣摩0意自作主张.宋,总之“宋案”幕后的袁世:已经<然若揭。次日将直接4手武士英抓获。


  不管任何,此时的线索将焦点对准了大总统袁世:,该案的后续影响继续发=,引起了全国轰动。相比之下,上海检察厅却没有任何收获,反为租界的外国人抢到先机,并且关键线人宁愿到租界的巡x房提供线索也就是说,在当年的中国社会里,最为可靠的人权保障,并不是来自本国政府,而是来自租界当局所坚持的治外法权。由于租界想对此案件进行预审,这违反了《洋,?会审章程》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规定,就此该案件在双方争议下暂停。


  最后在一系列的交涉下,两位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到内地受审,在受审前,一切事物由上海地方检察厅负责,并对该案件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行保全和鉴定。


  1.2“宋教仁案”的审判监督


  民初的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行监督权,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还规定检察官享有刑事上诉权。在第一次公审后,原被告律师都提出理由,均通过上海地方检察厅向江苏高等检察厅提出上诉申请。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凡判决之执行,有检察官监督执行”,然而,“宋教仁案”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复杂,该案的审理被迫中止,一直没有结案,这是很可惜的,没有验证检察官监督执行的程序。


  二、“宋教仁案”对民初审判制度运行的检视


  2.1“宋教仁案”的管辖争议


  “宋教仁案”的管辖争议,在当时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也为民初的法律发展,在管辖争议方面提供了绝好的素材。这期间出现租界与内地管辖的争议,而后出现普通法庭和特别法庭之争,最后上海审判厅与京师审判厅抢夺审判管辖权。这些之争,实际上是租界治外法权与中国司法主权之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争夺。


  租界与内地管辖的争议。犯罪嫌疑人应56、武士英等人在租界被外国巡x房抓获,为实现领事裁判权,租界坚持要对该案件进行预审,这引起了极大地案件争议问题,租界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租界被9,就应在租界处受审,而上海检察厅认为违反了《洋,?会审章程》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规定,应引渡会内地受审。对此,租界最先并不买账,公共租界先后对该案预审七次,第七次预审时才将管辖权转移到内地。


  2.2“宋教仁案”的审判


  “宋教仁案”的审判比较全面,历经了公判、上诉、再审的过程。在该案的公判阶段,正处于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几经改组,甚至有些部门脱节,此时的上海的审判检察机构相对比较混乱,这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开庭审理前一天,武士英在@中果真“被自.”中s身亡了。并且在这一上海司法环境下,上海地方审判厅于5月30日对“宋教仁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在此,经过上海地方检察厅对犯罪嫌疑人应56等人审讯,原被告律师均出庭展开了激烈的辩护,但此次的公判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宋教仁案”,而对一些无聊的话题经行无休止的辩论。


  2.3“宋教仁案”的上诉


  公判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原被告律师都提出抗告,上海地方检察厅援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有关规定,指出刑事上诉权专属于检察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无上诉权,驳回了他们的抗告,并上报于江苏高等审判庭,而后,江苏高等审判庭专以湖南省的事例说明被害人没有刑事上诉权,最后对原被告所提出的抗告理由不合法而于駁回,并A令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继续审理该案。


  2.4“宋教仁案”的再审


  5月30日,由于原被告律师提出抗告,最后有江苏高等审判庭裁决有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继续审理该案。在7月16日,上海地方审检两厅对此案第二次对该案件公判。此时上海的司法环境大变,上海地方检察厅改组,新任检察长未到任,以致再审日期一拖再拖。同时政治环境也发生巨变,以c中山为首的国民党认为刺.宋教仁的必是袁世:,对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失去耐性。并且当时的<论普遍认同该案的主4是袁世:,于是c中山在南京试图再次通过武力夺取政权。“二次革命”一爆发,社会陷于严重的混乱状态,而作为“二次革命”的起因,“宋教仁案”的法院就此中止。


  “二次革命”结束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教仁案”,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悲剧。C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失败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应56趁乱逃出监@,虽然当时的政府严令各警局通3,但一直没有结果,该案就此不了了之。


  该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民初的司法制度运行时非常复杂而有序的,首先它涉及到国内法与租界会审公D制度的冲突,这牵涉到案件管辖权和司法审判权的问题,其实探究其本质是一国司法主权的问题,最后经过中国司法机关和民间人士的努力完美的解决;其次,在京师法院和上海法院抢夺审判权时,可以看出,民初的司法体系还是比较混乱,但在结果上看,由于这些行为都极具有开创性,促进了民国的司法独立。


  作者:高骁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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