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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

发布时间:2016-08-31 11:40

  法国的军事司法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演进与改革后,基本形成了适合其国情的军事司法制度。其军民同制、平战分制、国内外法庭的独特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特征,无一例外的彰显着维系其本国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维护军事秩序价值和维护军人权利价值,并通过立法和实践使两者达到了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一、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现在已经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军队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将其用于战争,才能在战争中增加获胜的概率,否则即使打了胜仗,也会处于被动地位,不被世界认可,还有可能面临联合国的相关制裁。从古至今的战争实践也无一例外的表明,一支军队打胜仗的大前提就是要有铁的纪律,不仅应当包括作战规范,还应当完善处罚措施,以保证军事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有序合法,这就是法国的军事司法法制在千百年来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原因。

 

  法国相比起英美等国家,突出特点就是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并且一直延续到现代,法国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就陆续颁布了几项军事法规,为最终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793年是法国军事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一年,这一年颁布了许多军事法规,类似《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创立公安委员会的法令》这样早期的军事司法法规就是在这个时候出台的。

 

  法国现行的《军事司法典》是1965年由当时的法国议会颁布的,根据此法典,海陆空军都建立了不分境内外而统一适用的军事司法制度。与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该军事司法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军事当局负责起诉军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军事法庭不论平时或战时,常设于军队内部,由军事法官对军事法院的案子进行审判;军事法院依据《军事司法典》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开展审判工作。可以看到,法国当时对军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已经小有成就,其军民分别对待的思想在现在也依然是很多国家构建各自军事审判制度的原则之一。但是在当时的法国,民主法治的呼声非常强烈,民众看到这样的《军事司法典》,认为它与民主法治的主流背道而驰,是对他们建立起来的民主环境的侵蚀,妨碍了整个法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法治状态,所以《军事司法典》实施不久,社会上各行各业就对这部法典议论纷纷,要求取消这个严重违背刑事司法权统一原则的法典。因为按照刑事司法权统一行使的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对待全体公民而不论他的职业是什么,即使是军人也有权获得与普通百姓相同的地位;如果被告人经过法庭依法审判,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由相同性质的司法机关依据相同的规则来决定,民主政府不应当允许军事司法机关处理军人犯罪的案件。

 

  迫于各方面压力,1982年7月22日,法国议会又通过并颁布了一项法案,作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军事司法典》的修正案,这项法案对 1965年建立起来的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主要内容有:平时取消国土领域内军队常设军事法庭的设置,平民法院对军人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战时恢复设立国土三军法庭,专门行使军事司法管辖权;平时于国土领域外驻军设立武装力量法庭,并对其组织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③。至此为止,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实质性成果,这部法典是法国现行军事司法制度的基础,在此之后的二十年里,法国议会虽然屡次修正了1982年《军事司法典》,但是并未对1982年改革所确定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进行改动。

 

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


  二、法国现行军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军民同制

 

  军民同制是指军事犯罪和军人犯罪由普通法院中具备相关素质的平民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予以审判。法国的军民同制是指在和平时期,法国本土内的有关军事和军人的犯罪全部交由平民法院管辖,由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的法官审理。但是管辖军事犯罪的平民法院并不同于普通的法院,它下设在法国的各上诉法院。每个上诉法院都有两个由平民法官组成的专门法庭来管辖军事犯罪和军人犯罪,一个法院负责审前程序,另一个负责审理。法官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军事司法典》。可以看到,法国本身的军民同制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同制,军事司法组织的平民化是以有限的专门化为前提,在平时依然设立专门法庭,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来审判,这在本质上依然是对军民的一种区分。因此笔者认为法国的军民同制是“相对军民同制”。

 

  对于绝对的军民同制,笔者认为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一种破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有的犯罪涉及到军事秘密,即使在不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能否在庭审过程中提到军事秘密?从法官角度来看,为了公平、公正的审判,所有人在法庭上都必须诚实,不得隐瞒,可是从军方角度来看,涉密情节涉及国家安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有些情况必须隐瞒,而军事活动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涉密案件在军队一定不是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在绝对的军民同制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展开调查;第二、军民同制意味着在平时,军队是不需要军事司法机关存在的,因为所有案件都直接由普通司法机关全权处理,那么问题就是,在战时,因为情况特殊,军队是必须要建立自己的军事司法机关的,可是谁来起诉,谁来审判,谁来辩护。如果说军队有自己专门的司法人员,在战时可以迅速组建一支应急队伍,那么这支队伍的职业能力如何保障,如果只靠平时的理论学习与培训,没有审理过真实的案件,法官的职业能力还要在战时的军事司法活动中慢慢锻炼,这是不可取的,甚至是荒唐的。如果军队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弊端更明显,在战时抽选若干军官来完成司法任务根本没办法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这一层次上来讲,绝对的军民同制也是不科学的,世界各国的实践对此也是持不认同态度的。

 

  (二)平战分制

 

  法国在军事审判方面是实行平战分制的国家,制定了战时不同于平时的司法审判体制。第一,战时赋予了国防部长和军事当局更为广泛的军事审判权力。国防部长及其委任的当局有权决定对被告军人提起公诉,检察官主要就公诉事项提供咨询。战时域外驻军的军事法庭具体在哪些指挥部设立及其司法管辖范围,由国防部长根据战时具体需要加以规定。对于战时军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国防部长拥有最终决定权。此外,赋予军事当局独立的侦查权。第二,程序更为简化,无论轻罪重罪一律到最高法院上诉。第三,平时更多地体现军事法公正价值,在战时更多体现安全价值。第四,刑罚的设置也表现出战时刑罚从重和执行灵活的特点。这种平战分制的审判体制,及时解决了战地军事刑事诉讼问题,适应了战时需要,充分体现了审判制度的优越性。

 

  可以看到虽然平时法国军内并不设军事司法机关,但是也注重平战之间的区别,并形成了平战分制的审判体制,战时在军事审判机关的组织和管辖、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设置和执行方式、军事法体现的价值等各方面都体现出了与平时体制的不同,并表现出比较大的差异性,正是这样的差异规定才很好的解决了战地军事刑事诉讼的各种问题,才适应了战时的需要。这是因为战时所要优先维护的是军事秩序,在保障军事秩序的前提下才会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正价值,这与平时更侧重保障军人权利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平时的各项法律、规定是不可能满足战时的特殊需要的,尤其是难以适应现代高科技战争的特殊需要。

 

  (三)国内外法庭设置不同

 

  法国域外驻军由于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法国专门为这部分军人创设了适用于其的不同的司法审判制度:国土领域外各驻军单位常没军事法庭,管辖本部队所有人员所犯的任何罪行,在平时,庭长和法官都要从法国本土的平民法官中选任,公诉职能也要由平民检察官来承担;在战时,海外驻军各作战单位一般在指挥部设立军事法庭,军事法官全部由军官来担任。

 

  在当今世界各国迅猛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不难想象今后的世界联合军事行动和反恐、维和行动会越来越多,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域外军事犯罪和军人犯罪,对此,确实应当根据相关基础法律,组建一支合法的、业务能力较强的域外司法队伍来主持诉讼过程,避免海外军事案件由域内军事法庭审判带来的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域外案件不能及时审理,矛盾不能及时解决等问题。

 

  (四)司法独立性较强

 

  改革后的军事司法制度在对待平时国内的有关军事、军人犯罪的问题时,要求由独立于军队的平民法官来负责具体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况才适用《军事司法典》的部分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来自军队上级对下级的干扰,法官审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做到在审判时公平、正义的对待案件,保证了军事司法的公正性。

 

  军事司法独立是实现军事司法公正和军人权利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军事司法以其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特殊价值功能而与普通司法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但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种样式,军事司法也应当具有普通司法制度的特质,即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作为存在的法理依据。军事司法独立不仅具有保障军事司法公正的价值,而且对于保护军人的诉讼权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注重对军人权利的保护

 

  法国军事司法对军人的保护在平时与战时两个层次上分别不同体现,平时通过相对的军民同制来保证军人在法律适用上平民完全相同,战时虽然也体现出追求军事效率的一面,但同其他国家相比,表现出强烈的兼顾安全和公正的特点,实现了从战时“维护最低限度”到“保证最大程度”实现军事司法公正的跨越。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最后一道防线,军人必须要做到爱国、爱人民才有可能充分发挥最后堡垒的作用,所以有时候会过分强调军人的守法义务和对军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军人的保护。但“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事实上,军事司法所要维护的两大价值是辩证而又统一的,军事司法的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与维护军人权利的价值互为基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最终共同服务于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一方面,一定的军事秩序是军人权利得以产生、存在、实现和发展的基础。从单一的军事领域来说,确认、维护和发展军人基本权利并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其直接目的是维护和优化军事秩序,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但这一目的的实现又直接取决于“人”的因素。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是军人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本保障。只有在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中,才会有军人权利状况的根本改善,丧失军事秩序的军人权利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实践中,促进维护军事秩序和保障军人权利共同进步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结语

 

  从整个法国军事司法的动态过程来看,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基本完善的过程,事实上,任何一个制度的发展都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的有限预测与规划,而不会一成不变却不为人们所诟病。法国军事司法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后,摸索出了现在这个相对发达的军事司法制度,不仅区分了平时与战时,还区分了本土与海外,在不同的情形下努力使维护军事秩序价值与保障军人权利价值达到了动态平衡。

 

  作者:冯芳 来源:神州印象 201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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