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

发布时间:2016-06-18 09:52

  我国整体经济呈现出强势的上升态势,但是在部分偏远地区,基础生活状况还不是很好,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推广模式也不是非常健全,若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居民由于自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导致相关判决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因此,司法救助的现实意义以及实际重要性就显得特别突出。本文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应判决过程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的必要性以及时代意义进行了集中的阐释,以及执行建立相应救助机制的构想和建议,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

 

  一、人民法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和时代意义分析

 

  ()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路径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倡导要坚持公正执法,并且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以及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公平正义,只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法治资源,才能真正保证群众依法平等的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相关政府要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落实相应的法治准则。办理执行案件的同时,集中建立相应的救助制度,并且集中保护特定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和实际政府财力不统一,社会基础的司法机制不健全,也对整体工作的推广产生了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化的救助工作机制至关重要[1]

 

  ()是落实司法救助机制的重要措施

 

  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集中运行司法救助项目,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维护,基础的司法救助机制是对公民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能充分维护相关人员的实际权力。在整体的司法救助机制中,相关法律规定要按照减缓以及免诉讼的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将基础的司法救助机制纳入整个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中,利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以及基本规定,真正落实基本的项目操作程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是落实司法为民原则的具体要求

 

  司法救助机制与人们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救济和维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的项目审判过程中,要把为人民谋福利作为主要宗旨,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精神,针对最为底层的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司法帮助。若是在不能实现相应判决决定时,相关涉案人员会由于自身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而形成上诉情况,这就为社会埋下了安全稳定的隐患。对于群众来说,基本的案件执行阶段是诉讼的终极目标,只有实现整体结构的优化,才能保证申请人得到有效的救助[2]

 

  ()是帮助相应人员摆脱困境的法律体现

 

  在法院受理的相应案件中,对于一个基础案件来说,需要有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基础的执法行为就是为了维护这种责任项目,司法救助就是为弱势群体建立的司法屏障,保证其在实现申请执行人裁判利益的同时,有效的免除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项目,也优化的救济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利益,保证了案件双方的利益均衡。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构想


  二、健全特困申请执行人员司法救助的构想和建议

 

  ()提升相应党委和政府的司法意识

 

  对于基础的司法救治项目来说,最本质的要求就是经济救助,相关政府要提升必要的司法意识,针对资金保障项目建立相应的专属资金,不能只是依靠法院的基础经费,要集中落实司法救助的相应措施,真正从意识上提高认知,并且优化相应的管控方法。相关党委和政府要集中设立司法救助专户,并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司法救助工作的优化开展[3]

 

  ()优化司法救助对象的救助性

 

  在实际的司法救助项目中,基本的运行原则就是适当合理化的免除或者是延缓被执行人的相关履行义务,若是出现资金筹措的问题,就要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对相应的申请人进行集中的救助处理,保证基础弱势群体的实际诉讼权利和生存意志[4]。相关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分析和识别机制,针对孤寡老人、没有法律执行能力的儿童、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实际的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和重视,若是没有基本的经济来源,就会导致基本的执行机制不能顺利进行。

 

  ()创新发展司法救助的基本渠道

 

  在基本的司法救助项目运行过程中,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宗旨,在相关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维护机制,从稳定全局的角度建立更加优化的司法救助机制以及基本渠道,相关政府要和社会保障机构联合作业,为困难申请人解决相应的问题,执行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的有效融合,真正落实整体制度的相应措施,并且建立更加有效的创新机制和运行结构,以保证司法救助机制更好的在实际生活中实现应有的司法价值。

 

  ()集中健全相应的经济救助机制

 

  在实际的社会维系项目中,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的稳定角度出发,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集中化的司法救助机制都需要相应的经济进行集中的维系,以促进整体项目的顺利运行。相关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集中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维护和帮扶,保证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并且相应的救助资金直接列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中,集中规范各项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救助工作的长效性和经济性。不仅要集中明确相应的监督机制,也要在实际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多方联动的完善结构,真正助力救助机制更好的为群众服务[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国家在实际法律项目运行的过程中,要集中保障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和尊重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推进社会保障以及基础的救助体系,从根本上满足社会和谐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

 

  作者:郑学品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5

上一篇:浅谈司法公开

下一篇:斯图亚特王朝特权法院法官司法腐败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