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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发展新趋势

发布时间:2015-11-09 10:43


  论文摘要:新时期检察工作思路对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提出新要求,本文首先阐明了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并分析了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最后从适应新形势的角度和结合检察工作,对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提出设想。

  论文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工作 发展 设想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检察工作发展清晰地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检察工作理论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思路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其中无论是在明确检察工作思路还是阐述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时,均多次提到了要强化自身监督。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为推动检察事业的纵深发展,强化内部监督的落脚点必须放在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上。因此,本文将从新时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入手,剖析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并围绕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核心和要求,以新观念、新视角谋划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新趋势。

  一、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专有的权力,要保持公正、正确、高效,也不能脱离监督而独立运转。目前,对检察权的监督有外部监督例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还有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在目前司法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内部监督更是有着发现问题早、处理快、成本低的优势,而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成立并履行检察机关党内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内部监督作用。
  (一)有利于确保检察权公正、阳光运行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国家权力,目前检察工作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使检察权运作司法化,而检察权运作司法化的基本特征就包括客观中立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公正、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行为。为保证检察权不偏不倚地运行,内部监督的力量不能缺席。例如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按照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的精神,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强化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建设,能够切实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高效、公正运行。
  (二)有利于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顺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是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以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所以加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一方面能够通过建立以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环节、重点执法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查办案件发现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效的防止对策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从而最终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了检察队伍建设的五项重点,强调“始终把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其中包含了“加强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这一重要任务,这充分说明高素质队伍的建设离不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公务员招录、招调的方式,将大量年轻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办案部门。年轻人的队伍干事有闯劲、有活力、有激情,是推动我们检察事业进步的主力军,但年轻干部普遍存在理想信念不纯、在一些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上认识模糊、容易受到金钱物质的诱惑的问题,所以通过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队伍管理的必由之路。此外,由于近年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所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出现的机率逐渐增高,贪念、侥幸心理,制度不完善、自由裁量空间等也会导致监督管理“空当”或者“灰色地带”,所以纪检监察工作可以通过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警示教育等方法,帮助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减少可能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思想滑坡而产生的廉政风险。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监督制约制度缺乏系统性,机制运行不够顺畅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也逐步强化和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但仍普遍存在着监督制约制度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机制运行不顺畅等问题。基层检察机关一般是由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特点和业务范围分别制定规则,其中为了保证权力正常运行一般都会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制度和规定散见在各部门的规定内,强调个性较多,全局性和宏观方面考虑不足,彼此间缺乏基于法定的、涉及监督与制约的科学架构和系统安排,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发挥不了应有的内部监督作用,而且也难以与其他承担内部监督职责的科室形成监督的合力。


  (二)监督与被监督意识不强
  谈到内部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价值取向必定是一致的,但两者的情感总有着那么一丝半点的互相排斥心理。中国是礼俗社会、人情社会,长期在熟人面前摆出说“不”的姿态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此检察机关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的时候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存在怯懦心理和当“老好人”的思想,监督意识不强。从被监督者来看,个别检察人员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有人在向他挑战权威,或者和他过不去。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对“监督行为”的淡漠和对“监督结果”的不认同,将会导致监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面窄
  近几年,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基层检察机关逐步强化了对“人”、“案”、“财”的监督,但是就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来说,仍存在着手段单一,监督面狭窄等问题,例如目前对检风检纪常规的主要监督手法就是明察暗访,但事实上只能做到明察,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无从发现,这也会实际造成监督走过场的局面。还有的就是无论是对“人”和还是对“案”的监督,基本上处于被动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局面,一般在群众投诉以后,纪检监察部门才启动监督程序,事实上这种滞后的监督方法会造成监督力度被弱化。还有,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应该是职业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一体化、全方位的监督,但目前实际的操作可能仅停滞于对职业品德的监督,对党员干部工作8小时以外但能体现其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进行监督仍属于真空状态。
  (四)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尚待提高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晚,有的监察室只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内设机构,有的甚至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只是让政工部门承担这部分的职责,没有专人在岗,权责不清,履行内部监督时定位不明,在这样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工作缺乏长期性、规范性,很难做到“精”和“专”。再加上有的监察室是新成立的科室,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可以说都是“新手上路”,开展工作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缺乏培训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也会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不高,思路、工作方法和落实举措等缺乏创意,不能有效完成任务,难以适应形势要求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提升。

  三、纪检监察工作发展新趋势

  (一)应积极推进制度、教育、监督三位一体的前期预防体系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院各项工作紧密联系,为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纪检监察工作应当做好制度、教育、监督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首先,就制度建设而言,曹建明检察长就曾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情。而加强制度建设,既要先对涉及内部监督的条款进行综合梳理,避免承担内部监督职责的各科室存在衔接不良、重复监督的问题,还要把重点放在规范制度落实的监督和管理上。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制度执行的忠实卫士”,理当发挥内部监督的主导作用,针对当前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岗位和环节,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例如建立建全责任追究制、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检察干部的行为制度,还有完善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检务督查制度,着力加强检察干部8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拓宽和深化内部监督领域。其次,就教育而言,手段出新与教育有效要紧密相连。例如深圳市某区院从2010年开展的“机关作风整顿年”到2011年的“质效提升年”活动,均是将教育与专项活动结合,通过学、查、改等活动形式,切实解决一部分当前我院在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监督方面,建立“人案合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把监督制约的重点放在对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上,做到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要在各个角落投下身影,发出声音。
  (二)要确立以纪检监察为主导的内部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方式是多位构成,参与的主体除监察室外,还有政治处、办公室、案管科等部门,而多层次分布的监督主体要统一协调起来形成合力,防止内耗和衔接不良,才能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例如为强化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各支部纪律委员的作用,可考虑建立执法执纪监督网络,在各业务科室设立纪检联络员机制,纪检联络员平时负责及时掌握科室舆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对队伍出现的苗头、倾向和存在问题以月报的方式向监察室报备,并配合监察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此外,纪检监察部门还可发挥监督的主导作用,与其他履行内部监督职能的科室,在检务督察、执法监察、案件评查、巡视工作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
  (三)加强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发展
  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纪检监察工作仍存在进展较慢,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其中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机构不健全、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底、观念陈旧,因此发展专业化队伍显得尤为关键。要实现专业化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基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立有编办批文、独立运作的监察室;60人以下的至少应设专职纪检员;其次,挑选高素质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要从业务部门选出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并长期和定期对纪检监察人员开展培训,加强他们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此外,还要重视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观念,让他们清楚认识到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抛弃以往“无为”、“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老好人”等的陈旧观念,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主动大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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