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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腐倡廉法治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05 10:06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的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要使反腐倡廉取得实质成效,法治反腐是必然选择。法治反腐根在良法。法治反腐重在打“虎”。法治反腐更要关“虎”。法治反腐命在“善治”。

  论文关键词 法治 反腐倡廉之路 “善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表明党中央对于依靠法治反腐的反腐抉择更加坚定。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反腐模式正从传统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反腐倡廉建设将实现以法导廉、依法治腐、依法防腐,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

  客观来讲,现阶段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形势严峻,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
  十年来,无论是66万余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近三十年420万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论是近十年上百名省部级干部被查处,还有六名省部级干部被处以死刑,以及24000人多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是反腐败的成绩。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案率高。近几年来,违纪案件数量始终在高位运行,特别是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每年都在13万件左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每年都在14万人左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000多人。
  涉案金额高。某些高层、实权部门的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上亿,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腐败分子级别高。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不乏官至厅局级的领导干部,就连省部级干部也不鲜见。
  查处难度高。腐败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跨地区跨国境及涉外案件增多,给及时揭发、查处增加了不少困难。
  从深度上来讲,腐败的不仅仅是已经质量变坏的了贪官,现在“好人”也腐败了,小官也腐败了,连纪检监察人员也开始腐败了。
  腐败高发态势为什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吏治腐败本质上表现为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或少受监督,政府的立法、施政行为和治理方式公开和透明性不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存在较大问题,所以,要使反腐取得实质成效,除了反腐本身需要制度和机制的创新,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其他一些基础的制度变革相配套,强化法治反腐的力量和建设。

  二、法治反腐是必然选择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反腐败斗争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实施法治反腐。
  不必讳言,当前在一些地方,反腐败斗争中还存在不重法治的倾向,不讲法律的人治思维和行为还有一定市场。例如: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范围、力度有限,预防和查处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未能覆盖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破除潜规则和特权、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监控“三公”消费等保障公务廉洁性的必要工作远未到位;集中查处人多面广的大规模腐败串案窝案时,片面追求稳定,片面强调缩小打击面,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从宽政策;以领导者意志决定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否以及处罚幅度,时常出现对腐败分子选择性查处的现象,或是该查不查、该严不严、给予法外照顾,或是为查证腐败事实,采用侵犯当事人权利和尊严的手段;司法机关审理腐败案件的具体司法活动,受到权力的干预,难以严格落实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规定,难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等等。对这些现象,我们不能熟视无睹、安之若素,更不能习非成是,应该明确“践行法治、克服人治”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作为反腐倡廉的着力点,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法治反腐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措施

  (一)法治反腐根在良法
  客观地说,当前廉政法制建设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立法主要处于政策规定层面,原则性强于权威性;各项具体法制之间缺乏关联性,有些法制缺乏配套措施和程序性规定,操作性有限;法制规范性不足,一些规定无章可循,存在执行盲区;个别工作领域的法制执行过程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现象等等。更重要的是,我国仍缺乏一个国家反腐败总法,难以对我国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基本内容、管理机构、职责权限、责任追究、法律衔接及适用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廉政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类法制、违纪惩戒法制、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类法制,形成一个类别较为完备、功能较为全面的廉政法律体系。
  反腐败立法工作必须以“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为原点,以权力结构改革为核心,构建防治腐败的制度铁笼子。一是加强反腐败的战略规划,确立权力结构改革原则。二是提高制度耦合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铁笼子。把法规制度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健全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与改革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即权力结构)结合起来;把党内立法(党内决策程序、表决规程等)与国家立法(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规定、亲属回避规定等)结合起来;把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结合起来。三是提高公众参与力。反腐败立法工作必须实行开门立法,注重发挥群众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法制建设中的深厚伟力,不能搞专业人员闭门造车式的立法,不能搞专门机构单打独斗式的建制。
  (二)法治反腐重在打“虎”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誓言反腐败既打‘老虎’,又打‘苍蝇’,赢得了广泛好评,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老虎”虽少,但危害性强,对我党造成的伤害巨大。打“老虎”,主要指反腐败要不畏权贵,不论腐败者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影响多广、人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苍蝇”虽小,但侵害民生,危害面广,打“苍蝇”,传递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积极信号。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回应了大众要打“老虎”的强烈关切,反映了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鲜明态度与坚定意志、政治勇气与政治智慧,表明了我们反腐败敢啃硬骨头。有句古话叫“上梁不正下梁歪”,“老虎”与“苍蝇”的关系,类似于“上梁”与“下梁”的关系,打“老虎”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三)法治反腐更要关“虎”
  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最大成果之一,也道破将腐败斩草除根的根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有哪些?
  第一个是民主的笼子,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第二个是法治的笼子,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都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失职,不能不作为。同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据法定程序。
  第三个是监督的笼子,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一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二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管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官员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三是启动人大的质询监督制度。宪法规定了质询制度,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实行过。地方有实行,但是很少。如果让人大代表去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都是很好监督。
  四是错位监督。现在我们的监督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分级监督。比如说,县委书记受县纪委书记监督,但是纪委书记是接受县委书记领导,怎么可能监督他的领导。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错位监督,上提一级是对的。县委书记受市纪委书记监督,市委书记受省纪委书记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监督。五是监督面要扩大。一个城市的治安取决于见警率,而反腐就取决于见查率。如果发生一百个案子只能查十个八个,那就会有侥幸心理。如果见查率高了,或者监督的覆盖率高了腐败自然就会收敛。要提高见查率,就要充分动员社会的力量,因为纪检监察队伍不能再继续庞大了。
  (四)法治反腐命在“善治”
  执法和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命在善治,就是坚决打击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
  第一,以执法、司法廉洁保障执法、司法公正。一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二是以执法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当事人隐私的判决、裁定,一律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使当事人和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交办、核查、督查、终结机制。大力推广涉法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完善涉法涉诉案件的错案纠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政法机关协调纪检部门制定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插手司法个案的监督约束办法,确保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第二,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入手,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从根本上打击司法腐败。一是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出问题并且不主动查处的,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认真治理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对收受贿赂,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谋取私利,入干股、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充当黑社会和恶势力“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是党委、政法委要协调各方,对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进行专项督察,形成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合力。四是建立公开举报网络,健全受理、核查、督查、处理、反馈、通报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查、督察、查究,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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