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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加强纪检监察确保廉洁从检

发布时间:2015-09-29 08:53


  [论文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需要,是实现我国检察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模式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制度在机构设置、纪检力量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在机构设置、力量配置和健全机制等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论文关键词]纪检监察;法律监督;机构设置;强化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保持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当而且必将起到排头兵和急先锋的作用。作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检察人员首先要自己做到清正廉洁,确保廉洁从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反腐倡廉行动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持续性,要保证廉洁从检,就要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打击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行为,来监督国家公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保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通过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达到促进公平正义的目的。而“正人须先正己”,要监督别人,首先要做到自身廉洁公正。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确保检察人员自身廉洁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我国检察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我国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而要使这一核心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就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逐步构建一套严以自律不想为、严肃查处不敢为、严格管理不能为的检察廉政建设体系,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模式的客观要求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模式是由检察院、法院所形成的司法共同体。虽然检察院与法院的职能和工作侧重点不一样,但二者所要遵守的政治原则、法律标准、司法价值、执法宗旨是共同的,都是要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权威,实现公平正义,都要贯彻执法为民的宗旨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只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廉洁从检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才能从客观层面去透析司法和谐公正。

  二、我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清
  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纪检监察室和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还有部分不是很规范:有的将纪检监察室作为政工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使纪检监察工作有名无实;有的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纪检工作人员既要做纪检监督工作,也要做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分散了纪检工作人员的精力,有些干警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察室,有的基层检察院以前设置有纪检监察室,但是后来基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而撤销了纪检监察室。
  (二)部分领导和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成见,认为纪检监察抓得越紧,就会查出干警的问题越多,不良影响也会越大,对领导的政绩影响就会越大。有的同志认为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才是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纪检监察等是附属工作,为保主要工作、核心工作,附属工作就不能过于认真、严格,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
  (三)纪检监察力量不够强
  一是人员少,大多数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只有l到2个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迅速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二是年龄大,纪检监督室被大部分人认为是检察院的“养老”机构,安排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是即将退休或体弱的人员,没有主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力和体力。三是业务能力不够强,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大部是没有检察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的是部队复员转业的人员,有的是长期从事文字工作的干警,没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使得他们往往不知该如何去开展针对业务性很强的检察官的监察工作。
  (四)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由于机构不规范、人员少、工作杂,使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得不到全面认真的开展,平时开展的基本上是答复付上级检查和核查针对个别干警的投诉,或者配合自侦部门的讯问工作,主动监察的情况很少,没有真正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

  三、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一)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检察院领导的观念要更新,要把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做为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认识到搞好自身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要将纪检监察工作从“无位”转到“有为”。检察干警要时刻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不是为难自己,而是保护自己的另一种方式。“从而使得从领导到干警都能正确地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管理途径和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
  目前我国地、市级以上的检察院基本上都设立了较为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还不完善,要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对于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检察院要尽快设立,对于虽已设立但还是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尽快分离出来,独立地开展工作,对于已经独立出来并独立开展工作,但还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的检察院,要将其他工作从纪检监察部门剥离出来,让纪检监察部门专心从事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加强纪检监察的力量配置,增强纪检监察能力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具体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人员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而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上处于监督检察官活动的位置,也就是“监督者的监督者”,监督的对象本身的能力和素质就较高,作为监督者的能力和素养就需要更加强,而现在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基本上成了检察院的养老机构或者是安排无检察官资格人员的机构,其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往往与其监督的对象不相匹配。因此,要搞好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加强纪检监察力量的配置。新时期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如下的素质:一是政治要过硬,要有崇高的政治信念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并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二是业务能力强,要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各类法律知识和党纪政纪规定,并要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三是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坚强的意志,健康而又平和的心态;四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忠诚无私,敢于同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工作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要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只有这样,纪检监察工作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检察工作的需要。
  (四)要健全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
  现在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对检察干警个人的违法办案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主要采用“盯人”的方式。实际上,检察机关少数干警的违法办案大多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其实质上是对权力的滥用。因此,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在监察机制上实现由“盯人”到“盯权”的转变,盯准特殊岗位,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放在由重在管人到监督权力上来,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当前,基层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着“不告不理”的现象,只有当事人申诉的,纪检监察部门才会去监督。再就是存在着“不交不理”的现象,只有领导交待什么才会去干什么,只有上级安排怎么办才会去办,除了每年例行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之外,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大多数都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下,很少主动出点子、想办法、出新招。这也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长期得不到发展的原因之一。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要改变这种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变主动为被动。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的工作要严格要求、对全院干警要主动教育、对检察业务工作要主动监督,促使检察干警切实认真履行职责,使纪检监察工作在检察队伍建设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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