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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4

本文转载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简介]董轩轩,女,辽宁大连,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生。

一、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张的原因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出现于近晚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中,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广泛运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包括物权、侵权以及婚姻家庭等领域。当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方向呈现出两种动态:一方面是在特殊的合同领域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另一方面是这一原则在其他领域的扩张,在诸如侵权和婚姻家庭等领域,这一原则都在某种程度上被采用。笔者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张已形成了一个大方向,其发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种较为灵活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弥补了以往僵硬、机械的连接点的缺点。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来确定准据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乃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其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它主要突出的是“私”字。在私法领域,人们主要倡导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正符合私法自治这一理念,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最后,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冲突法所一贯追求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价值目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有利于准据法确定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有利于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快速的解决。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适用法律方面的应用
  (一)国外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扩张
  世界上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纳入国际私法的国家包括瑞士和秘鲁。但是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都对该原则进行了限制:其一是当事人只能在与动产物权法律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选择;其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做,一方面防止当事人之间滥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保护了交易中的第三人。
  (二)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动产物权规定之理解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我国法律仅就飞行器、船舶等特殊动产做出了规定,对于一般动产的规定则是空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突破性地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创新性尝试。
  在看到突破的同时,笔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不够详尽。它只是一个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个大的原则和大方向,但是还有很多细节方面,在条文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解决机械的连接点所带来的不便,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此原则,对其作出一定限制是必要的。
  其一,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协议选择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与默示。笔者认为对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张到这一领域,所带来的好处是它使得法律适用的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如果当事人以默示方法选择适用的法律,则会打破这种难得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其二,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以自己意思进行适用法律的选择,但是对于选择法律的范围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法第37条给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过大,使得当时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当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至少应当与该动产物权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最后,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在他们之间生效,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不能用他选择适用的法律来对抗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本身缺乏公示公信的手段,第三人在交易时通常也是以物的现状来判断的,不可能去调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选择并以之来判断动产的权利状况,
  这样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无疑过于高昂了。[1]但是,笔者同时认为,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动产关系中的第三人应当注意询问原当事人,是否协商选择了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三、结语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动产物权方面同样适用该原则,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同时应当看到这其中的不足,我们不能只规定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忽略其中的细节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且对于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不能单纯地坚持“拿来主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完善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从而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
  [参考文献]
  [1]吕岩峰.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J].法学评论,1997,6.
  [2]俞渊,孙娅娣.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
  [3]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J].政法论坛,2011,3
  [4]俞渊,孙娅娣.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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