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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7 18:25

  摘要:过错是行为人主观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错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与善意的判断在实际案件的责任判定中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从“善意”的概念、认定入手,再从我国的“善意制度”、实际应用对我国“善意制度”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善意民法应用过错表见代理制


  一、前言


  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是人主观的一种心理状态,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意。善意、惡意是民法上很重要的一对范畴,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对善意、恶意均有具体表现出来。那么究竟什么是善意呢?民法中的善意具体又是怎样的?该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善意?笔者将在下文作出详细叙述。


  二、何为“善意”


  (一)善意的概念


  “善意”在字典中为好心、好意的意思。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占有时效,但罗马法并未对“善意”一词作出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善意占有、善意购买等制度加以体现。在通常的认知中善意是人类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真诚”、“不欺骗”等含义,是个很抽象的名词,所以很难对其作出准确的定义。


  (二)法律中的善意


  由于善意难以作出准确的定义,因此在法律中需要借助具体的行为或者具体的制度加以辅助解释。本人认为,民法上的善意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内心的符合法律根据的想法;并且由于某种外部原因,导致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其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而使行为人在其主观意识上认为该行为存在法律基础,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满足上述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可称为善意行为。


  三、善意的认定


  善意侵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善意就成了很重要的关于如何确定善意,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笔者人文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推定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合法或相对人享有权利,是为善意。


  对于善意与恶意的认定应当以“一般人”标准为原则。具体来说,通常一个具有一般智力和常识的人能够知晓行为无合法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无合法权利时,就推定行为人知晓或应知晓并因而为“恶意”。在特殊情况下,应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为准,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举证。


  四、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对抗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制度,因而具有非常严苛的要件。首先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在受让人的主观上认为或应当认为无处分权人有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第二个要件——合理的价格转让;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只能证明“善意”,而要完整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第三个要件,即受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应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只存在于动产中,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只是需要按法律规定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它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贯彻物权公示原则上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表见代理制度


  在代理制度上设有表见代理制度,用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表见代理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需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它要求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意思表示上,当事人的虚伪表示,不得对抗信赖此项表示的善意第三人,该当事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只有善意第三人方可以欺瞒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而且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相对人和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其利益不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无权代理中,恶意相对人应和无权代理人对其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


  四、总结


  我国民法学界对、善意的论述相比国外法学界较少,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关于善意在各方的论述中也是轻描淡写,不成体系,只是散乱分部于某些制度中。但善意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在法律关系中也渐渐变得重要起来。其种类繁多,上文只是列举了部分,此外还有善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等等许多方面,都涉及了善意,其重要性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将善意具体化、体系化会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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