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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05 23:55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效力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强制力的体现。法律对人们具有宣传教育、警告的作用,对于违法者,需要毫不留情的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威严性。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将原本的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规、规范等法律化。对依法者进行权利的保护,使资源或环境的利用最大化,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对违法者追究责任,更好的在人们心中树立起对禁止事件的重视程度,和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配合政府或个人更好的管理,为了更美好的生活和未来。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成立与变迁历史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成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立于1989年12月,是以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学业教程。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有着很大的助益。对国家的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变迁历史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这部法律是在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础上从试行法到正式法进行了修订。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面临的重大生存危机。中国作为世界上现如今一不能被忽视的国家,掌握着巨大话语权的我们,不可能丝毫不顾及这些危害。新中国建成之后,一直遭遇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困扰。我国的环境立法正是在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影响下、伴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而逐渐起步并不断发展的。1949-1979年,环境立法起步,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一切都在更新发展,脱胎换骨。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建设经验,制定的经济回复的经济决策出现只能解决一时之需,却对之后的长远发展具有损害。各种高污染、高消耗的工厂迅速发展,经济与环境发展反比发展,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积累成为不可改变的隐患毒瘤,阻碍了社会发展。 

  1957年以后,中国在国际上的交际关系发生变化,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方针决策。各种办事方式有利有弊,但是在大跃进时期,生产方式落后,没有环境污染意识没有环境维护措施,使中国的环境遭到了巨大的伤害。胡乱采伐自然资源,破坏地表的各种地貌、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骤减,生态平衡破坏,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矛盾愈发尖锐。 

  文革之后,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不堪入目的底部:工业片面追求利益带来的是资源浪费和环境严重污染;不采取环境保护和预防措施导致环境质量迅速恶化;许多污染严重的工廠进入深山峡谷发展,污染向山区地区转移,去到恢复时间长的地方,从中心崩坏;城市工业发展使职能转变,破坏生态平衡,导致生态恶性循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面积迅速蔓延。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口开始膨胀,人均耕地不断减少,迫使人们更高强度的利用土地,不合理地开发资源。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环境保护起步。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立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立的必要性 

  环境和资源的过度使用使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浪费,导致环境恶化与资源短缺。很多浪费的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破坏国家环境职能的行使,影响人类生存的环境和生活物质的需求及其质量,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权与生存权。并且,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与人民的权益,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是要受到制裁的。从党中央到各地政府都有明确的政府指示,设立各种保护法的法规,一切主体只要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就必须受到惩罚和法律制裁。对于材料的取放,污染指标等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物质和技术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要对其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负责人的提高要求提高意识。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使人民拥有更好的生活发展环境和未来的资源利用;有利于国家对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对依法发展,注重发展与环境并齐的主体给予表扬与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惩罚和批评。明确政府职能,规定准许与禁止,法律规范严谨;提高公民的绿色环保的认知,提高素质,维护身边的环境,发展全民环保的一个好兆头,从生活的点滴做起;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各企业主体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管理下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市场经济;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的环保方式,循环反复,不浪费,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环保型创新型的先进国家。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及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其任务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防止污染,保证健康。保护和管理各种自然或人文环境,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措施与依据,保护环境资源的要求,义务和权力,规定国家的职能与权限,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现状 

  当代人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对自然的损害不可消减,造成生态系统退化,树木砍伐,植被减少造成水土流失和天然湿地大量消失使土地荒漠化面积增大;大肆捕猎获取动植物使数量减少,濒危物种增加;植树造林,次生林无法弥补原生林被砍去后留下的固沙防风的漏洞,植物缺少多样性;人口增多使粮食消耗量增加,使土地质量下降,粮食产量减少,粮食数量与人口数量之间有巨大的矛盾;工业排放超标污气使大气污染,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水污染,即便不超标也会对水或大气造成伤害;各种垃圾处理不当,污染环境,空气及土壤;大量使用天然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短缺。工厂资源利用效率低,不能将矿产的资源用尽,造成资源浪费;社会发展需要更多更大量的天然资源,资源需求量增加,加大消耗,污染严重。 

  但是国家也进行一些措施努力的改善当下的情况,指导使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将环境的利益与经济发展绑在一起,促进经济的科学发展与绿色发展,提倡污染减排,并将其执行力与法律法规结合,提高主体的自觉性,对特殊区域污染防治进行特殊管理,先主后次,先大后小,依次解决,对人们关心的问题优先排解,并在社会上大力提倡绿色生活,绿色行为,增加影响力,环保规划与实施的有序进行,取得有效成果。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要求做却没有做,法律禁止做却做了,作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有危害后果。造成了环境,社会或者对人的身体健康或其他利益的损害。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行为是造成危害的原因,危害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主观意思。违法行为存在不同的动机,有的是无意的,有的是故意的。 

  2.行政责任: 

  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发条的行为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行使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或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具备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危害结果以及双方具有因果关系确认行为人行为违法当受到处罚。行政违法包括人和法人,对人和法人的行政制裁是不同的。对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对法人,警告罚款和责令停产等。所以大致可以分为处分与行政处罚。前一种大多存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的适用;后一种则是对待广泛的公民法人进行的处罚。当然还有其他的细致划分的处罚相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 

  3.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做出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构成了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来说,已经上升到犯罪行为的地步,即破坏环境资源罪。罪的发生具有复杂性,有诱因,目的,行为,危害结果,主观蓄意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要从各个方面去探讨危害,人体健康,国家利益,环境危害,经济损失等等达到一定的程度,甚至是量变的过程。处罚方式有拘役,罚金,有期徒刑等刑事定罪与惩治。 

  4.经济责任: 

  指对犯有环境违法行为法人给予法律规定的赔偿、治理、排除公害、等制裁。主要通过赔偿损失、交纳费用和消除污染损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等方式进行承担责任。由于环境危害到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在决定承担金额时,应其经济负担能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缺陷 

  无法形成独立的一套环境资源保护惩处机制,大部分还是依靠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目前环无法和民法刑法形成联动机制。 

  一些行政处罚的方式需要改进,不再适用的处罚方式不再使用,进行革新匹配。 

  为受损人民的损失提供申诉请求的机制不完善,缺少配套的诉讼和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不能行使职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有的破坏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解决办法 

  必须使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认识到他们的法律责任与职责的重要性,剔除政府恶习,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为环境保护发挥力量努力工作。 

  对责任主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法律约束,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做到无遗漏,无空洞。加大国家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在设施技术方面进行投资,支援责任的追溯同时也加大环境恢复的力度。 

  地方政府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但同时政府也是该地环境资源的所有者,这就面对这一个严峻的资源分配和使用的问题。所以要对自己的环境资源负责。 

  在进行惩罚的同时与舆论压力相结合,对被惩罚的法人的公示公告,不仅惩罚违法人员更警示震慑了他人。 

  很多企业对于一般的上缴罚款呈积极态度,而不愿意放弃巨大利润治理污染,民事賠偿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在并行罚款发的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对恶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 

  环境资源保护是未来社会重要的课题,对于我们人类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其法律责任各种各样,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列适用。可以随机组合,按照所使用有效的方法去应对相应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根据危害大小,主观刻意与否来进行判断,清楚缘由后在进行处理,但是不管如何,其目的是为了人类、地球科学发展,为人类未来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而我们的法律或法律责任都要与时俱进,在最适当的时刻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格平.中国环境问题及政策.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1(3). 

  [2]陈华.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探究——兼论对我国的启示.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6(8). 

  [3]韩树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8(12). 

  [4]马骧聪.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5]陈海嵩.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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