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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浅析

发布时间:2023-12-12 05:38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逐步实现和世界经济接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下,世界各国都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自然运行规律,鼓励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以维持世界经济健康地运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经济市场竞争力不足,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如果完全放入世界农业经济体系中,将面临巨大的生存竞争压力甚至动摇这个国家稳定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业经济既要遵循世界农业市场的运行规律,又要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农业经济既坚持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又能建立起适度的、可以保护民族农业经济发展的豁免制度。本文的主旨在于,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现有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原因解析 

  (一)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内涵 

  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例外,它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中、在整体反垄断行为之下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或垄断行为。 

  在豁免制度下,那些被允许的垄断行为以及和这些相关联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 

  所以,豁免制度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中的一种特赦机制,它是对反垄断法体系完整性的有效补充,使得反垄断法体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属性。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相关农业经济有这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经营者对于部分农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不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约束。这一规定,也被称之为“适用除外制度”,其实质就是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 

  (二)我国农业经济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需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不仅人均农业经济水平低、农业剩余劳动力多,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也严重不足。这些因素都使得我国农业经济短时间内,还不能完全融入自由竞争的运行模式。我国农业经济,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需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内,农业经济处在弱势位置上。农业经济的个体生产者虽然数量较多,但分散跨度大,无法形成合力。此外,农业个体生产者信息渠道闭塞,对市场信息缺乏准确实时的了解,在市场经济的贸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 

  第二,农产品作为农业经济的主要商品,不仅难于储存而且运输效率较低,使得农业经济的个体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短期内交易,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在市场经济的贸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 

  第三,农业生产过程面临众多的风险因素,受到地理因素、气候因素、市场因素、人为因素的诸多影响,农业生产者个体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有效抵御这些风险,往往在农业经济链条中表现出孤立无援的态势。 

  第四,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科技水平含量较低、农业经营过程中先进的管理经验不足,在全球化的农业经济竞争中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而这种情况又很难在短时间改变。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既要支持农业经济的反垄断,又希望在反垄断过程中对我国农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豁免保护。 

  二、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从现有的情况看,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于农业豁免制度有所规定,但僅仅局限其余其中的第五十六条。由于相关的陈述过于宽泛,导致我国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制度存在四个突出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对农产品的界定范围比较狭隘,缺乏限制性规定避免豁免滥用,豁免制度的执行程序尚不明确。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用“不严重限制竞争”的字样来描述豁免条件,其目的在于给予我国农业经济更加宽松的豁免适用范围,从而保护更多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行为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这一规定带有很大的“违法”性质。按照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业经济的很多“不严重限制竞争”行为都不具有合法属性。 

  所以,我国要建立更加具有公信力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就必须对国际反垄断法进行更加深入的解读,并根据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设,从而使得我国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相关约束。 

  (二)对农产品的界定范围比较狭隘 

  在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对于农产品的规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是否可以执行豁免的条件。 

  从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看,它们对于农产品的界定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出产的原始农畜作物以及经过各期加工的产品。这样,就把经过加工的和没经过加工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全部纳入进来了。 

  反观我国对于农产品的界定,其范围就过于狭窄了。我国对于农产品的规定,主要指来自农林牧副渔等产业出产的初级产品。 

  在这样的界定下,农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加工和深加工,就都被排除在农产品之外了,从而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范围大大缩水。 

  (三)缺乏限制性规定避免豁免滥用 

  在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下,都伴随设置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得可以享受豁免条件的农业经济行为和农业经济主体更加明确,避免豁免权利的滥用。 

  在国际上,农业豁免制度往往严格限制农业生产的合作者和合作行为。同时,就是对于农业生产者,其豁免也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才能成立。

     相比于国际上健全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我国现有的豁免制度下显然缺乏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就使得豁免权利和豁免义务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大大增加了豁免制度滥用的可能性。 

  (四)豁免制度的执行程序尚不明确 

  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规定仅限于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条,不仅适用范围、使用主体规定的不够明确,更是缺乏豁免制度实施的具体执行流程。 

  相比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我国在执行程序上对于豁免申请、豁免审批、豁免实施、豁免监督等环节均缺乏明确的规定,更没有一些起到补充作用的条款。 

  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设置,我国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很难在实际中顺利实施。 

  三、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实施原则、拓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产品范围、补充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限制性规定、明确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执行流程。 

  (一)制定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实施原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相关规定过于单一,并且同国际上类似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 

  所以,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首先要以国际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可允许程度上的调整,使得我国的农业豁免制度基本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同时,健全农业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其国内合法性。这样,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上建立我国农业豁免制度的合法化原则。 

  其次,要制定农业豁免制度的合理分析原则,即对每一个豁免申请案例都进行合理性分析,进而判断是否给予其豁免权利。 

  (二)拓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产品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现有规定,给人一种过于宽泛的感觉。但实际上,因为我国对于农产品的界定范围遠远小于国际上的同类界定。这就使得我国的农业豁免制度在实际实施中,又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护力度。 

  所以,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拓宽农产品范围的相关概念,同国际相关界定接轨。 

  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强化我国农业豁免制度的保护力度,也不会导致与国际反垄断农业豁免制度相违背的情况。 

  (三)补充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限制性规定 

  在完善我国反垄断农业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后,还要进一步补充足够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可以使得豁免制度的保护主体更加明确,使得那些行为可以收到豁免制度保护找到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以,补充限制性规定不仅不会增加豁免制度的实施难度,反而会避免豁免制度的权利滥用,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 

  (四)明确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执行流程 

  明确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执行流程,是健全我国农业豁免制度的一项核心工作。只有建立了清晰完整的执行流程,我国农业豁免制度才能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执行流程,应该按照“申请—审批—实施”的流程,按部就班地去开展工作。 

  同时,对于那些应该受到豁免保护而没有得到豁免保护的主体和行为,开放“豁免救济”绿色通道;对那些已经实施了豁免保护执行有效的监督;对滥用豁免权利的豁免行为予以撤销和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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