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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发展创新思路及担当探讨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05:14

 

 第1篇:财税法专业课题的差异化培养模式分析


  作为税收国家而言,财税制度可以实现对社会财富和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与公共建设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群众税负情况与财产持有量。在这种发展大环境下,对财税专业人员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视差异化培养模式的应用,尊重并发展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全面培养,进而实现财税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财税法专业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跨度大


  财税法学的教学内容囊括了法学知识和经济学知识,相比于其他学科而言,其知识跨度相对较大,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知识在财税法学中相互渗透,进而提高财税法学的学习难度。在实际学习的过程中,由于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内容的加入,无论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还是经济学专业的学生都带来很大的学习挑战。对此,在财税法学课程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要重视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以及职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辩证思维,借助经济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进行财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进而促进财税法学课程教学的发展。


  (二)实用性


  财税法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在原有知识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对社会实际问题进行解决,即是强调法律和社会问题结合运行的规律性和准确性。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学生除了要熟练掌握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之外,还要对会计账簿和税收征管等内容进行了解,掌握财务实务操作技巧,以此来强化学生对财税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不断提高学生对财税法学的学习兴趣与学习热情,为中国经济发展培养大量的创新人才。


  (三)公法与私法属性


  财政税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要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分配国家财政税权,协调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体的实际利益,从这一层面上看,财税法学自身存在一定的公法性。但由于社会整体观念的转变,以人为本观念地位的逐渐提升,使得财税法学逐渐向个人利益方面转变,逐渐凸显出财税法的私法性,税收征缴和财政收支對个体利益的保护愈发重视。同时,对财税征收的公开程度和透明程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社会个体的人身利益提供重要的保障。对此,在进行财税法课程教学的过程中,要将其公法性和私法性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对教学理念进行创新和完善,以此带动教学模式的改革,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重视人权的保护。


  二、差异化培养模式的作用和意义


  (一)教育本质需求


  差异主要是指事物内部的不同之处,归为哲学一类。从本质而言,差异在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差异在特定环境下可以有效促进矛盾运动,并作为一种原始动力融入到矛盾运动中,进而实现社会分工,而精细化的社会分工显示出对人才的急迫需求。对此,在实际财税法教学中,教育工作者要尊重并发展这种天然差异化,对学生的差异性进行适当引导,结合现有资源构建差异化教育体系,提高财税法专业教育水平,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法学教育要求


  在扩招政策和专业增设举措实施后,各个高校在实际发展中出现办学特色、教育目标雷同的现象,也使得法学专业学生人数暴增而就业率逐渐下降。对此,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与教育部联合发布了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方向,并指出现阶段高校法学专业教学问题,教学缺乏多样性、学生缺乏实践技能、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充分,对此制定出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这项举措预示着教学质量低的院校法学专业会渐渐被教育市场淘汰。


  (三)财税法人才培养理念要求


  就目前而言,中国大学教育整体体现出教学大众化的发展趋势,这种教学方式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但法学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要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在有效的资源中得到“高产”,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逐渐朝着精英化培养目标发展,进而满足高校的整体发展要求。现代法治社会需要涌进大量财税法人才,满足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借助精英化人才培养解决财税法人才质量危机和就业危机,进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财税法专业课题的差异化培养模式


  (一)建立特加班,积极开展精英教育


  为了实现财税法人才的差异化培养,学校要积极转变教育理念,摒弃传统“大班”培养模式,按照学生的特点和差异性进行“大班”划分,将大班划分为小班,重质量而轻数量,减少学生人数,进而有效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对此,结合高校招生实际情况,财税法教学中可以采取三三制特加班的教育方式,在大三阶段增设,前四个学期财税法学科学习成绩在全年级的前30%的学生加入特加班,班级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在进行财税法教学的过程中,保证学生的关注程度和学生基本学习水平,满足财税法学科对学生基本财税知识的要求,保证学生在财税法学习的过程中其他学科知识的基本储备量。这种教育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财税法教学中同质群体的形成,以差异促进同质,而同质则引发差异。同质群体可以保证精英教育的集成性和综合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各个高校要结合实际师资情况进行三三制特加班的延伸和拓展,进一步细分为学术班、司发班以及自由班,在同质群体中在创设异质群体,以满足社会发展对财税法职业多样性与分散性的需求,给予学生个体差异性足够的尊重。


  (二)开设“统一”课程,实现师资价值最大化


  为了强化财政法教学的师资力量,高校要引导和鼓励实体法教师与程序法教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合作开设统一课程,使得学生可以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利用经济学、法学等内容解决财税法问题,以达到财税法教育目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统一”课程的教师可以根据财税法教学内容进行教师授课团队的分组,按照《财税法学》的财政篇与政法篇,将教师团队分为财政组与税法组,其中财政组包括经济学和法学等专职教师,而税法组包括税收学和法学等专职教师,结合课堂教学需要,适当加入兼职教师参与到小组授课模式中,保证组内人员结构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整个教师团队中,要选出教学监督人员,主要负责这一学期财税法课程教学设计、主讲教师、教学阶段评估、教学质量考核以及进程控制等工作;设置教学总督导,主要负责整个学期整体教学质量与教学过程的严格控制,对授课教师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整个“统一”课程教师团队的综合素质。


  (三)开展双向培养,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


  在开展差异化培养模式的过程中,要在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的基础上,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以理论引导实践,以实践深化理论。现阶段,为了实现财税法高素质人才的培训,各大高校逐渐重视财税法实践教学,纷纷建设校内实验室等校内实践基地,以此加大财税法实践教学比重。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校内实践训练内容具有极大的单一性,无法对学生开展系统化和综合化教学活动。对此,教师要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财税法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是对学生发现、分析以及解决问题能力进行培养与提升,使得校外实践和校内实践形成合力,实现学生財税法实践能力的提升。在校外实践活动中,要根据学生的财税法课程学习情况和专业能力,建立完善校外实践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及时了解学生校外实践情况,以便于对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进一步安排与规划,保证财税法课程校外实践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对于校外实践基地建立方面,高校可以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为校内实践课程提供大量的案例,辅助财税法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提高财税法教学水平。另外,高校要根据社会市场需求和财税法课程教学实际情况进行人才培养计划的优化和调整,突出学校办学特色,进而实现差异化培养目的。


  (四)强化教学考核,建立倾向性教学评价体系


  在进行财税法课程教学中,要在原有考核模式上增加现代化考核方式,进而明确学生财税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差异性。对此,教师要建立倾向性教学体系,在传统纸面试题、调查问卷、口试、技能实演、知识竞赛、专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教学评价方式的基础上,增设子档案袋、评价量规、学习契约、电子试卷等现代化考核评价方式,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提高财税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扩大其评价范围和覆盖率,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考察。为了保证其评价效果,教师要不断完善和优化财税法课程教学考核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考核前期策划制度。在进行财税法课程教学考核之前,教师要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目的、考核时间、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标准等内容,对考核预算和考核反馈做出一系列说明,进而保证考核质量。第二,内容审批制度。在明确考核内容后,教师要将考核计划整理成书面文件提交到校领导,等待审批,提高教学审批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进而保证财税法课程教学考核质量。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财税法专业课堂的差异化培养模式研究,让我们知道了差异化培养模式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策略,可以有效提高财税法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本文在分析财税法专业课程主要特点和差异化培养模式教育意义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特加班,积极开展精英教育、开设“统一”课程,实现师资价值最大化、开展双向培养,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强化教学考核,建立倾向性教学评价体系等有效措施,进而实现财税法专业课堂差异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目标。


  作者:孙放

  第2篇: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中的担当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就进入并且一直处于新社会发展时期,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实现中华伟大复兴是全中国人民在近代时期不断奋斗和努力的目标,同时这也是国人所共同非常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人在各个方面的不断努力和奋斗,同时,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成了衡量一个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有效的了解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就必须设定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方法,然后用所得的税去完成这个国家的发展或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财税法,作为财政法和税法的统称,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收支法,是一个国家重大收支行为“必须且应该”如何的权利性规范。十八界三中全会则高度的强调了财税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担当,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一、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如果将财政给十分,有人说,其中三分是财,七分是政。但是事实上,七分是财,三分是政。财,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中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而众所周知的是,只有了个人财产才会有公共财产;政,指的是政府,其中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就是保护个人财产全和公共财产权,并让它们一直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有效的保护个人财产权,然后从而建立公共财产权,同时服务于所有的纳税人。所以,纳税并不单单只是钱的问题,而是维系着一个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一个国家,上到一个地区,一个名族,甚至整个社会,下到一个小的群体,一个个体与税务有着必不可少的联系。一个国家需要稳定,国家经济需要稳定,那法治必不可少。什么样的公民需要交税,公民又需要缴纳多少,上缴的税又应该用在何处,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需要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而且不小心處理就会极易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随后整个社会动荡不安。财税法治的存在,就是给了国家一个安全的保障。


  唐太宗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所收的税的确在国家以及它的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法治体系太维系,这种是不会长久的,同时,一旦是负面的结果,它带来的可能就是毁灭性极大的灾难。古今中外的国内国外的关于财税的问题更是数不胜数,比如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陈胜吴广起义…所有这些历史的教训都足以证明了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所以推进财税法治世推动财税改革的压舱石,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突破口。


  二、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催化剂


  在财税法制建设的过去三十年里面,取得了非常卓越傲人的成绩。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为在商品经济时期引导和促进以向企业减税让利和向地方放权为起点的财税改革,打破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旧传统体制,引用物质利益原则激发各行各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二为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法制建设进步的脚步明显加快,通过税制全面改革,基本实现了税制简化和高效的统一,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同时,财税法制也为财政职能的转变和建设公共财政框架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为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发展带来了飞速的发展与进步。


  而且,在现代的社会中,国家的哪一项活动都少不了财政的支持。这些活动大部分都是建立在财政的基础上,通过对财政的控制,我们就可以很好的控制和引导国家治理的方向。例如,在社会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如若没有财税法,任由管理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来,可想而知整个社会都是一片混乱的景象。少了法律的约束,没了一个分配的原则,社会何谈稳定?财政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可小觑,管理好了财政问题,也就管理好了半个国家。在过去的时候,国家对于财税法的认识并不深刻,所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走了很多的弯路,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是,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不如正轨,将财税法作为重点目标,使财税法制成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催化剂。


  三、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佳途径


  前文已经提过,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强国的物资保障。财税法起步是在上世纪的90年代,而在过去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面我国整个社会对财税法都缺乏一定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那为何在后来的三中全会和四种全会上都提出了财税法治建设?为何国家如此注重财税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就是法治化,而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理财”而“治国”。追溯历史,古代时期君主是整个国家的神,掌管着整个国家的命脉,君主制的制度让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君主的手上,君主是临驾于法律之上的。所以即使在那个时期有税法这种制度的存在,也是君主一句话就能改变的事情,整个国家都是濒临一种“有税无法”的状态,所以那个时代社会的发展其实是缓滞不前的。再后来,各种兴起的资产阶级开始奋起反抗这种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和君主争夺国家的税权。掌握了税权,就是掌握了整个国家的命脉,因为税收是一个国家可以随意的汲取,分配和使用的国家财产。在所有前人的经验当中,后人总结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萃,用一次又一次的实践和改革推动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可以看出,财税法在不同国家形态下被赋予了不同的使命,并且表现出了不一样的特征。它的变革往往是国家形态转变的推手和先声。


  四、结语


  国际的经验和古今中外那些领导人所吸取的教训告诉我们,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现代化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财税法学科拥有着“上接天灵,下接地气”的特点和无比广阔的发展发展前景。它站在历史的高度,防止历史的重演,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开辟出了一条顺畅的道路。


  作者:丁莉

  第3篇: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财税法功能新思路


  当前在法律领域中对财产权的见解来自多种角度,但是人们的见识常常注重私人财产权。而财产权之前的含义主要是进行抵抗政府以及其它人对其自身私有财产的侵犯等,具有消极作用。对于当前社会来说,传统的财产权已经不适用于财产的控制、保护、调配等。而财产权中的公共财产权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就此,本文针对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财税法功能新思路进行以下几点讲解:


  1公共财产法中的财税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的体制越来越完善,政府所涉及的邻域越来越广泛,所具备的职能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前公共场所的相关工作越来越繁琐,规章制度的调配也将越来越具有法律性质。随着国家政府具备的权利越来越多,对社会的财富的控制也会选择财税行为进行参与分配,导致当前我国人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已经得不到保障。而当前与财产权相关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一种是以财税法为主体的公法。私法主要是为了对我国人民私人之间产生的财产矛盾进行调节,公法则主要是对我国人民政府之间的财产矛盾进行调节。所以,唯有私法与公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才可以保障当前的财产法的公平公正。


  而当前的财税法主要便是为了确保我国政府的财产来源,从而保障我国公共场所所需的经济来源。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财税法主要是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两者之间的纽带,既要保障我国人民的私有财产,又要对公有财产进行调配。所以财税法的具体内容便有三个方面:


  第一,财税法其最主要的目的便是指我国公有财产的来源。而我国的公有财产的来源途径便是我国的税收,税收主要是对我国人民所获取的财产进行纳税,从而递增我国具有的公有财产[1]。其次,就是国有资产收益,具体是指我国的公共资产产生的收益。再者,就是公债,公债主要是指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的借债,在一定时间内递增公共财产。我国最主要的公有财产来源便是此三种,而其他的公有财产来源便微不足道了。


  第二,财税法对我国的公共财产的支出具有处分作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公共财产是来自于我国人民,但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支出也是用于我国人民。而财税法的处分作用主要有财产权在支出过程中的转移,以及财产使用、耗损等。虽然我国的公共财产在投入到使用过程中,会受到我国人民的一定约束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的制约,然而公共财产的支出必然还是得遵从我国的公共财产法,使公共财产的支出的价值最大化。


  第三,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公共财产都是由我国的相关政府部分部门进行管理,而财税法便对此管理划定了具体的界限。在实际情况中,国有资产管理并没有对当前流通的货币进行相关管理,而是对具体的资产进行相关管理,主要是指资产转让、产权登记、纠纷处理等等。而国库管理则就是指对当前流通的货币进行相关管理[2]。除此之外,就是财政管理。财政管理具有财产法的共性,由于财政管理的对象就是政府,所以财政管理法更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法。在具体实践中,所谓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指非货币性财产的管理,包括财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价值评估、资产转让和纠纷处理等。而所谓的国库管理,主要针对的对象则为货币性财产。因此,尽管财政管理法与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法不能一概而论、完全贴合,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备财产法的一般共性,最终沿承了财产法的某些思路和具体制度。


  2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财税法功能


  就当前我国的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内容而言,财产法及财税法的理论实践性有以下五点:


  第一方面,主要是指我国纳税人所具有的财产受到税法的保护。而此税法在制定时,便根据我国当前纳税人的财产权、公共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等相互自己的连续而制定出来的,不仅能够符合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纳税后转化为公有化资产的需求,更是打击不正当的税收。所以,财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纳税人财产权具有一种消极保护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政府在我国的影响力比较大,因此唯有政府是站在公平、正义的一面利用合法的途径获取公共财产的来源,那么政府的行为便在法律中具有合法性。由此可知,纳税人纳税所得到的公共财产并不是被随意的挥霍,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付出,而是与政府在支出公共财产进行公共性质的事务时的等价交换。所以,政府以合法的途径获取公共财产是有利于纳税人的,是合法拥有和支出公共财产的。


  第三个方面,通常所说的公有财产具有公有财产在支出与管理应当符合公有的性质,而不是被随意的挥霍,使用时的目的性比较强。所以公有财产不仅仅是指政府我国人民提供公共使用的物品以及满足为我国人民进行公共服务所需的事项,更是指公有财产使用的性质将不具有公有性质时,政府便不再有使用的权利,也不具有征收的权利。再者,当我国政府将我国纳税人的私有财产通过纳税的手段转变为公有财产时,会使我国所具有的财富不断堆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资产浪费,最终会打破财税法所秉持的均衡原则,政府使用公共财产的正当性也将不复存在,对公共财产的管理与支出也将会受到我国人民的质疑。由此可知,财税法对我国的公共财产以及私有财产具有保护作用[3]。


  第四个方面,由于公共财产其本身的性质比较特殊,使得公共财产不仅仅符合传统的财产法中的诸多要求,并且还具有其它性质,并对当前的私法所具备的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所具备的公共财产并不可以用于营利方面,因此其单位所提供的一些水电费能够进行收费。再比如,当我国的非经营性公有财产倘若要将产权转变为经营性财产等都需要行政审批。


  第五个方面,不论是在古时,还是在当前,我国人民都需纳税,但是纳税并不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私的贡献,而是将自己纳税的财产过渡给国家使用在正当的公共事项中,因此我国纳税人应当对纳税以及财税具有正确的一个看法。再者,纳税人纳税后的私有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但是在其它的公共财产又得到了相关的利益,所以纳税人的纳税是一个等价交易的过程。但是,政府能够将私有财产通过正当途径转变为公共财产主要是我国的宪法赋予了国家此权利,因此政府还需从另外一方面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3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公共财产法中的财税法,不仅仅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具有相关性,更与当前我国的法治具有关联性。其次,我国的财税法的核心主要是公有权的调控,对公共财产权具有一定制约性。再者,我国国情中的民主主义,使得我国公民对我国的公共政策具有知情权,并对国家的事务具有参与权以及决定权。另外我国的财税法与法律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国的财税法应当根据当前的公共财产法进行新角度的扩充与对待。


  作者:刘丰

  第4篇:财税法功能定位与财税改革战略思路选择研究


  尽管中国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的治国理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和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财税法和财税改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突破口,平衡着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方面的基本关系。财税改革有望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增长动力,帮助经济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财税法功能的定位


  财税法并非某部法律,而是财政法与税法的总称。财税法功能能够起到一种外在功效的作用,这是从调整财税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从理论角度来看,财税法功能可以分为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主观层面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观念对财税法功能的认识,客观层面是指财税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功能。此外,财税法的客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时代背景所决定的,而主观功能的认识可能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当主观认识脱节于社会现实时,尽管客观功能依旧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却容易带来实践的偏差。


  1.财税法功能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过去的一段时期内,财税法被等同于宏观调控法,其拥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也被明显的放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是政府完成“四个全面”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速度,财政法的经济功能被放大,尤其政府在经济功能中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被格外凸显出来。


  2.财税法功能的视域延展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有提出,司法、国防和必要的公共工程是政府的职能,之后,约翰.穆勒、萨伊等著名学者对亚当.斯密的观点进行了延伸,他们将国家安全,国家法律,人际关系,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等同于财政的职能,也就是说,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和维护政府的统治被视为财政的职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国家迅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财政职能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重国家到了重人权,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危机的笼罩下,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成为了财政职能的又一次重要补充,而作为财政职能的集大成者,马斯格雷夫提出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稳定经济,是财税法的三项基本职能,这一观点为我国学术界普遍接受。


  二、财税改革的战略思路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财税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财税改革不仅要结合本国实情,还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选择。近些年来,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对话和多边对话并不少见,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也越发频繁,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潮流,所以财税改革更应当树立全球观点,从国际化的角度来推进全球经济的共同治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基本上占据了我国税收收入的3/4,税收结构并不合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应当逐渐降低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基本的财政保障,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财税制度,减少税源转移和税收流失,实现社会公平。


  2.收入分配与财税改革


  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富强是人民富裕的保障,人民富裕是国家富强的根本,当财政收入的增长已基本能够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收入的增长幅度,20世纪末,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富民穷”的局面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财税改革应当与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相适应。在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包括反垄断政策和反腐败措施,消除国民收入的严重不平等性,使低收入阶层向中高收入阶层流动,为人们提供更加平等的收入机会。


  三、结语


  总而言之,财税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功能,而且在重要的发展时期也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正确认识财税法功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只有正确认识了财税法功能,才能深入推进财税变革,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改革,改变旧有的利益格局,利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作者:陶浩

  第5篇:略论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思路


  无论任何国家,发展都是一个亘古不变的主题。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律,在过程中注意发展的协调性以及可持续性,具备危机意识,不断的防范以及解决危机;同时国家的发展也需要不断的提供公共物品的供给,所以也就离不开强大的财政支撑,而财政的水平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人民的福祉以及人权的实现。所以说,国家的发展不仅仅要注意有效性和可协调性,还要注意财政方面与人民福祉方面的问题。每一个国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都采取了不同的财政措施,预算的大量支出,不断减免的税务收入,国债证券的增多以及政府采购政策。上述的每一种财政手段都需要税法对其进行保障。从而也就产生了危机应对与财税法治方面的关联。无论是预算还是税收,都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即使是经济危机时刻,也不可违背。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在面对经济危机时,每个国家都不断完善和健全财政法。但是在法制的背后,仍然存在着一些背离法制的问题,这些都是财税法建制的潜伏隐患,若是不能得到及时的调整,将会影响财税法的发展。


  一、财税法在危机应对中的重要性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中国经济快速下滑,人民缺失生活信心,我国的经济形势在不断恶化。在这种大环境下,国家只有经过科学的宏观调制,才能整体的维持住经济发展。


  所谓宏观调控,是以社会的基本资源为基础,在市场机制上进行调控,财税法的调整与出台,则是能够促进宏观调控。在应对金融危机时,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国家经济平稳发展,国家必须出台保护政策,例如楼市政策、股市政策和扩大内需的政策等,这其中,财税政策一直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二)促进经济在危机中的稳定增长


  在应对金融危机期间,不断出台财政法以及税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的振奋民心,调动企业以及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只有不断提高财政政策的有效性,才能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


  二、从危机应对看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制问题


  在财税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已经是多年的老问题了,但也是一直存在至今的问题,核心内容就是对财税法立法权的配置。法定原则上,财税立法权应该交由立法机关来行使,政府经过授权之后,才能使用部分的财税立法权,但是政府是不可能成为财税立法权的享有者的。在经济危机时,考虑到了现实的调控需要以及对危机的应对问题,虽然提倡了动态的法定原则,但是需要时刻注意财政立法权的限定,这样才能保证财税法的法定原则可以在与时俱进的同时又能保持其合理性,可以实际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有符合合法的法治精神。


  通过整理在危机应对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类措施来看,在财税立法权方面,政府的权势非常突出。无论是决定减少税收,还是对于税基、税率的调整方面,国务院甚至是职能部门就可直接操作。这个问题要是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就一定会影响财税法的发展。


  (二)权力行使问题


  财税手段的过多使用,势必要牵连到权力的行使方面,例如预算支出权与调整权、税基调整权以及税率调整权、国债发行权、转移支付权等等。虽然这些权力的配置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具体行使过程中,都不能保证不会发生越权现象,一旦发生滥用职权实践,某些主体的权力就会行使不完整,从而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这些权力但是由国务院或者职能部门直接行使,虽然这样比较方便解决问题,但是与法治精神的要求差距太大。在经济危机期间,受税收减收影响,税收增收的需求一定会加大,那么依法征管的问题就会日益严重。


  (三)透明度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财税立法的透明度需要提高。财税立法关系民生大计,对国家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财税立法一定要多加控制。可以说,财税立法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是两者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尺度,所以它的影响很深远,所以财税立法必须透明。让人民知道财税立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都是什么,同时还要广泛的征求意见,平衡好多方面的利益诉求,这样财政立法才会更加具备执行力和影响力。


  三、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


  (一)风险防控理论


  在风险防控方面,财税法是最好的风险防控的办法。之所以财税法对经济社会中存在的风险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是由于其本身所具备的特殊的功能。财政法的基本功能包括分配收入、保障稳定、资源配置等,财税法可以通过这些基本功能,使得国家、企业、人民都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一次来维持社会的平衡;通过宏观调控来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保障人权,促进企业发展,以此来增加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对经济危机进行防范和化解,所以说,财税法才是最主要的风险防控法。


  在整体上,财税法可以控制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当风险具体化时,财税法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控制具体的财税风险,具体的财税风险一般包括预算风险、国债风险、税收风险以及转支风险等,想要防范或化解这些风险,就需要运用财税法中的一些相关制度。


  其实公共经济的主体与私人经济的主体是一样的,都需要对风险进行防范控制与化解。预算支出过多,负债太多以及赋税太重都有可能形成财税法上的财政风险,因此若是想有效解决赤字过于严重、负债太多,还有由于征税不均,导致无法持续征收税费的问题,就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管理。着重关注财务上的税收平衡度,特别是政府的采购以及相关支出,确保时刻掌握政府的财务情况,确立正确的国债法以及优化税法,确保政府与人民形成良性的“给予-取得”关系。


  在未来时间里,在进行财税立法时一定要与《预算法》和《国债法》的制定相结合,与理论认识和现实需要相结合,合理完善预算平衡与预算调整,赤字与债务控制的制度,争取将我国国债的发型以及回收制度更加规范化,预算的编审与执行更加合理化;另外由于税收的不均而影响到的国家税务的征收还有国民的遵从,针对这些风险也要加强对财税法的公平性以及合理性方面的关注。


  (二)信息披露理论


  信息传递不完全充分、具有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当今社会的财税风险,为了减低因为信息传递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问题,法律法规硬顶制定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制度,从而使各解封的当事主体具有知情权。例如纳税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等等。对于信息的加强披露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本文所指的财税法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包括国家与国民相互之间的信息公开,其核心就是全面落实信息知情权。一般情况下,人民关注的更多的是自己的知情权益,其中典型的情况就是人们非常关注在预算法领域中,人们的预算知情权的问题。而针对纳税人方面,纳税人对于纳税知情权则是较为注重,在国家进行国债发行、转移支付以及政府收费方面,都需要获得一定的知情权。


  国民享有知情权是一方面,为了加强制度管理,国家也是享有获取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的。在我国法规的众多制度中,有大量的关于国家知情权的规定,其中着重要求企业和个人要针对其进行的经济活动以及收益向上级进行申报和汇报,国家从这些获取的信息中,判断出如何进行收费、征税以及发债,同时也可以在财政支出方面做一些相应安排。


  不过一般情况而言,国民的知情权,基本都是从国民该享受的权益角度出发,而国家的知情权,则是从国民信息义务的方面而言,例如我国现有税法规定中,关于纳税人的知情权,他有权知道国家的税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在纳税时相应的纳税程序,包括办理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以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缴税时的税率还有在办理时应该注意的注意事项,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等等。


  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是,纳税人还需要遵循一些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里包括纳税人应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纳税人除了提供通过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请时的信息外,还要提供例如经营情况变动、是否遭受过自然灾害等等信息,在缴税之前还需要提供纳税人的其他涉税信息,对有抵押的人、质权人的欠税情况都需要进行说明,纳税人处分大额财产时的报告等等相关信息。


  无论知情权是以国家还是国民作为主体,想要实现知情权就必须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财税法上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深度研究,并且提炼出较为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情势变更理论


  金融危机不但在经济上带来了隐患,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情势变更,私人契约受到影响的同时,国家收支平衡的预算也会受到影响,使得国家预算无法实施。所以,在应对危机时,我们不但要考虑私法领域上情势变更所引起的变化,同时在公法领域上也要考虑其对财税法的影响,从中提炼出财税法在情势变化下所产生的变更。财税法由于情势变更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预算调整问题首当其冲,预算支出的优先权也发生变化,税收制度也需要进行微调,特别是国债发行发面,财税程序法的完善是个重大难题。这些问题都关系到财税法的各个重要的领域,也是财税法设立的重要内容,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着重的研究。情势的重大转变以及不可预见性是影响财税法领域情势变更以及制度制定的重要因素,当情势变更变得更为广泛时,与财税法相关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就会发生相应变化,对情势变更的相关因素进行要件分析,变更财税的程序以及权益,责任分担的制度也会相应作出调整,进一步对财税法进行变更与丰富。


  四、结论


  针对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思路,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通过对财税法在危机应对过重的重要作用的阐述,延伸出在危机应对过程中,财税法领域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又从风险防控方面、信息披露方面以及情势变更方面提出了问题的改善措施。若想将财税法进行有效、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对于国家的债务增加其透明度,调整政策从而重新获得国民的信心。只有进行合理改善,在应对经济危机时,财税法才能发挥其强有力的积极引导作用,引起国家与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有效发展起来。


  作者:贾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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