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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历史发

发布时间:2015-07-18 09:21

 摘要:“发现”“占有”和“有效管理”是国际法确定领土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中国是最早发现并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持续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这是国际法认可的历史性权利。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对南海部分岛礁及海域提出主权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对部分岛礁的军事占领以及在附近海域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实质上是对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侵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是友好邻邦,南海争端应由当事国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各方应切实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鉴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中国应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做好适时收复被占岛礁的准备。
  关键词:南海主权;国际法原则;历史依据
  中图分类号:D9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7-0051-06
  
  一、引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南海周边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却陆续对南沙群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提出主权要求,不仅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且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南海问题由此产生。特别是近年来,菲律宾、越南等国不但强硬表态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而且武力驱赶在中国管辖海域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移除别国主权标牌,菲律宾政府还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甚至派遣军舰在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巡逻、举行海上军事演习等。与此同时,域外大国为了自身利益需求也趁机介入,加紧了对南海问题的干预,使南海形势骤然趋向紧张,这对中国周边海上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依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个人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的理解,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考察和探讨。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上,确定一个地方的主权归属要依据四大要素,即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历史上曾连续进行行政管辖。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在16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须其他行为,就可以产生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著名国际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对领土取得方式在16世纪以前与18世纪以后的差别作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在16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须其他行为,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但到了18世纪,领土的取得必须同时符合“最先占领”和“有效管理”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一直沿用至今。英国学者詹宁认为,在古代,单纯的发现而不需要任何实际的占领,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全主权。英国学者布列尼也明确指出,在十五六世纪,单单是发现而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就可以取得对所发现地区的完整主权。①现代国际法理论认为,对一个地区长时间、连续、无可争议地行使有效管辖是产生对这一地区领土主权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性领土争议问题时,“有效管辖”原则同“最先占有”原则一样,都具有构成绝对主权的法理意义。中国是最早发现并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持续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权利是为国际法和海洋法所认可和尊重的历史性权利。
  1.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
  据考古资料,中国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已发现了西沙群岛。甘泉岛西北部沙堤内麓史前文化遗址出土的遗物中有陶网坠、陶瓮、陶甑、有肩石斧、梯形石斧和小石斧,而甘泉岛乃至西沙群岛都没有这些遗物的原料,这些遗物的原料、制作技术和器物形制同海南岛各地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至战国时期人们生产和生活用的器物一致,即这些器物来自海南岛。②此外,在甘泉岛、中建岛、金银岛、琛航岛、广金岛、永兴岛、石岛和北岛发现了多批战国时期至近代的来自华南大陆和海南岛的陶瓷残片和古钱币,这说明中国先民至少在20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就不断到西沙群岛生产和生活。③在南沙群岛道明群礁、郑和群礁、福禄寺礁、皇路礁和南通礁等地,发现了秦汉时期压印纹硬陶瓮碎片和东汉五铢钱、唐代釉瓮碎片、唐宋时期青瓷片、北宋“熙宁重宝”铜钱、明清时期中国大陆民窑出产的青花瓷、清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铜钱等遗物,这说明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朝时期,华南先民就发现了南沙群岛,此后不断在南沙群岛岛礁从事初级的开发活动。④
  2.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命名
  南宋《岭外代答》卷一“地理门·三合流”条开始,将南海诸岛岛礁统称为“长砂、石塘”。《诸番志》中的“海南”条则称南海诸岛“千里长沙,万里石床”。明万历年间编纂的《广东通志》用“长沙海、石塘海”统称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中首次称南海中属于中国的岛礁为“南海诸岛”。⑤最早将南海诸岛分群的史籍是15世纪中叶的《郑和航海图》(1521—1627年印),该图将东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统称为“石星石塘”,将西沙群岛称为“石塘”,南沙群岛称为“万里石塘屿”。⑥陈伦炯著《海国见闻录》(1730年)上卷《南洋记》中将南海诸岛分为现在的四大群岛。⑦给南沙群岛命名为“万里石塘”者始见于《宋会要》,该书“真里富国”条所指以占城南界到交趾南界航线东南面的名叫万里的石塘,其位置正好是南沙群岛,其海水“或深或浅,水急礁多”,岛礁“绝无山岸”等,正好是南沙群岛显现的海洋地理特征。《元史·爪哇列传》记载,1292年元世祖因爪哇国王曾对中国派去的使节无礼,特遣舰队从广州、泉州出发征讨,往返均穿过南沙群岛水域。《元史·史弼传》记载当时中国舰队经过的万里石塘即为南沙群岛。此后,不同时代对南沙群岛的命名不同,《郑和航海图》称南沙群岛为“万里石塘屿”,黄衷著《海语》(1536年)卷下称南沙群岛为“万里长沙”,罗洪先著《广舆图》(1554—1557年)卷二之附 图以“长沙”专指南沙群岛,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间政府测绘刊出的地图中将南沙群岛称为“万里石塘”。⑧
  明清以来,中国航海者和海南渔民对南沙群岛各岛屿的具体位置作了比较科学的记录。明朝罗曰褧著《咸宾录》卷六及章潢著《图书编》卷五九均记载,南海诸岛位于中泰航线以东。海南渔民民间手抄航海针经《更路簿》中,所记载的南沙群岛地名有72处。⑨1935年1月,民国政府成立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的会刊第1期公布了中国南海各岛屿中英文地名对照表,表中称南沙群岛为团沙群岛,称中沙群岛为南沙群岛,列出岛礁名共96个。1947年12月1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了南海诸岛地名,将原南沙群岛改称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称南沙群岛。⑩自此,中国所有官方文件及出版物均使用南沙群岛的名称。
  3.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海诸岛
  南沙群岛在古代虽不适宜居住,但仍有中国渔民长年居住于此。据史料记载,早在2000多年前华南人就不断向东南亚移民、开发,华南人从虎门起航,穿过南沙群岛海域,抵达加里曼丹岛开发采金。甘泉岛西北部的唐宋遗址,明清以来渔民在甘泉岛、珊瑚岛、琛航岛、广金岛、永兴岛、赵述岛、北岛和东岛就地取材用礁灰岩、沙丘岩和珊瑚礁砾块砌成的14座小庙以及出土的各朝代文物,都说明了中国公民长期不断地在这一带生产和居留。中国公民发现南沙群岛以后,就一直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晋代裴渊在《广州记》中对中国渔民在南海捕鱼和采珊瑚作了记录。1868年《中国海指南》中记载了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的情况:郑和群礁有“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中国渔民在南海诸岛居住并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活动,从自发到有组织,得到了中国政府的准许和支持。
 民国时期中国开发经营南海诸岛的史实,中外史料均有记载。由政府出面对南海诸岛进行开发经营始于1925年,当时的北洋政府曾命令海军部全国海岸测量局在东沙岛建立无线电台和灯塔。1937年1月2日,民国政府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广东分会专员兼特派计划开发东沙群岛视察专员梁有成上书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长宋子文,提出开发东沙、西沙群岛的建议。抗战胜利后,开发建设南海诸岛重新被提上民国政府议事日程。1947年2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上,陆幼纲等34人联名提议加紧建设西沙、南沙群岛,以巩固国防。1947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还与上海中元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开采合约,实行矿产开发许可制度。中国渔民开发经营南海诸岛在日本文献中也有记载。如日本《新南群岛概况》记载,中业岛有渔民“栽种之甘薯”,“昔时有中华民国渔民居住于此岛,并种植椰子、木瓜、番薯和蔬菜等”。
  4.中国最早管理并持续管辖南海诸岛
  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管理始于秦代。据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统一北方后,于公元前214年派大军进入岭南地区,并置桂林、象和南海三郡,象郡和南海郡面临南海,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整个南海诸岛。汉朝班固《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记述,汉武帝于元鼎五年(前112)派大军进入岭南平叛,重新统一南方后设置了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珠崖、儋耳九郡,其中交趾、九真、日南三郡为现在越南北部和中部地区,珠崖、儋耳为今海南岛,其余诸郡亦傍依南海。在汉武帝时期,中国政府曾多次派遣使者从华南乘船,到南海和印度洋沿海各国修好,这说明此前华南与这些地区的民间商贸和交通运输已很频繁,汉朝已形成了一条从番禺(今广州市)去印度洋沿海国家的“海上丝绸之路”。《旧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振州(今三亚市)境域为“西南至大海千里”。在宋、元、明、清四个朝代,以“石塘”“长沙”为名记述南海诸岛的书籍多达上百种。《诸禺志》记载,宋代南海诸岛的行政管辖权“悉隶广南西路”。明正德十六年(1521)《琼台志》卷二十一把“长沙”“石塘”记载在海南的“海域”里。郝玉麟著《广东通志》记载,清代将“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划归琼州府管辖。清康熙五十五年经过实测绘制的《大清中外天下全图》、雍正二年(1724)绘制的《清直省分图》、乾隆二十年(1755)绘制的《皇清各直省分图》、乾隆三十二年绘制的《大清一统天下全图》、嘉庆五年(1800)绘制的《清绘府州县厅总图》、嘉庆二十三年绘制的《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都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分别标记为“万里长沙”与“万里石塘”而列入清朝的版图内。
  20世纪初以来,中国政府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1930—1933年法国趁日本侵华之机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南威岛、太平岛、安波沙洲、北子岛、南子岛、南钥岛、中业岛、鸿麻岛和西月岛九岛屿,此举立即遭到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中国渔民的强烈反抗,中国政府除提出抗议外,还派出军舰进行调查和交涉。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中国军民为收复失地同日本侵略者进行了殊死斗争。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1946年中国政府收复南海诸岛,并派出“永兴”舰开展南海划界工作。1947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完成了南海划界工作,并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西起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岛东北共11条断续线组成的南海划界线(因其形状像英文字母“U”,故也称为“U”形线)。新中国成立后,持续管辖业已形成的中国南海疆域,只是在1953年删减了北部湾的两条断续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南海“九段线”划界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正式明确了南海“九段线”的疆域范围。
  三、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南海在中古时就被称为中国海或中国南海,近代又称为南中国海,这一称呼至今国际通用。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宣统元年( 1909),“各国曾请中国于西沙建设灯塔,以利航行”。1912年英国海军部测绘局编印的《中国航海志》(China Sea Pilot)中,多处载明南海诸岛常有中国公民的足迹。1930年4月在香港召开的远东气象会议,要求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上建立气象台。1933年9月法国出版的《殖民地世界》记载,1930年法国炮舰“马立休士”号测量南沙群岛的南威岛时,岛上即有中国公民3人;1933年4月,法国人强占南沙9岛时,见各岛居民全是中国人。日本政府外务省发言人针对1938年法国殖民当局的南安警察侵入西沙群岛事件,称“我们承认(西沙群岛)是属于中国领土”。1947年中国南海“11条断续线”疆界提出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反对。依据《国际法》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对或者抗议,就是承认或者默认。菲律宾1951年《宪法》、1953年《宪法》所确定的国土面积,没有包括南沙群岛。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会见中国驻越领事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南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后,时任越南总理范文同表示承认和赞同这一声明。1966年日本出版的《新中国年鉴》记载,中国的沿海线,从辽东半岛起到南沙群岛约一万一千公里,加上沿海岛屿的海岸线,达两万公里。1972年日本出版的《世界年鉴》记载,中国领土除大陆部分外,还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岛等。1961年美国出版的《哥伦比亚利平科特世界地名辞典》载明,南沙群岛是南中国海的中国属地,是中国广东省的一部分。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岛屿,还包括伸展到北纬4度的南中国海的岛屿和珊瑚礁。1971年美国出版的《世界各国区划百科全书》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除大陆部分外,还包括几个群岛,其中最大的是海南岛,在南海岸附近;其他群岛包括南中国海的一些礁石和群岛,最远伸展到北纬4度,这些礁石和群岛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中都明确标绘出南海诸岛归属中国。如1954年联邦德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1954年苏联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罗马尼亚出版的《世界地理图集》,1957年英国出版的《牛津澳大利亚地图集》《菲利普地图集》,1958年英国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地图集》,1960年越南出版的《世界地图》,1964年越南出版的《越南地图集》,1965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国际地图》,1968年法国出版的《世界普通地图》,1968年民主德国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图集》,1970年西班牙出版的《阿吉拉尔大地图集》,1972年越南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73年日本出版的《中国地图集》等,均将南海诸岛列入了中国版图。
  四、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
  主权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以国际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以及“邻近原则”“时效性原则”和所谓的“继承权”“无主领地”规则为由,对南海部分岛礁及海域提出的主权要求,从其声索的依据来看,有的与历史事实不符,有的则与国际海洋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1.南海周边国家依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海域宣称主权,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案。这些国家主张的海域范围不但与中国的传统疆域重叠,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海洋权利,而且这些主张之间也相互重叠。如1977年5月越南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方案,声称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自然延伸到边缘的大陆架拥有管辖权,从而侵入中国传统海疆范围100余万平方公里。1978年6月菲律宾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方案,将总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的海域宣布为其领土范围,侵入中国传统海疆42万平方公里。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亚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方案,将海域面积增加到1577300平方海里,侵入中国传统疆域5万多平方公里。1980年4月马来西亚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方案,使其海域总面积达138700平方海里,分割南沙海域27万平方公里。1982年文莱发表专属经济区声明,对南通礁及其附近3000平方公里海域提出主权和管辖权要求。此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还擅自单方面宣布自己的大陆架范围和界限,甚至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这些国家单方面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进而对南沙岛礁及其附近海域声索主权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精神,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从法理逻辑上讲,应该是先有领土主权,然后才能产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不是相反。海洋管辖权是以领土主权为基础的,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这是现代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借口,将他国的领土据为己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找不到任何条款规定沿海国可以通过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方式,将原属于他国的岛屿领土归为己有。相反,执行《公约》的前提是遵循“陆地支配海洋”原则。一个国家只有拥有了大陆或岛屿的主权,才有可能享有该陆地或岛屿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解决海域划界争端,而不适用于解决岛屿归属争端。
  第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问题需通过相关国家协议解决,而不能由任何一国单方面宣布界限。《公约》第74条、第83条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协议划界不但是一项程序性规则,而且是参与划界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实际上,一些国家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是相互重叠的。既然南海部分海域是争议海域,其周边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就应该通过各方的协商来解决。任何国家单方面主张的界限, 或国家间签订的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划界协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三,南海周边国家依据《公约》中的某些规定来主张在南海的权利,必须遵循国际法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拘束力。1947年中国海疆线的确立比《公约》的生效要早47年,当时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概念还未产生,故不能因《公约》的存在而否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海域疆界。
  2.一些国家以“临近原则”“时效性原则”为由提出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海域的主权要求,在国际法上是不被承认的
  在菲律宾声称的主权依据中,“临近原则”最早被提出且影响较大。虽然国际法承认国家对邻近的特定海域(接续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拥有一定的管辖权,但这是赋予沿岸国有特定目的和机能的、有限定权能的特别制度,并不意味着国际法承认沿岸国对其所有邻近客体都拥有管辖权。“邻近原则”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但在国际法上从来没有被承认过,相反,这种主张在国际法上多次被宣布无效。从实践来看,以“邻近原则”解决领土争端也不可行。在“北海大陆架”案中,丹麦和荷兰以“邻近原则”为依据提出权利要求,遭到了国际法院的反驳。在当今世界,邻近一国的岛屿,其主权却属于与其相隔甚远的国家所有的现象普遍存在。如英国的海峡群岛距离英国85海里,而离法国只有20海里;丹麦的法罗群岛距离丹麦650海里,而离冰岛只有300海里。菲律宾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菲律宾的苏禄群岛中有许多小岛距离马来西亚的加里曼丹岛仅3—5海里,而离菲律宾却有此距离的10倍之遥。“临近原则”并非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获得领土主权的基本原则,因此,菲律宾不能以“邻近”为理由,擅自把中国南沙群岛的某些岛礁说成是自己的领土。
  在传统国际法中,所谓“领土时效”,是指一国曾经不正当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某些领土,占有国长期且安稳地继续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对此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占有国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越南、菲律宾等国以“事实”占领为借口,主张通过“时效制度”取得领土主权,这种主张没有法理依据。理由有二:其一,菲律宾对南沙群岛中若干岛屿的占领行为,中国政府从来没有予以承认或默许,而是不断提出抗议、进行交涉。其二,传统国际法中的所谓“领土时效”是一种有争议的领土取得方式,从来就没有成为一种得到公认的国际法规则。“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
  3.一些国家以“继承权”“无主岛屿”为由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及海域主张主权,更是站不住脚
  以菲律宾为例。菲律宾提出的“继承权”依据是,菲律宾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括的岛屿”。并且,菲律宾在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中声称,“所规定的基线范围内的所有水域为菲律宾内陆水域或内水”,“位于群岛外缘岛屿之外,但在上述各条约所载疆界之内的全部水域是菲律宾的领海”。这些主张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菲律宾政府把“位于群岛外缘岛屿之外,但在上述各条约所载疆界之内”的全部水域都称作菲律宾的领海,这明显违反了《公约》中关于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规定。其次,菲律宾政府对“三个条约”的理解与当时的事实不符。美国曾一再声明,当时条约割让的仅是界限内的群岛,而不包括海域。美国政府不仅驳斥菲律宾曲解了美国官方的态度,而且在1986年发表声明,提出不同意对这些条约的条款作特别的解释。菲律宾政府的主权要求,显然是为了扩大其海域面积而曲解了“三个条约”的内涵。至于菲律宾以1956年克洛马发现的所谓“卡拉延群岛”属“无主地”为由声称对其拥有主权,更是与史实大相径庭,因为这些岛屿在古代就已被中国管辖。
  五、结论
  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法理依据,都雄辩地证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目前中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中国在南海维权面临严峻的形势。特别是近几年来域外势力高调介入,使南海问题有被进一步复杂化、国际化的趋向,对此,应保持高度警觉。中国一贯主张南海主权争端应由当事国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各方应切实按照《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鉴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蕴含潜在冲突的可能性,中国在致力于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同时,应当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做好适时收复被占岛礁的准备。
 注释
  ①曹鉴燎:《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第85—88页。②王恒杰:《西沙群岛的考古调查》,《考古》1992年第9期,第769—777页。③赵焕庭:《西沙群岛考察史》,《地理研究》1996年第4期,第55—65页。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人民日报》1980年1月31日。⑤鞠继武:《我国历代对南海诸岛的管辖》,中国科学院南沙综合科学考察队编《南沙群岛历史地理研究专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2—68页。⑥钮仲勋等:《南沙群岛的历史沿革》,中国科学院南沙综合科学考察队编《南沙群岛历史地理研究专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7—61页。⑦刘南威:《南海诸岛地名初探》,《岭南文史》1985年第2期,第94—98页。⑧李宝田等:《历史上对南沙群岛的发现与开发》,中国科学院南沙综合科学考察队编《南沙群岛历史地理研究专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22—137页。⑨刘南威:《南海诸岛琼人俗名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5年 第2期,第24—34页。⑩冯仁鸿:《南海诸岛史话(下)》,《岭南文史》1992年第2期,第34—36页。史棣祖:《南海诸岛自古就是我国领土》,《光明日报》1975年11月25日。吴士存:《民国时期的南海诸岛问题》,《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第127—132页。赵焕庭:《华南海岸带自然资源的开发研究——资源开发的历史及其经验》,《热带海洋》1990年第2期,第46—53页。冯仁鸿:《南海诸岛史话(上)》,《岭南文史》1992年第1期,第38—40页。林金枝:《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人民日报》1980年4月27日。刘志鹏:《南海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历史学习》2004年第9期,第19页。褚浩、陈庆鸿:《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不容置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6月8日。刘中民、滕桂青:《十余年来国内南海问题的历史地理和法理研究》,《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6—47页。郭渊:《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第133—138页。马涛:《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东南亚研究》1998年第5期,第42—44页。黄德林:《评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的主权主张》,《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第42—50页。程爱勤:《解析菲律宾在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上的“邻近原则”》,《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4期,第84—90页。王萍:《国际法确定南海海权的思考》,《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171—173页。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编《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海洋出版社,1984年,第60页。李金明:《菲律宾国家领土界限评述》,《史学集刊》2003年第3期,第67—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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