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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低碳经济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与解决

发布时间:2015-05-12 17:11

  随着各国对低碳发展模式的探索不断加深,经济方面的低碳式发展也愈发深入人心。这种低碳经济理念不仅存在于本国经济行为当中,而且广泛存在于跨国经济行为当中。低碳经济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逐渐显现出来。

  一、低碳经济和贸易自由化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1]。

  贸易自由化是指世贸组织各成员在货物、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要逐步实现自由化,即各成员方保证履行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乌拉圭回合和以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协议与协定,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准入度。贸易自由化对于全球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在过往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在今后的日子里,贸易自由化依然会被世界各国所推崇,而阻碍贸易自由化的经济行为也将为各国所抵制。

  可以说,低碳经济是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经济模式。它的出现有其积极意义,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这种阻碍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尤为明显。要实现“低碳贸易自由化”,必须明确认识二者在国际法上的冲突并探寻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低碳经济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1.低碳经济产生贸易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要求各国减少贸易壁垒,而低碳经济会促使新的贸易壁垒的产生。

  (1)倡导低碳经济产生关税壁垒。贸易自由化要求各国降低关税,而低碳经济的施行使得各国先后制定有关碳关税的法律。尤其是发达国家相继出台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美国为例,美国已经颁布《美国情节能源安全法案》,从2020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碳关税。其实质是美国外交战略重大调整,目的在于遏制新兴经济体发展[2]。这对发展中国家是相当不利的,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也十分显著。

  (2)倡导低碳经济产生非关税壁垒。在倡导低碳经济的同时,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纷纷制定新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甚至禁止措施,对于外国投资也审查严格。这些经济行为严重违背贸易自由化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宗旨。低碳经济的提出掀起了新一轮的“低碳贸易保护主义”之风,使自由化进程放缓。

  2.低碳经济为发达国家歧视发展中国家提供借口,阻碍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要求各国经贸行为中采取非歧视待遇,而低碳经济的施行过程伴随着各式各样的歧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本身历史优势和科技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高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指责和立法方面的排挤,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而且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责任就是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然而从目前发达国家所采取的行动来看,发达国家不仅没有承担更大的责任,反而将责任推给发展中国家来承担。尤其在国际贸易方面,发展中国家不仅成为发达国家的初级工厂,而且承受着发达国家施加的高额关税和其他方面的排挤。这就造成了严重的差别对待,不符合自由化的要求。

  三、低碳经济和贸易自由化冲突的解决

  倡导低碳经济对地球环境保护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无可厚非的,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是值得追求的。随着低碳经济深入各国政策立法等领域,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如不合理调控,二者冲突必将愈演愈烈。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使二者的冲突降至最低,从而获得贸易自由和优质环境的双赢。

  1.各国在各自制定有关低碳经济的立法时,应适当规制,不宜过度限制和碳排放有关的经济行为。在关税和准入方面不宜规定过于严格,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使国际经济的自由化与低碳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尤其是发达国家应意识到,一味提高进口产品碳关税或者限制高碳排放量产品的进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在现阶段,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不能只采取强硬的政策立法方式来施行,而应该认清现状,在合理的限度内逐步推进。否则,必将阻碍自由化的进程,也会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低碳的“拉锯战”中两败俱伤。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将该原则落实到实践当中。发达国家不应把二氧化碳排放量过多的责任完全推到发展中国家身上,其本身也应用实际行动主动承担起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义务。各国都应认识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国家就能完成的,而是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实现的。尤其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与组织,更应为发达国家作出表率,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不再仅仅是观望着的姿态,而应用现实的减排成果表明其决心。

  在构建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国际谈判中,各国充分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与历史因素对其现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仅发展中国家要走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发达国家也要走低碳经济发展路线。而且低碳的标准要以本国各方面综合因素为标准,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在低碳经济模式中受益。最终制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只有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才能处于平等地位,不受歧视。

  3.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要加大低碳经济力度,加大对低碳经济的宣传与施行力度,使得国际经济行为向国际低碳经济行为转变。把“低碳理念”充分融入到国际经济行为当中,使“低碳”不仅不成为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反而寓于自由化当中,最终实现国际低碳贸易自由化。

  四、中国的低碳贸易之路

  低碳经济这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已经对世界经济产生颠覆式的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能在低碳经济的浪潮中走在前面,对其经济发展必将大有裨益。贸易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首先受到重视。

  1.发展本国低碳经济。

  应当意识到,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污染呈现排放总量大,结构性污染突出,复合型污染严重等特点[3]。发展低碳经济首先要从开发新能源入手,优化本国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其次要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淘汰落后工业部门;最后要加大低碳宣传力度,使低碳生活深入人心。

  2.加强国际对话,增强低碳经济国际法话语权。

  低碳经济不仅仅是本国内部的经济行为,还涉及本国与外国的经贸关系。为使在低碳经济中处于有利地位,中国应加强国家间对话,以防发达国家利用低碳经济制约我国产品出口和销售。积极探索与西方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管理、培训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开展具体项目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及能力建设等形式的合作活动[4]。除此之外,中国还应积极参加国家会议,努力促成新的国际公约的起草和签订。在国际公约的谈判中增强本国话语权,维护本国利益。

  综上,低碳经济与贸易自由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但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各国能充分考虑并衡量环境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本国和贸易相对国的整体利益,并将之置于协调发展的进程中,低碳经济便不再是贸易自由化的障碍,而是寓于贸易自由化中,为国际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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