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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态女性主义与国际环境法

发布时间:2023-12-06 06:45

美国哲学家斯普瑞特奈克( ak 1946 一)对于生态女性主义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認为“生态女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 西方文化中在贬低自然和贬低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历史性的、象征性的和政治的关系”。[1]总而言之就表现为父权制世界观也就是男权主义,其最突出的三个主要观点为:一、男性统治的逻辑,强调男性排他性的广泛统治,其中包括对自然、女性以及有色人种等。二、严格的等级差别观念,该观念强调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三、单一的二元思维方式,以对立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女性主义是当代西方女性运动与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各种社会运动中,生态女性主义者意识到在父权制统治和二元式思维方式对女性与自然界的各种压迫,倡导建立男女平等、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一种新型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生态女性主义作为一种文化和文学理论流派开始被人们所广泛关注。对于生态女性主义的思考,我们应该关注到地球环境恶化与女性歧视的联系。女性主义者德奥博妮呼吁要重新审视西方的男权世界 (theMaleSystem),男权世界的盛行已经触及到人类的生存问题了,只有改变当时的父权统治、二元思维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短缺问题。生态女性主义者认为作为生育母亲的女性和地球母亲(物理环境)是具有统一性的,生态女权主义者打响了向开始向男权世界提起了挑战。德奥博妮宣称之所以有必要进行生态女权主义革命是因为:“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所谓的更美好和更公平的社会, 而是生存, 让历史得以继续,而不是让我们像大洪水前的动物和鸟类那样消失,这些物种的生育能力也因为人类过剩的人口而持续降低。”[2]在生态女性主义的启示下,引发了我们对于环境正义的新思考,同时也给我们在研究当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突破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对于生态女性主义,许多国际法学者对其还是持怀疑态度,然而面对如今的全球气候变暖等生态环境的灾难和危机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从生态女性主义的角度去讨论国际环境法可以成为我们的一个研究新方法。 

  一、现有国际环境法对女性生态主义发展的限制 

  在女性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生态女性主义为女性主义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元素,从根本上无疑是一种新的发展与延续。同时生态女性主义也承袭着女性主义的一些特点。在法律方面,女权主义是首先在法理学方向上发展的。“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女性主义法理学定义为研究妇女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学分支, 它包括法律与社会对妇女偏见的历史、这些偏见在现代法律中的消除和妇女法律权利与社会承认的增强”[3]。对于同样是关注环境生态问题的环境生态主义和国际环境法来说,也具有同样的制约性。 

  对于女性生态主义的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与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1.国际环境法内容方面的限制 

  国际环境法主要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环境法律规范,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延续国际法主体对于女性主义发展的限制。国际法主体, 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 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4] “国际法的公私领域的划分, 确定了其管辖范围,将专属于国内法范畴的事项排除在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之外。这种公私领域的划分, 在女权主义者看来, 是隐性的对女性的一种歧视, 将女性自然而然地排除在国际法之外。”[5]国际环境法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而公法强调的客观、理性更多的注重的是男性的观点。在当前的国际环境法发展中对于女性的关注少之又少便来源于此。国际环境法当前关注的内容是各国的在国际环境问题中的责任,在传统理性思维下的国际环境法没有意识到女性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作用。甚至将女性思维排除在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中,生态女性主义对传统理性、男性统治掠夺这些主流模式的男性特征对于其在社会运行中的发展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批判。 

  此外,由于对女性思维的排除,便导致在国际环境法造法过程中缺失了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由于女性生理的特殊性,全球气候变化给女性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于男性。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在台风、干旱、洪水等这样的自然灾害中,女性的死亡率是男性的14倍。”[6]事实表明,在环境问题的危害下,女性与男性相比确实是处在劣势地位,因此在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重视女性权益的保障。而这正是国际环境法所忽略的内容,从而导致女性在环境问题发生中遭受更大的伤害。这对于生态女性主义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国际环境法实施方面的限制 

  国际环境法通过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环境组织通过有关国际环境法宗旨的活动来实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女性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影响与作用最多的是表现在女性对国家政治活动以及国际交往方面的作用,“据1995年联合国的一项报告显示, 女性担任国内政府领导职位的比例相当低,且多集中于权力较小的职务。如西欧国家女性在国内法律和司法职位中所占据的比例仅为9.7%,在东南亚地区,女性所占的比例甚至接近为零。”[7]另外,根据调查显示:女性议员在国会中所占的比例目前也不容乐观,其中国家环境法较为发达的法国仅有1%的女性议员。在国家管理中由于受到性别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女性是不具备与之匹配的话语权的。视线转移到国际环境组织方面,由于国内任职基数较小女性在国际环境组织的任职比例更加少之又少,“在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9位职员中,只有4位是妇女,在世界粮农组织51位职员中没有女性高级职员;同样,在世界卫生组织雇用的42名工作人员中,只有4名女性。此外,在联合国难民署28名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是女性。”[8]不难看出,在国际组织中女性所占职位比例也是非常低的。在国际环境法的规范中没有涉及对于女性在立法过程中任职比例,再加上先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男性居多,对于女性的自决权没有相应的保障;忽略了女性在国际环境问题中参与权的保证,从而限制了女性在国际环境问题中的影响。

    二、生态女性主义对国际环境法的启示 

  生态女性主义的观点可以为我们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途径。现代国际法起源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欧洲,吸收了许多包括家长制的西方法学思想。生态女性主义者研究认为,国际法在法律讨论方面忽视了女性以及女性的相关经历, 呼吁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种重建并不是用另一种理论来取代它, 女权主义者理论的目的是使家长制的体系、方法不能起作用, 不能保留他们的统治和权力。”[9]女性主义者的这些观点我们尚不去评论其正确与否,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其基础上发展的生态女性主义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无疑是有意义的。 

  1.生态女权主义伦理观的启示 

  生态女性主义其出发点在于批判传统父权制二元论,的建立可以说是建立在传统父权制二元论思维方式的批判之上。这种思想而且“把情感看作不可信任、不可依赖、与道德无关、要受(男性的)理性支配的低等领域,认为欲望、关怀、爱只是个人的特殊的情感,是理性之敵,是反复无常的、自私的,认为道德属于理智范围,与情感和特殊爱好无关。”[10]。在机械为主导的世界里以国界为界限开始进行利益的分割与争夺,以男权为主导就强调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生态环境与资源缺乏感性的看待,仅仅把生态环境与资源看做是发展的工具从而并未很好的意识到去保护环境与资源;往往只有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影响到发展的进行后才会被迫采取某些补救措施。并且在追求利益的强烈欲望的驱使下,各国在承担环境责任的时候互相推卸,形成当前国际社会对承担环境责任呈现一种消极的气氛。这也就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缓慢的原因之一。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谈判为例,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在父权制的传统国际法框架下进行,基于传统父权统治的思想,各国都希望能够通过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谈判来改变当前气候变化的上升之势,从而各国能够有效的避开气候变暖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失;然后收到理性思维和利己原则的支配,各国都想将减排责任推及到其他国家甚至是在国际交往中弱小的国家。这样的现状是不利于全球气候变暖治理的,从而损害的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环境利益。而生态女权主义带有母性所具备的关怀心理,带着悲天悯人的感性色彩,可以为我们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时避开为利益论。女性天生的感性在此刻便是男权主义者眼中无用与懦弱的变现,生态女性主义者能够将自己对于环境治理的理性思维与与生俱来的感性思维相结合,能够在全球气候治理谈判中摒弃理性利益论的束缚,主动的承担各国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相互合作的角度商讨环境治理的措施。其次女性所具有的母性关怀能够关注到国际交往中实力较弱的小国,往往这些国家由于国民经济较弱而导致环保措施不够完善参与国际环境治理的参与度也较小,生态女性主义能够秉承着博爱的母性关怀对这样的国家进行相关的国际环境治理措施的减免与帮助。在这种解决问题的思维下我们可以更高效的解决国际环境问题。 

  2.强调女性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中的作用 

  由于女性细腻的情感以及女性与自然的特殊联系促使女性能够更早感知到生态环境的变化,女性在环境保护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国际环境法来说,应当积极的推动女性参与的国际环境问题的治理中,从立法到实施的过程都应该有女性的参与,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女性在国际环境谈判中具备与男性同样的话语权。不仅需要保障女性在高层环境决策的权利,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部分应当设计出更多的制度来使得女性更多的参与到环境决策中,从而能够制定出更多关注女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国际环境法需要在传统的父权框架下注入新的活力,突破桎梏,不断的发展出不同视角的环境法律规范。 

  可是我们不得不说这个世界因为有男性、女性的共同存在,我们就应该从不同性别的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特别在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更是如此,国际社会上更能反射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矛盾与包容,在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法中加入生态女权主义的思考方式或许可以成为我们形成突破的着力点。 

  注释: 

  [1]查伦· 斯普瑞特奈克《生态女权主义哲学中的彻底的非二元论》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p63 

  [2]nne,Ecological-feminism Revolution Mutation[M] .Paris: Les Editions A.T.P.1978 

  [3]黄涧秋“国际视野中的女性—女性主义国际方法论评述”[J]《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8.01 

  [4]马呈元.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 

  [5][美] 克瑞斯汀· 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M].余潇枫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6]Sherilyn MacGregor. Gender and Climate Change: From Impacts to Discourses [J].Journal of the Indian Ocean Region,2010(6) 

  [7]TheWorld'sWomen1995:Trend and Statistics[Z].New York:United Nations,1995 

  [8]See Hilery Charlessorth st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1, 85:623. 

  [9]See Hilery Charlessorth st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J].American Journalof International Law, 1991, 85:644 

  [10]曹南燕,刘兵. 生态女性主义及其意义[J].哲学研究,1996(5) 

  参考文献: 

  [1]陈喜荣.生态女权主义评述[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10) 

  [2]苗福光.欧美生态女权主义评述[J].学术论坛2005.(10) 

  作者简介: 

  吴丹(1991--)女,布依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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