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国际法的政治效能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1 11:45

  摘要:国际法自17世纪产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现代世界秩序的发展中国际法仍然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在承认世界的“无政府状态”的大环境下,国际法的政治效能到底有多大?熊玠在《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一书中针对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对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虚无主义态度进行了批判,并对国际法的发展与政治效能给出了新自由主义式的评价与预测。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全球治理、島屿主权和外交三个方面给出了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国际法;政治效能;启示


  1.《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简介


  《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成书于2001年,美籍华人、纽约大学政治系终身教授熊玠所著。17世纪产生国际法以来,虽然在威斯特法利亚体系中对国际秩序的维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得不说一直为西方国家所主导,二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问题日益复杂化,经济全球化与世界政治多极化给了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为了应对国际法发展的自由化,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开始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大行其道。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对权力和自助的看重自然而然地忽视了国际法的作用,美国政府及学界出现了一股“现实主义之风”,国际法发展呈低迷态势。90年代之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在之前的“分分合合”中随全球化趋势的加快而出现再度融合的趋势,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笔者意将本书的内容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对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沃尔兹夸大了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作用,对国家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过分悲观,甚至更甚于霍布斯,以至于完全将国际法排除在国际关系之外,认为国家间的冲突似乎应该是常事,这并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状。二是对国际法的国际地位的探讨。他不仅从宏观上分析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问题,而且在微观上也引述了大量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大量内容,包括: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国家主权与豁免、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争端法等。


  笔者认为,熊玠教授在对待国际法的问题上更倾向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观点,他十分强调国际法在当今以及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他认为“无论国际法的名称应该叫什么,国际政治始终存在着规范的一面”,国际政治一定不会是现实主义所说的单纯的权力政治。


  2.对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


  2.1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理论中的国际法


  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继承与发展了摩根索的古典现实主义,又套以结构理论,形成了以沃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又名结构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沃尔兹新现实主义以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为起点,以权力为基础,以自助为手段,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进行了一系列论证,因此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观点主要有:


  2.1.1无政府状态。新现实主义继承了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国际关系描述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Hobbos1909,94-98),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甚至可以不受任何道德或法律约束。沃尔兹新现实主进一步认为人类和国家之间的利益不可能一致,因为“每个国家都是它自身利益的最终评判者”(1956,160)。所以在他这里,“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像国内社会一样的最高权威来掌控政治与秩序,所以国际关系中基本不存在道德因素的制约。”[1]


  2.1.2均势理论。结构的无政府状态必然形成均势理论。沃尔兹指出,“如果说有什么关于国际政治的独特的政治理论,则非均势理论莫属。”[2]在他那里,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中最稳定的状态就是大国之间的实力大体相等,参考冷战的形式与状态,沃尔兹新现实主义认为大国参与数量尽量越少越稳定,即在两极均势体系下国际关系处于最稳定状态。“国际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主要取决于大国,特别是只有两个大国时,所实现的权力均衡。”[3]无论从古典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者都承认均势是构建世界秩序的最理想的方式。


  2.1.3权力机制。顾名思义,即以权力为基础的对世界秩序的构建。他认为,权力是国家对外行动的基础,在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中,权力与实力才是国家的政治地位的决定因素,而如何处事也是由此来决定的。霸权稳定论是权力机制理论的最好诠释,霸权国建立自己的霸权体系并运用权力来维持秩序与保障收益,当体系内国家实力发生变动时,新旧霸权国之间的权势斗争则继续发生。


  2.1.4自助体系。自助是体系的无政府状态的派生物,在新现实主义看来,“自助是现有民族国家自我生存所需要的最可靠的手段。”[4]而广义上的自助包括加强军备、权力均衡、自卫和集体安全、更有甚者涉及干涉等。


  综合以上总结观点,以权势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各国的立足点是安全的最大化,相对收益的差距使得国家之间难以合作,而在均势理论的结构化理论之下,各国只根据自己的权力大小和结构中的位置来确定自己的外交政策,因此,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理论中的国际法是绝对的弱法。


  2.2对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


  熊玠核心论点是“任何单一因素(如单一的权力因素)在分析国际关系形成于发展时都有不当之处.”[5]而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则简单的从无政府的理论假设直接跳到权力决定论,排斥了所有可能与权力同等影响力的其他因素,如国际法。虽然他们力争推理的逻辑严密,但他们过度关注国家间对抗的一面,忽略了国际秩序规范性的一面,因为很多时候“民族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中对秩序的迫切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导向国际法的发现。”[6]


  2.2.1不能解释主权的限制。他们人为地将国际体系分为对立的两个部分,即无政府状态、权威与规则两方。无政府状态下,由于每个国家都是自己利益的评判者(Waltz1959,160),因此没有国家愿意接受对自身主权的限制。而事实是,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众多国际组织创立后被赋予更多的司法管辖权,“国际组织代表着大量有资格或能力展开行动(虽然没有主权)的实体。”[7]最典型的便是联合国,在赔偿案例(theReparatincase,1949)的有关建议中,国际法院判定“拥有国际法人资格(虽非主权)的联合国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能力,”同样适用于联合国的其他组织,如在1983年韩国007号飞机被苏联击落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要求国际民航组织(ICAO)去做调查,而不是某一主权国家。在某些互惠性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都愿意对国家主权做出资源互惠性质的缩减,如环境问题等。


  2.2.2不能解释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合作。他们提出,由于无政府状态下缺少公共权威,因而由于相对收益(即哪一方获得更多的收益)的阻力,国家之间的合作难以继续。而事实是,“国际法可以把规范驱动的行为转变为习惯驱动的行为。”如在美苏核武器控制进程的博弈中,从1963年的部分核禁试条例到1992年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的签订,可以说双方经历了一个反复博弈的过程。根据博弈论表明,“在反复中线的次数增加后,聪明的角色会(学着去)采用一种合作战略”[8]。在反复博弈中,美苏两国领导人逐渐认识到“背叛”意味着两伤,进而转向指定式合作。而戈尔巴乔夫接受《1987年中程核武器条约》与西方国家重建友好关系,不得不说这并不是一个为获取相对收益而进行的合作,因为按照条约规定的苏联从欧洲战区撤走的导弹数量要比美国的要多。


  2.2.3不能解释国际法产生的社会作用。从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理论假设出发,尽管有国际法存在,但没有一个中央机构来保证国际法的执行,因而国家行为归根到底是由权力来维系的。而事实证明,虽然没有中央执行机构,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远远少于遵守,虽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但为什么还有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按照沃尔兹的观点,这样做就等同于交出了国家实行自助的权利,但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并在国际法的体系框架下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国际社会中不仅需要权力,也需要规范。


  3.熊玠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观点


  3.1新自由主义对国际法的观点


  自由主义有着一套积极的国际秩序改造原理,“自由主义相信国际社会的进化,从个人到国家再到国际社会的更大层次中,制度与法律的发展可以逐步达到国内社会的限制水平。”[9]因此他们在寻求公正的世界秩序下构建了一整套对人类社会有持久性与终极关怀性的理论体系,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用、道义与原则等。所以他们对于国际法的态度是乐观的,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日益活跃的非国家行为体的壮大为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提供了现实政治基础。


  3.2熊玠理论中对国际法发展的新自由主义态度


  熊玠在国际法的认识与作用上采取了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权力并不代表一切,国际社会需要的还有规则,所以提出了国际结构在新的世界秩序中有所变化,并且国际法发挥了不同以往的作用。


  3.2.1变化的国际结构与国际法。后冷战时代的国际结构经历了一个新的变化:多极化,核威慑的削弱而常规武器的威慑增大,且地缘经济的兴起(Hsiung1993,3-5),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多极化削弱了传统大国的霸权威胁,国际权力体系变得既松散又相对平衡,既要履行义务又要追求秩序的国家则更愿意出让部分主权,这样国际法便获得发展。在安全与军事上国家更多的注意到了军备控制的意义,在地缘经济的兴起中,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更具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组织正在逐渐取代组织松散的关贸总协定体系,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军事安全,而国际法的规范意义便在这个程度上加以显现,跨国营销、国际制造、全球资本流动等领域的规范与安全性等方面必不可少的是国际法,同时在国际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中,国际法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3.2.2新的世界秩序与国际法。不可否认的是,在新的世界秩序中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呈现增强的趋势,有管辖权但无主权的单位正在对传统国际法提出新的要求,如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在国际事务上总是被允许到国际法院征求意见,而传统意义上国际法院只是为解决主权国家的争端服务的。并且非国家行为体还扩展到了民营企业甚至个人的意义上,民营企业甚至个人与主权国家的纠纷在国际法的条约或惯例中也得以体现。这将模糊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界限并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更加灵活的方式。全球化进程中数量庞大的国际机构的产生与管理的需求而出现的集体主义倾向,给了国际法另一个发展趋势。欧盟的基础不仅有条约法的规范,更有习惯法的渊源;不仅有在全体意义上调节国家关系与政策的法律,还有给予民族国家与欧洲法院同等的法律审理权。集体主义发展的普遍趋势下,这将为软法律(thesoftoflow)的发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4.熊玠理论中国际法的政治效能与对中国的启示


  4.1国际法的政治效能


  国际法与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是相伴而生的,尽管国际法无论从自身局限来说,还是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这一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的矛盾性来说,虽然不能为秩序提供完全的保障,但作为一种规范,在缓和与降低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缺乏中央权威之下国家之间缺少互信,而国际法为国际调解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第三方平台”,正如看到的那样“如果通过国际法能够采用非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方式,那么各国的第一选择就不会是诉诸自助。”[10]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同样限制了主权国家使用集体行动以及自卫权的边界。尽管国际法院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很弱,但是违法国家很少公开地与国际法对抗,而在国际法的调和之下,国际关系体系正从相互冲突的单边主义与过度的自助行为向互惠基础上的合作转变。另外,国际法的作用正在通过提供国家利己主义政策的代替物的政策来限制其重商主义冲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中,只有接受世界银行的协议条款并自愿由其条件约束的才可成为世界银行的成员国,成员国要求的部分利益保障必须以遵守其法律条款为条件。从国家对秩序的要求延展到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又促进了无政府状态中有限秩序的形成,这是一个良性发展的内循环机制。


  4.2国际法的效用对中国的启示


  4.2.1全球治理与国际保护责任(theresponsibilitytoprotect,R2P)


  “全球治理就是试图在全球、区域和次区域层次上,通过改革重建一套全新、更有效的管理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机制或国际制度。”[11]而在全球治理层面上,如何履行主权国家的保护责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面。中国支持有能力的国家履行R2P,正如对索马里那样的长期缺少政府、军阀混战、百姓生灵涂炭的“失败国家”履行保护责任一样,而在国际法的公正原则下,我们反对任何以R2P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的行为,例如在联合国关于叙利亚的决议上中国使用否决权一样,美国公然干涉是一个有政府、有主权的独立国家,这是完全非正义的,因此就全球治理层次上两种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全球治理不仅要求主权国家积极改变传统的被动角色,而且要在维护自身利益中树立国际责任,造福全人类。


  4.2.2岛屿主权与国际法


  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一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岛屿主权归属权的发展理论,从最初的“发现原则”到“发现—有效占领原则”再到“有效控制原则”的新发展,表明国际法院在判决岛屿争端时更倾向于对其作出认定,即哪一方对岛屿的控制更为有效。[12]遵照国际法院判例的传统,针对日本宣称的所谓钓鱼岛是美国归还的说法,运用第一原则(发现原则)就完全可以反驳。1982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国际法院则宣判美国自称从西班牙继承了帕尔马斯岛无效,因为虽然西班牙比荷兰更早发现它,但行使主权的一直是荷兰。因此,对于日本宣称的钓鱼岛是美国归还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日本从来就没有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且中国明显对钓鱼岛长期以来实行有效控制。对于国际岛屿争端的解决基于主权国家的方式,而这个方式的进行更应该以国际法为基准。


  4.2.3外交与国际法


  外交是国际关系的重要一环,在外交中我们应该树立一种广义意义上的国际观,而国际法也应该区别于传统的国际公法,应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协凋并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际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2]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从来就不是一个国际法强国,除去近代以来西方国家主导国际法的话语权,也有中国自身的历史与文化因素在里面。加强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已经成为中国崛起的必要保障,西方国家主导国际法的时代已经被全球化所取代,自身树立国际法意识是必要的,正如尼加拉瓜可以在国际法院诉讼美国侵略,而美国被判侵略一样,国际法提供了权力平等与利益保障的机制,在广义的国际观下,中国应重视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重点培养国际法相关人才,在国内形成国际法教育机制,做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强国。


  参考文献:


  [1]秦亚青著:《权利、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文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


  [2]〔美〕肯尼思·沃尔兹著,信强译,苏长和校:《国际政治理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55)


  [3]〔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译者序(2)


  [4]〔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7)


  [5]〔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译者序(4)


  [6]〔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243)


  [7]〔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11)


  [8]LuceandRaiffa1957;RapoprtandChammah1965;DownsandRocks1990


  [9]苏长和:《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A].任晓,沈丁力:自由主义与美国外交政策[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


  [10]〔美〕熊玠著:《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05)


  [11]乔卫兵:《全球治理及其制度化》[J],欧洲研究,2002(6)


  [12]葉剑发,陈曦:《从国际法案例看岛屿主权理论变化及最新发展》,[A],南开大学,2010


  [13]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法学评论》,1984(2)


  [14]喻峰,黄德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剖析》,[M]《现代国际关系》,2004(8)


  作者简介:赵倩楠(1992-),女,汉,河北石家庄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政治。

上一篇:环境移民安置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论文

下一篇: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初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