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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实践模式策略研究论文(共7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21:11

 

 第1篇:分析新形势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策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1现阶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1.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缺乏有效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快速高效的解决。现阶段大多数企业没有进行专业法律人才的引进、没有进行优秀律师的聘用,导致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得不到有效地建设,使得绝大多数的法律管理事务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展开[1]。即便是那些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企业,长期得不到企业高层应有的重视,使得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地位十分尴尬,重要性与积极作用得到不应有的发挥。同时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缺乏预警機制的建设,绝大多数企业习惯于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后进行法律问题的解决,以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往往会造成时间的浪费,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削弱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2现阶段我国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均存在不足


  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从事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比例较低,很难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影响了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大部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相应职业技能的培养与建设,导致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不足以应对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3现阶段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部门没有进行有效地对接,缺乏必要的协调性


  我国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往往会采用总分式管理机制,简单来说总公司出于管理体系的核心,对企业中的资源进行管理与控制,子公司则通过设置分公司的方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2]。与之相对应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也应呈现出总分式的辐射结构,但是大多数企业只是在总公司和子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分公司往往没有进行相应的建设,这就使得分公司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总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这种对接上的缺失,使得企业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效率较低,企业维权的速度缓慢。


  2企业进行科学高效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2.1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不同法律事务所,其本职工作在于针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因此企业要针对自身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重视企业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聘用专业律师,借助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构建法律事务预警机制,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2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与素质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与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与质量密切相关,为了实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3]。一方面要进一步引进更多的专业法律事务人才,进一步充实管理部门的人才数量优势,另一方面企业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法律资质考试,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从而大大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


  2.3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工作方式的优化,实现法律事务管理机制


  与其他管理部门工作的协调。实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设置的下沉,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对应层次其他管理部门的协调,通过这种工作方式,实现法律问题的快速解决。


  2.4加强基层法律事务建设


  基层是电力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电力企业大量经营行为都来自基层。因此,在电力企业运行过程中,加强基层管理对于电力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目前,多数企业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力量,并且针对法律风险有着较强的抵抗力。因此,目前对于供电企业来说,工作的重点内容如下:一方面要做好企业基础法务力量的建设;另一方面重视分公司的法务建设,从而使基层企业目前所具有的法务力量能够连接成网,从而改变部分地区无队伍、无队员的情况。下移重心,加强基层的力量,指导工作要深入到基层,加强对电力企业基层法务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解决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法律难题。增加对基层法务工作的重视,需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和标准,改变企业在法律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推动法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电力集团法务管控能力,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加强对供电企业基层情况的研究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对策略进行调整,促进供电企业法务科学化,提高信息化程度,对管理流程进行不断优化,从而提高供电企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作者:成苗苗

  第2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思考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湖南省乃至全国的同类院校专业建设水平中处于先进行列,于2012年立为全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经过三年建设,在校局合作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专业教学团队、实践教学条件、专业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制度、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完成了省级特色专业建设任务,实现了特色目标。2016年2月顺利通过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验收,成为省级特色专业。


  高职院校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以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给专业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于2013年开始着手准备开发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和题库建设,于2014年获批为省级拟开发专业项目,以项目建设促专业建设,以项目实践促课题理论研究。


  一、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原有基础与面临困难


  (1)在湖南省的高职院校中,我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具有以下两个明显优势:其一,我院是湖南省唯一一个以法律大类专业作为重点建设的高职院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我院在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同时,还设有法律文秘、刑事执行、司法鉴定、刑事侦查和司法警务等10个法律类专业,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法律大类专业群;其二,我院具有浓厚的司法行政行业背景,组建了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本专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行业服务等方面均得到了司法行政系统的大力支持,凸显了专业建设与行业的紧密对接的特色。2014年,省教育厅将法律事务专业确定为省级拟继续开发技能抽查标准的专业。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成功立项了高职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开发项目,我院成为主持单位。目前,我院正积极联系各合作院校和合作行业企业,开展项目开发方案修订完善以及前期调研工作。


  (2)探求专业技能抽查模式面临的困难: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的基层司法行政行业缺乏明晰的职业标准,使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虽然目前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有“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职业标准,但和基层司法行政行业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要求不明晰。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最大的特点是将行业最新要求融入其中。为此,参照近年来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初次就业岗位的核心基本技能要求,开发抽查标准,使标准既引领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价,又反映行业最贴近、最实际的要求,难度非常大。


  二、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内容


  通过研究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建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技能考核测试标准,并通过实施该标准进一步推动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体系构建、专业技能培养、技能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系统建设和改革,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实现培养“专业素养好、职业技能高、综合能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以模块化、行业化、通用化三个原则来剖析出技能抽查标准,分别进行解析,归纳出各个技能的具体开发内容和要求。


  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包括技能抽查框架、技能抽查方式、技能抽查考核标准、技能抽查题库、技能抽查实施方案等,其中技能抽查框架和抽查考核标准是核心。拟确定五个法律事务专业核心技能模块,分别为民事咨询、人民调解、诉讼能力、合同处理、法律文书写作。


  (1)民事咨询技能。具体开发内容包括物权法相关咨询、债权法相关咨询、继承法相关咨询、侵权责任法相关咨询等。


  (2)人民调解技能。主要包括纠纷本质分析、调解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回访再处理等。


  (3)诉讼能力技能。诉讼能力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技能和刑事诉讼程序技能,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专业技能抽查开发中适当侧重民事诉讼程序技能。


  (4)合同处理技能。主要包括五个项目:合同的拟定、合同履行纠纷的分析和处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决。


  (5)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律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实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思路


  以技能抽查促专业建设,实现法律事务专业内涵式发展。促进学院重新审视专业建设与优化、专业教师和设备的配备与不断加强,高度重视作为核心内容的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学生职业习惯、职业素养的养成。同时抓住职业教育关键环节和核心价值内容,建立体现校局合作新内涵抽查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积极拓宽校局合作的渠道,引进行业标准来支持学校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实现专业与行业的对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的建立。


  (1)发挥“行业统筹、校局合作”的专业建设特色,把握技能抽查框架。与全省其他拥有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院校建立广泛合作,利用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的平台加强与各司法局、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共同制定考核标准,研究开发技能模块。


  (2)以考核为手段,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通过技能抽查促进本专业促使课程标准、教学标准规范统一,为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评价标准,科学检测教学效果。同时本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宗旨,为全社会提供一套符合行业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职业标准,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3)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应当随着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成为行业从业人员标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考试模式,实现动态更新、专业提升、满足实践的目的。


  作者:王学梅

  第3篇:高职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人才研究


  引言


  西双版纳是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集散地,是我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想要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跃进,首先要增强的是人民的法治意识,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随着西部地区的逐渐发展,法律人才逐渐增多,但少数民族的精通法律的高级人才仍很匮乏,在当地所有的法律人才中比重较低。现阶段,西双版纳的法律高级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门槛,所以培养少数民族的法律专业人才刻不容缓。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法治所表达的意义在于要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专职人才,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切身利益,结合少数民族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特点,促进其全方位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基础。西双版纳位于我国的西南部,相对而言,地处偏远,是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之一,民风纯朴,但经济发展较内陆及沿海地区缓慢,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扶持对象。该地区的发展状况与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充分利用法律知识武装少数民族是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而高校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为国家为民族培养法律高级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西双版纳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具有地方特色


  著名历史学家萨维尼曾说过,“民族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意识的一致性是法律所栖息的重要居所,与通用的语言相一致的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民族的发展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民族地不断成长和壮大,法律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族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来说,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巧妙地结合到法律教学当中


  民族的文化背景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法律的形成又辅助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法律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不光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传授,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是要加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介绍。只有充分掌握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才能更专业地掌握少数民族出现的矛盾和纷争,才能把握少数民族的发展方向,也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纷争和问题。培养出的法律高级人才,要能够将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同法律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法律为人民办实事、创效益,解决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的纷争,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法律的教学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的教学与西双版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对西双版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所习惯的法律法规,比如苗族侗族有本民族制定的森林保护法、后代继承权的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不适用于全国其他各地区,但在该地区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西双版纳地区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需正确地学习和借鉴当地习惯法的形成和运用机制,学生可走进少数民族的生活当中去体验当地的民风民俗,感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原因和环境特色,为习惯法的运用和发展打下基础,这对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中的推广和实施有着非凡的意义。


  3.忽略民族文化差异,寻求民族法律共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所以其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也存在着差异,但在各民族的法律法规中仍能找到它们所表达出的共性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生存环境的维护。因此,在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要去伪存真,要找到文化中所表达的诉求和共性,把握住少数民族文化和法律中最精华的本质所在,为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高级人才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西双版纳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紧扣“卓越”主题


  对于西双版纳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不管是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教学方式的变革还是学生素质的培养都要有更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培育出更出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要做到这样的高职教育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基础,夯实根基


  在培养法律事务高级人才时,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根基,也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没有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学生的学习就像无根基的大楼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坚实的基础和牢固的基础法律学习体系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一步。所有的法律建设都是由一条条最基本的法条形成,这些法条是各类法律形成最基本的基石。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首先应掌握和应用的就应是这些基本的法条,只有基础的知识构架形成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2.师生多互动,教学革新


  中国有这样的俗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有其师必有其徒。在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还有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壮大予以教学质量的保证。在教育较为发达的很多地区都推进了联合培养的教学策略,多个导师共同教学,导师与导师之间思想的碰撞也可引发学生思维方式的多样化,学生在理解课程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外在的知识储备转化为内在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在西双版纳这样的偏远和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在提高师资力量建设的同时,应结合实際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让教学效果有质的提升。然而,多民族地区所出现的问题相对来说较为复杂,这也使得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教师的素质也具有了一定的要求。因此,可用多导师的制度进行教学,组成作为一体的导师教学机制,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3.优化法律教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学习水平


  经过不断的教学变革对目前的法律课程进行优化和创新,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有法律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之分,在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可增加民族专业课,比如少数民族法、少数民族行为习惯法、少数民族文化专业课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尽量注意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要相得益彰,注意各课程之间要难度适中,以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基准,逐步实施全面法律型素质教育。


  三、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注意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都要学会运用法律,用法律服务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只有教学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与职业相关性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建立更完整的网络化知识体系。所以,要把法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1.将“法庭”移进课堂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可进行少数民族的案件分析,将案件进行剖析和研究,可引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问题。这样的教学模式致力于让学生更早地接触法律的运用过程,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真正地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在运用现实案例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是少数民族地区所特有的,并且适宜教学的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


  2.将学生送入“法庭”


  在学校正常的教学过程中,主要以教师讲解、学生听讲为主。现阶段教学方式可进行进一步创新,让学生真正地走进法庭,了解法庭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真正到实践中去体验法律的威严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法律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学生在司法中学习和实践,这为接下来的法律知识学习打下坚实的根基,这也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关键一步。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过程中都有实习的项目,即学生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等一系列机构进行学习、观摩和锻炼,这样的实地实习有助于学生法律业务知识的提升和应变能力的提高,这样的实习活动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样的学习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样的机构设置都行驶着自己特定的职能:法院主要行驶的是审判类的职能,检察院主要行驶监督方面的职能。所以在学生实习工作的安排方面有着自身的漏洞和弊端,学生实习所了解和掌握的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务和问题,而对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则不太精通和明白,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这样的培养方式有些断层,不利于法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我们可以制定一条龙的学生实习策略,学生可分阶段地参与到司法相关的各个部门中去,对于案件的侦察和审判有全面地参与和掌握,这样的实习模式有助于学生了解完整的司法流程和运作模式,对于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律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四、西双版纳地区应开辟“创新”的思维进行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西双版纳地域文化的特殊性,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需根据地方特色进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有自身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西双版纳的法律人才培养,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上,更要有对当地民俗民风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高职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方法和创新精神。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可重点选取少数民族内部人民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于有着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这样的培养则會相对轻松。对于西双版纳地区来说,在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过程中,更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愫,让学生在学习和训练中真正感受到成就感和归属感。


  作者:耿晓丽

  第4篇: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对职业教育与职业内涵的深入发展,教育界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任务导向”“职业能力观”,还是“关键能力-职业能力观”,对职业能力的理解都不全面,于是,美、德、澳、新加坡等职业教育相继以不同形式提出了实践教学的新思维,双轨制的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产学结合模式。这种应用型学习由学校和行业共同指导完成。通过合作教育计划,建起大学与社会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除了课堂学习以外,还掌握了实产技术或工作本领,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所以,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相应的这种教育模式下所实施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日前所盛行的“项目教学模式”“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情景认知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等,也逐步为法学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所采用,但众所周知,法律职业相对于其他文科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专业,如果仅引进一些高职先进理念来解决法学教育当前的困境,显然是不足取的。


  一、当前法学高职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出炉,法学教育再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报告显示,所有专业中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最低的,连续三年成为被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2014年的司法改革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量法律服务人才,在大量的社会需求下,法学教育输出的人才依然无法就业,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实践的关注和回应社会的能力非常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让我们不得不对当前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职业性教育。这是由法学这门学科的自身属性决定的。法学不是通识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表明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之于法学专业来讲,又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是开展教学的前提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学


  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实现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目前摆脱法学教育诸多困境的突破口之一。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职法学实践教学重视度还不够


  由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学实践教学还不够完善,以至于社会对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存在疑虑,从而导致部分高职对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各种弊病,如现场实习走马观花、实验实训敷衍了事。毕业报告成为形式。从而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社会法治需求严重脱节。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的全会再次重启了“依法治国”方略,全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呈几何倍数的增长,高职法学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在高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对法学实践教学概念的正确理解和解读是贯彻落实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现实法学教学中,很多法律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解较为偏颇,认为法学是文科类学科,根本无法按照理工科类学科来进行实践教学,或者认为实践教学就仅仅是一种实训、实习等简单的技能培训,对其内涵的认识非常模糊,从而阻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顺利开展。


  (二)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导致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各专业目标定位过泛和过分统一,缺乏针对性,课程体系、课程模块与培养目标不对应,无法实现培养目标。培养的毕业生能力如何社会的认可是最好的证明,所以社会的需求是我们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进行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三)实验室与实训基地管理机制滞后


  近年来,随着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少高职政法院校在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许多实验室,各种实训基地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但是,由于近些年来高校扩招,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训基地数量与众多的高职生人数相比明显不足而且许多实训基地的建设往往只是挂了一个牌,无法正常安排或满足学生现场实习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加强对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的管理。


  (四)缺乏强有力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高职院校在引进人才方面对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引进的青年法学教师普遍缺乏现场实践经验,没有工作经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能全方位地为学生传输实践经验,而那些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历或科研经验的教师往往无暇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践教学中,导致高职院校缺乏强有力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三、“双轨模式分层递进”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内涵


  “双轨模式”即把校内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践基地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学生通过“做中学”和“学中做”掌握专业人才培养岗位的职业能力。“分层递进”即岗位的认知性阶段、岗位的模擬阶段、岗位的提升阶段,由于这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和递进关系,故将这种教学模式称为递进式教学模式。


  由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隶属司法厅,因此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院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我们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选拔一些专家与学院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共同参与法律服务。所谓“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即学院与司法局进行合作共同建立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基层教学服务基地和法律服务教学基地,专业教学过程通过校内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采取“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是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现状,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职业岗位,以校局合作为中心,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基层法律职业生涯发展轨迹,按学期逐步实施实践教学、实训教学、实战教学,从引导性的体验,到指导性的训练,再到实际岗位的自我历练,是一个阶梯式成长发展的过程,其具体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四、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的运行机制


  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前二学期在校内学习人文素养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开展课程实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四学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练战,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赞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体验岗位能力要求,基本实现真案真做:第五学期回到校内在进行专业技能知识的讲授的同时,结合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综合实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训练、诊所式教学,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毕业实习,通过纠纷调解、诉讼代理、参与综合治理、企业法务处理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我们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过程通过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教学基地不仅获取专业实践技能,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服务专业教学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如图2,表1所示)


  此外,我们还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他们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还带领学生为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提出的“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符合我们现代高职教育理念,突出了我们专业的特色,走出了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为了全面了解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现状,我系专门在2014年聘请了麦可思团队对本专业的2011—2013届各100位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麦可思调查报告的结论,我们看出大部分毕业生就业感受较好,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效果较为明显。本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现状满意度均高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同项指标,从毕业生自身感受角度反映就业质量较好,实际工作与主观期待契合程度较高;同时该专业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相比优势较高,说明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本专业超过半数毕业生在四川、重庆就业,主要服务于司法、执法部门(公检法),受雇于警察、文员等职位。可见,专业培养为本地区的政府司法、执法部门输送了较多法律类专业人才。最后,本专业毕业生对母校的推荐度、满意度均较高,与本校平均水平相比均具有优势,说明毕业生在校体验良好,对母校整体认可程度较高,有利于校友关系的维护以及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推进,也为本专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这一模式的构建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已发挥了品牌效益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得到了司法厅、所在地的行业部门的高度赞许,同时也在省内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建设中发挥了引领作用。随着我们学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这一培养模式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充实,运行机制将不断加以完善,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们下一步后示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


  作者:唐永莉

  第5篇:关于高校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必要性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法律体系、法制氛围和法律环境。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渐增多,高校基于社会职能的行政法律冲突,高校作为经济实体的民事法律争端,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的碰撞,作为高校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矛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依法管理高校事务已经慢慢成为高校管理的共识,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教育部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制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提出了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治法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然而,现状是众多高校还在观望之中,管理者已经习惯了“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工作模式,高校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占比例还很低。目前高校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方面呈现出非常突出的特点:高校的层次越高,对法制建设也越重视。教育部直属高校比较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其中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高校约占30%。非教育部直属高校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仅占1.22%,


  顺应法制的大环境大潮流,许多高校提出依法制校的口号,做了不少工作。大多数没有意识到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重要性的高校应当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法律服务机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立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将依法制校从理念转变为制度的标志性举措。我国的政府机关,自上而下都已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早已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国家为此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而高校作为极其重要的事业法人,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却没有法制工作机构,没有制度规章的约束,这不能不是一个缺憾。我们认为,教育部应尽快制定高校法制工作的规章,对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立等做出规定,同时大力加强对高校法制工作的学术和工作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高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与工作水平,起到保障高校有条不紊运作、预防腐败和犯罪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公办高校管理和运作类似政府的行政管理,人治现象严重,普遍轻视甚至排斥法制工作,一些高校对于依法制校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把依法办事视为障碍。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高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管理和维护其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高校提高运作效率的客观需要,高校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需要


  高校要把依法治校作为极其重要的工作,把依法治校贯彻在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只有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有所皈依。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许多高校对高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和人员缺少对法律的尊重,没有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法制观念,这种现象在管理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某些学校领导没有从根本上认识法治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正是目前高校办学活动中出现种种法律问题的重要根源。


  (二)高校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培养目标、招生计划、专业设计、课程设置、科研开发与科技服务、毕业生就业分配等等都是以市场的需要为基础和导向的,高校必须与国家、与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与教职员工签订行政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服务合同等各种合同,与之形成各种法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处理高校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是规范高校与社会联系的保障机构,是高校避免不公平对待、避免被欺诈的重要保障。


  (三)依法制校是现代化高校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前后,发达国家已率先完成了高等教育的法治化。20世纪80~90年代,发达国家为巩固和提高本国高校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法治改革并已基本完成。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但令人遗憾的是,高校管理层对推动依法管理动力不足,或抱观望态度,或拒其于门外。这与高校纷纷开设法律院系,竭力推动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究其原因是高校未形成法治运行机制。


  (四)设立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对内对外管理的客观要求


  高校管理缺乏法制工作机制,缺乏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是造成高校内部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没有刚性的法制管理,就不可能解决高校目前面临的诸多现象。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高校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高校缺乏自主办学能力,高校的眼睛始终盯着政府的工作部门,向政府要学生、要经费、要权力。在高校内部,党政管理系统权力过分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分,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也以各种方式垄断了学术权力,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大量消耗在党政权力机构,广大教师既缺乏教学科研经费,又缺乏教学科研自由,窒息了高校的活力,割断了高校与市场的联系,影响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实行依法治校,理顺高校内外部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客观上需要法律事务机构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协调。


  (五)高校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便于国家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由于我国高校中绝大部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很难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部署,很难使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高校中贯彻落实,为了加强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便于国家法律法规在高校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有必要在高校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作者:鲍明辉

  第6篇: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


  我国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要求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国有企业每年为国民经济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需要把管理水准的提升置于更为关键以及核心的地位,要贯彻方针,透过加强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实现创新为动力、内生增长为目标的内涵式进步模式。当中,法律事务管理由于其基本性以及不可逆性,注定成为管理这一块的核心。伴随国有企业持续扩充企业规模,并拓展国外市场,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对法律事务实施高效管理,既可以提高法律事务的管理质量,又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法律风险,因此是国有企业未来工作的重心。


  1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中的全球化背景


  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正在不断实现以及中国经济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怎样在全球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成为国有企业的新型命题。在实施涉外贸易的流程中,企业难免回遭遇运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当中法律风险由于其高发性、多样性,历来都是诸多风险中最难搞定的。


  涉外事务通常可预见性低、风险高,一有疏忽可能会给国有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所以,对涉外法律事务进行高效管控,并让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企业获得国际市场份额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关键一步。


  2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策略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使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等极富时代气息的管理模式,构建并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制度,加强法律事务团队的构建进度,促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准的提高。


  2.1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构建与自身情况吻合的管理观念


  企业应以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管控为基础,透过体系以及体制构建,构建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后明确以效率以及安全为中心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观念。


  2.2量体裁衣,构建一致的管控系统


  在明确管理观念以后,国有企业应把“全过程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打造成一个体系,从系统化构建着手,构建健全的体制结构。


  企业应明确制度构建体系化的策略,依照分权制衡的准则,订立框架型的法律管理体制;在这样的构架中,要让各业务机构以及各子企业、分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层面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子企业以及分企业需要依照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订立适合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体制,最终把职能与权利、责任细分到每个职位,保证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权责分明,互相制衡、互相监管,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横向以及纵向管理,在管理流程中约束员工行为,实现管理的公开。


  2.3以风险为核心,构成全过程管理的局面


  2.3.1构建法律风险预评估系统,从根源上实施管控


  企业透过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相融合、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相融合的模式,搜集项目牵涉到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策略环境全部情况和所牵涉到的法律策略;预估隐藏的法律风险,构建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根源上实施管控,将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


  2.3.2凸显关键风险点,进行全流程监督和控制


  在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中,国有企业应透过对项目立项、决策以及经营等的全过程参加,进而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时候,企业应有的放矢,对关键风险点予以重视,在全面管理的时候要重视管理效果,把过程管理的思想纳入到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内。


  2.3.3做好事后管理,进行项目评价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


  国有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中,第一,要依照上文述及的方法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并实施风险评估,透过科学的手段防止法律风险;第二,应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以及应急体制,只要产生法律风险,应及时对法律风险的性质进行识别,并依照风险的具体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2.3.4让诉讼管理标准化,构建法律风险预防“屏障”


  法律纠纷通常说来就来,并且其种类繁多,一向是法律事务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问题。通过调查和研究,笔者在一家国有企业发现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体制,那就是:从事前预防着手,完善资信审查手段;从证据着手,强化搜集和管控;从纠纷入手,消除隐藏风险;从关键点着手,挑选卓有成效的模式化解纠纷。这类可行性极强的法律纠纷处理体制,让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不再处于被动。


  ①资信考察以及评估程序化。企业各有关机构以及子企业等要根据既定时间段内的接洽以及协作状况,定时对自身业务的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实施评价并给出评价汇报书,并呈送法律机构,为未来例如合同签订、项目合作等牵涉到有关策略或法律的活动提供蓝本和风险防范的预警材料。


  ②证据留存以及管理标准化。企业订立的各种合同文本、协议、有关的各种流转凭据,有关的会议记载、招投标流程中的有关调查研究汇报、相对方供应的各种证据、主管企业以及管理层签署的各种许可类、授权类文件抑或文本,和引发各类法律风险的可视证据都能够在以后法律风险发生的时候让相关国有企业不至于完全被动,这部分证据有着相异的程序需求。


  全部证据都要在事项处置告一段落后抑或履约完成后进行详细记载,分类登记在册并完好留存,以准备日后查证或提取所用。


  还有一部分法律事务管理提升方略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3结束语


  综上,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需要国有企业全员参与,并且最终要实现标准化、流程化;各个子系统要分工合作,形成统一程度高的标准化管理系统。


  作者:宋志刚

  第7篇:加强企业重点事项的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说,加强企业重点事项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一、推进依法治企要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不同阶段企业工作重点的不同,加强企业重点事项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仍存在着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详细、授权管理混乱、对合同随意进行变更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纠纷,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首先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2)加强企业担保管理。担保是拿企业自己的资产、信用替别人履行合同做保证。由于现在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履约能力、被担保事项等都不作深入审查,有时甚至碍于人情、朋友关系,替别人做担保,最后导致自己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因此,加强对企业担保的管理,对推进依法治企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管理企业财务。建立“法制财务”是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最重要手段。只有使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真实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也是企业领导人正确决策的依据。当前,许多企业利用财务违法经营、偷逃税金、挥霍公款、转移企业利润等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必须加大管理力度,依法进行管理。


  (4)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而且一旦管理不善,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许多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混乱,存在数目不清、资料不全、缺乏专人管理等问题。许多债权因为资料不全,诉讼时效已过等原因而无法追回。因此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依法维护企业利益有重要意义。


  (5)加强诉讼管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产生纠纷后到法院主张自己权利的事情也日益增多,企业内部起诉、应诉的事务也将日益增多,这与以前几年也不上一次法院相比是一个大的变化。这对许多企业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我们要加强诉讼管理,做好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授权委托、起诉时机、应诉策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企业决策的法律化


  决策是企业领导层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决策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有:一是决策范围扩大,二是决策难度增加,三是决策的影响扩大。决策稍有失误,就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企业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专断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而要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就必须实行决策的法律化,也就是说运用法律调控领导决策的过程,使决策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实现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


  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企业的领导人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因此在决策过程中,领导主要考虑的是决策成本、效益、利润、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而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服务。


  实行领导决策过程的法律化还有利于消除决策过程中的个人感情因素,有利于提高领导决策的有效性。


  我矿通过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建立了审核企业规章审核机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与机制、建立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中法律风险分析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预警、防范工作体系、合同管理机制和诉讼代理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法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了管理模式、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同时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作者: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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