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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发展初探

发布时间:2023-12-11 23:45

  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普法活动和法学教育。伟大的实践孕育伟大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总结和提升,这一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依法执政理论、依法治国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发展初探


  作者:曹春武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必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重大的研究课题。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基本问题既一脉相承又步步推进的解答中,法学家切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步伐、能动跟进和萃取不断充实丰富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智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构建问题保持着接续不停的、与时俱进的追问和解答,并形成和积累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中国社会法的兴起与社会法理论的诞生是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学繁荣一个重要体现和表征,社会法概念的提出、阐释与运用也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法由其自身的部门法精神和品格所决定,其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追求社会实质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价值取向。社会法凭借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的制度机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担负着更大的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体系主要由社会法本体理论、社会权利理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理论和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所构成。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法是保障和捍卫社会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是社会法的神圣使命和时代担当。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不断丰富,为中国法学的理论探索开辟了广阔天地、指引了正确方向。伴随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接力递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的稳步构建,法学研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接续不停地进行着观念更新和理论创新,在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精髓、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规律的前提下,发展和完善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有力地回应和解决着实践中所提出的时代性课题,牵引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步。


  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学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构筑奠定了丰厚扎实的学术资源基础,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对这些理论成果的整合与提升。经由中国法学界的解放思想和拨乱反正,法学的知识体系得以重构、法观念得以更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命题得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构建思路亦得以明晰,以“独立的范畴体系和知识体系”、“社会主义特质”、“中国特色”为形式和实质标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然成型。②


  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的推进,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工业化社会向风险社会迈进的过程。在传统的工业社会,财富增值和经济发展是人的行为和社会运作的主要目的和方式。在风险社会中,当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防范不明的或无法精确预料的社会风险便成为了个人行为与社会运作的主要目的与方式。我国的当下社会正处于以工业化发展模式为主体又兼具风险社会的某些特征的特殊阶段。因此,时代要求我们既不能无视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全面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生产力的要求,也不能回避风险社会的运作方式为我们提出的各种挑战。这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领域,我们当下社会遭遇了一些应当“历时性出现”但需要“共时性解决”的问题。这样的社会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发展模式,进而开发出一系列既能应对工业社会的旧问题又能应对风险社会的新问题的策略与方法。在这样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作为调整生态关系、保障环境安全的主要手段的环境法应该适应这样的要求并有所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为我国环境法研究提出了挑战和机遇。③为了应对这样的挑战,我国环境法研究也正在发生转型。如环境法律的预防机制、合作机制的研究受到重视。


  总之,法学理论具有实践性,也是超实践性的。它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实践经验和成果的批判性反思、规范性矫正和理想性引导,并能通过开启法律实务者的智慧,作用于法律实践。西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颇有成效的努力。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澄清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显然具有很强的可欲性。


  注释:


  ①冯彦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②姚建宗、黄文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③李拥军、郑智航:《中国环境法治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以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为视角》,《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2]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赵耀彤.《论裁判规范》,《法律方法》,第6卷,2007版


  [4]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5]陈金钊.《法律解释学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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