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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6-11-28 11:44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明确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历经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一门学科是否成熟,其标志就是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建立。因此,若要为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找到合法性依据,必须加强该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建设,因为,只有具备较成熟理论体系的学科,才具备科学的特质。但是,由于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起步较晚,学科理论体系自然不够成熟,因此,学科理论体系的建设任务还十分繁重。本文结合国内外体育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拟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构建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


1.1 对体育法学科的自身认识有待深化


首先,体育法学要建设成为完善、成熟的学科体系,需要对最基本的范畴做出更深入地探索,比如“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问题,始终困扰着国内外体育法研究者。诚如对“什么是体育”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争论,目前没有绝对统一的概念一样。《国际体育科学和教育理事会体育科学指南》在界定”体育法”这一概念时,认为”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可以分为狭义体育法和广义体育法。另外,必须要有明确的、区别于其他已有学科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假如研究对象不明确,研究任务不确定,它就很难成为一门独立存在的成熟学科。此外,概念的界定问题也非常重要,目前,体育法学界关于体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几方面的表述:1)体育法或法律;2)体育法律现象;3)体育法律和法律现象;4)体育法律关系。可以看出,人们对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并不统一、明确。


其次,体育法学必须要形成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知识系统。学科的成熟离不开概念、定义、定理、原理、原则、方法等,它应该由彼此之间相互联系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知识系统所构成。体育法学的真正成熟也必须体现为知识系统的有机整体性,而不是毫无逻辑关系的知识的拼凑。体育法学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包罗万象的学科,所以,其研究应用领域问题应该要探讨清楚。虽然体育法学不仅要研究专门的体育法规及其所引发的各种体育法律现象,还要研究各种法律在调整和涉及体育时而产生的体育法律现象,但是,体育法学主要应该突出研究体育行为在法学或法律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导致的体育行业或体育产业的特殊性。


再次,体育法学成长为一门学科还应该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体育法学的成长和发展,必须始终注意对科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目前,相关体育法学教材或著作罗列了包括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历史的方法在内的多种研究方法,这其中更应该重视运用价值分析法,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相继成功之后,体育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得到了很多国家法律的肯定。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人权中的健康权以及公正、秩序、自由等价值是体育法学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1.2 体育法学学科建设应重视对学科发展的调查研究


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是任何一门科学的基本点。要想使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就必须使理论不断深入,也就是要了解学科的过去,了解学科发展的现状,了解学科在国外内的发展。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学科调查过程。只有做好学科调查,才能在全面把握学科已有状况的基础上构想学科建设问题。目前,体育法学科调查突出了国外情况的介绍,一批学者专家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希腊、巴西等国家的体育法或体育法学情况进行了研究,或介绍或比较,给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极大启示。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目前对国外体育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译介成份较多,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分析、评价则相对欠缺一些。


1.3 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对理论体系深入进行发展性研究


体育法学虽然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是更需要坚实的理论支撑。因此,对它的研究应该采取多种形式。这种形式包括:对现有观点的分析、批判与改造;对已有理论观点的补充与扩展;对母学科一法学以及相邻学科理论观点的移植与利用;对社会学、体育学等多种理论观点的融合与综合等。体育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研究基础之上。虽然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増加,社会影响不断増大,但是,在很多学术观点上还缺乏批判与争鸣;现有的学科理论较多是对法学的一般性移植和套用。


2.构建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2.1 学习与借鉴国外应该考虑的问题


2.1.1 国外体育法学发展情况简介


从掌握的资料看,美国在1929年就有了关于户外休闲活动立法的研究。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国家对体育与法律和专门体育法的研究也逐渐多起来,出现了体育法学的学科概念。进入70年代,一些大学相继有学者专门从事体育法学的研究,并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以希腊体育法学发展为例,“体育法”一词首次出现在希腊是1984年与我国几近相同。但是,希腊体育法学的研究发展快,影响巨大确是我国无法比拟的。1990年希腊体育法研究中心在雅典成立;1992年,希腊体育法研究中心与雅典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及其他一些希腊和国外机构一起组织了第一届国际体育法协会会议,这次会议建立了国际体育法协会,总部就设在希腊,并组织了多届国际学术会议,有力地促进了各国体育法学的发展。


2.1.2 法系因素影响


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从国家立法到法学教育都有体系化构建的传统,体育法学也是一样。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家的体育法学又异常发达,受判例法传统的影响,这些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学者特别注重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因此,体育法学的有关研究中对判例的分析和讨论极为丰富,他们主要关注判例做出的法律依据、逻辑推理、历史背景、经济和社会影响、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的研究。相对来说,这些学者并不关注体育法学作为学科的特殊性或作为学科的体系完整。


目前,国内体育法学仍然处于以国外的制度建设来校正和指导、启发国内体育法实践的阶段。如何看待英美法系中的有益成分,为我所用,是一个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借鉴与学习国外体育法学研究的经验和理论是加速我国体育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从历史经验来看,那种不加分析地简单地“拿来主义”很难使这一学科在我国显示出真正的生命力。


2.2 母学科——法学的影响


体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在一般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法学共同研究方法,根据社会发展和体育需求,研究探索体育领域中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证明,体育法学研究深深打上了法学的烙印。其实,我国的法学是一个“幼稚”学科,它的快速发展也不过在改革开放以后。从新中国法学形成的传统看,有这样几个特点:偏重阶级分析、偏重立法中心主义立场以及偏重整体主义方法论。这些特点无不在体育法学研究中得到体现,其中偏重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在体育法学研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3.构建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必须以实现体育法治为目标


随着现代体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现代国家的不断法制化,特别是1995年体育法颁布以后,通过法律的形式调整和规范各类体育行为、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已成为现代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体育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渐进过程。体育法制演进的过程中实际存在着“以法治体”、“依法治体”和“体育法治”3类不同的体育法制模式,它们之间不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而且表现为一个由低向高、不断递进的过程。探讨体育法制模式,对于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以法治体”模式强调国家利益,视体育为政府所有,在立法内容上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国家的体育管理权。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作用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政府对于体育的管理和从中收益。


“依法治体”模式强调体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体育法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体育主体的各项体育权利,并对政府的体育行政管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为了达到这一作用,这种模式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强调通过司法审查来保障各体育主体的权利。依法治体”模式无疑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体育权的扩展,保护了个体的合法利益,对滥用体育行政管理权的政府行为进行了适度限制。但它也过分地强调了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管理的本意对效率的追求。


“体育法治”模式强调,体育法的作用在于既要保障又要监督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既要制约公民的违法行为,又要保护体育主体的权益。显然,“体育法治”模式不是一种简单的折中和平衡,而是对“以法治体”模式和“依法治体”模式的一种超越,是真正体现体育活动的本质规律的现代体育法制模式。


无疑,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应该以实现体育法治为目标,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很多的教材、著作以及文章,甚至政策性文件中,均提出了“依法治体”的目标主张,这种主张显然没有从法理学上区分“依法治体”与‘体育法治”之间的差异。


4.处理好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问题的关系


4.1 关于“问题导向”的研究路径


或许体育法学发展的历史较短,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并未显现出来。而在某些学科,二者矛盾在一个时期达到了非此即彼的程度,因此,体育法学研究应该未雨绸缪,认真对待这个矛盾问题。


科学发展史看,在科学认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理论创新是以问题为主线的。而体育法学又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很多研究者会理所当然的认为,体育法学研究应该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路径。有研究认为,国外的体育法研究要比国内成熟,体现在体育法学方面的教材和专著上便是以问题为中心,以体育法学应该研究的特殊体育法律问题为中心。诚然,我国体育法制实践中也有许多棘手的具有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的问题急待研究。抛开2002年前后关于“黑哨”问题的大量研究不谈,以体育总局软科学课题有关体育法学的立项课题为例,有些问题多次中标立项,充分说明了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性,如反兴奋剂立法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等。在体育法学发展的20年间,对相关具体问题的研究包括了5个大方面,涉及几十个领域。


应该说“问题导向”研究中的“问题”,其含义是多重的。它包括通常所说的存在的不足、缺陷、困难,但更主要的是指引起研究主体疑惑、疑虑或使人感到疑难的种种现象。“问题”的层次也是多重的,它既可以是重大体育法学理论和实际问题;也可以是中观层次上的问题,甚至可以是极为微观和具体的问题。


“问题导向”研究中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需要认识、研究和解决的现实体育法制建设出现的矛盾,或者说是那些实存的体育法制现象中引起人们困惑的问题。实践证明,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并不在于増加学科知识和完善学科体系;也不在于要创立新的学科,而是要有助于人们对问题本身的认识和评价,从而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4.2 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现实问题的统一


体育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当然势在必行。应该说,体育法学发展到现在,基本具备了构建理论体系的条件和时机。一方面,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法制实践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提供了大量的鲜活素材。另一方面,近年来相关各级立项课题中体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比例不断加大,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原动力。


综上看出,问题研究和体系建构不是截然对立的,不存在根本的或本质上的冲突。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即“问题研究”有助于理论体系建构;而建构体系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认识、理解和解决;体系建构与问题研究这两者不是自发的,它们之间也不是同步的,它需要人们进行自觉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加工和创造;在体育法学研究目标取向上应该二者并重,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体育法制实践,解决体育法制实际问题。


进一步解释: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助于人们在整体上认识、理解和把握体育法制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从而为研究和解决体育法制现实问题提供正确的理论与方法指导。反过来,问题研究是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理论的源泉。在二者关系上,既要反对抛开体育法制实际问题空谈体育法学体系的形式主义,又要反对不要体系就事论事的经验主义,更不完全赞成“水到渠成”的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既要脚踏实地地研究问题,也要有意识地建构体系。


5.体育法学科理论体系是动态变化的


未来体育法学的学科分化,是从横向上体现出来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动态变化。由于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不断深入的,它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的认识路线。因此,学科的理论体系必须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而当学科发展完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又会分化成不同的分支。法学的发展历程就是如此,人们关于法律现象、法律实践活动的认识不断积累和丰富,随着这些知识的不断系统化,独立的法学逐渐形成。进而,随着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断丰盈,法学逐渐分化,体育法学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科,其发展的历程必然也应该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深入、完善,最终再产生自己的分学科,如体育法理学、学校体育法学等。


从纵向上理解体育法学是对有关体育法学理论与实践认识的整合。然而,如何“整合”以及如何表达这种认识却是一件艰巨的工作,而且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人们对某一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理论概括的“整合”或“总体认识”,都只能反映出这个时代所限定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问题不断涌现人们过去获得的“整合”和“总体认识”又必然重新开始。前文所述,体育法制模式经历了3个阶段变化,因此,对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目标模式的选择就要不断与时俱进。


6.结论


构建我国体育法学理论体系是一项重要的、需要长期付出努力的过程。尤其在调查研究以及发展性研究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在体育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既要积极借鉴国外体育法学发展的经验和理论,又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尤其应考虑法系因素对理论体系构建的影响。


问题研究和体系建构不是截然对立的,不存在根本的或本质上的冲突。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助于人们在整体上认识、理解和把握体育法制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从而为研究和解决体育法制现实问题提供正确的理论与方法指导。反过来,问题研究是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理论的源泉。


应该认识到我国体育法学理论体系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选择要与时俱进。


作者:贾文彤,马国强,郝军龙(河北师范大学公共体育教育部,河北石家庄 0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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