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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20 10:21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农业循环经济虽然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热情低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现有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学法律建设的一些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农业资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研究


  ()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方面虽有法律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现有规定刚性实施机制规定少,法律不系统,各方面规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气、落地难

 

  ()法律规定宏观,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可操作性差

 

  现有立法规定宏观抽象,违法制裁规定模糊,只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无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者惩罚规定也不具体。原则化、理念化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难以适用、难以操作、难以量化、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农业从业人员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维权途径,没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公众参与不足,政府主体之外主体权力配置匮乏

 

  现有立法局限于对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赋予政府主体规划权、执法权,对政府主体之外的公众主体、社会主体、经济主体权利较少,其自主经营、参与决策、结社等权利不能及时有效予以保障,难以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多元主体参与的热情尚未激发。此外,还有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意识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单一、执法检查不严格、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三、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

 

  ()健全法律,制定适合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具体配套细则。确立农业循环经济基本考核制度,农业循环经济减排、量化制度、循环利用制度,并通过政府公共支持、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持、金融机构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

 

  ()细化规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落地实施

 

  将宏观的指导性规定详细化,以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确,授权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法律悬空状态,保护农业生产从业者发展循环经济应有的保障,使农业污染者、浪费资源者、违反法律者受到应有惩罚。

 

  ()公众参与,多权利多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热情

 

  赋予公众在社会生态化管理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明确农民、社会组织、经济主体依法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事务的主体地位,畅通意见表达、技术服务、公益诉讼渠道,为公众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制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全面深刻剖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不足,扬长避短,完善法律、细化规定、公众参与,努力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

 

  作者:范丽娜 来源:法制博览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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