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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

发布时间:2016-06-21 09:4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在理论论述和实践探讨上都取得了骄人成绩。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信息化、便捷化的技术支持,这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现代化进程的指引,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给我国立法、司法实务界带来积极影响,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本文分析了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并对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论述。

 

  众所周知,传统媒体是凭借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式和媒体形态。新媒体时代是利用数字科技、网络信息技术、移动技术服务、通过互联网、无线网、卫星等传播渠道以及电脑、电视、手机等服务终端,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新媒体形式。这种服务形式打破了原有的交流模式,促进了国际之间的交流协作。刑事诉讼法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那么中国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促进了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更好的服务社会。

 

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


  一、 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的成就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利用网络平交流的便利性与共享性,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在视角上更加扩展,理念日益更新,理论范畴得到深度挖掘。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研究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司法公平性的研究,改变了以往单方面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优化刑事诉讼法程序,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种理论上的创新也符合国际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又跟得上国际形势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种刑事诉讼法学的革新,对于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世界和平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制度上日益完善

 

  在新媒体时代下,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在适应中转变,随着社会制度的日益完善,刑事诉讼法在社会影响下,更要适应社会变化,以家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数字媒体都对刑事诉讼法制度的社会化变革有促进作用,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法旧的刑事诉讼格局,使之更加讲究民主和法治。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更急注重社会的参与程度,这对于完善社会结构,和谐家庭生活、估计群众参与的良好方式。

 

  ()创新型刑事诉讼法手段

 

  传统时代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善于采用推理法和分析法,缺乏数据支持和社会理论支撑。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交流和沟通变得直接和简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研究法方法上不断创新,依靠互联网平台,利用计算机和手机的便利性,以问卷调查方式征集社会上关注的刑事诉讼立法焦点问题,拓宽了我国公民参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途径,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根据大众调研方式,获取所需的数据信息。有了问卷调研和数据的支持,刑事诉讼法新研究方法就有了科学根据和合理性,大众意见的积极参与更体现了我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治国理念。

 

  ()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在新媒体时代,宪法的重要性得到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学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宪法的日益完善,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支持。这样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权威性和说服力。这是一个日益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也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对于以后健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好的借鉴。

 

  ()刑事诉讼法研究体系

 

  在传统媒体时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热点关注度过高,研究具有反复性:交叉学科缺乏独到见解;对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了解甚少等问题。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这些问题依靠数字信息时代都有了良好的解决办法。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以其高效化办公特点,给广大刑事诉讼法学工作人员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促进单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上的融会贯通,国际国内热点焦点都能及时分享。随着互联网的高效利用产生的激烈的思维碰撞,这不仅给我过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研究带来了新思维、新想法,还对世界各国立法研究体系产生积极影响。

 

  二、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的趋势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刑事诉讼法制度

 

  在新媒体时代,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网络信息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和平发展,在依托新媒体这一传媒媒介,体现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法,运用新媒体时代高速发达的共享资源,建立层次健全的价值体系,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立都有重要意义。

 

  ()注重听取大众网络声音

 

  随着网络平台的开放,新媒体时代,群众的自由言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现了众所纷纭的表达方式,对于刑事诉讼法执行和立法都起到了监督和督促的作用。特别是群众参与以后保障人权这一问题,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加健全,人权的保障不但要对受害人还包含嫌疑人,更加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性。但是对于网络上的大众声音相对嘈杂,文化水平和政治立场各有不同,所以应该秉承宽严相济的态度,对于合理化具有积极作用的声音应该听取支持,对于恶意煽动是非,造成大众恐慌的、不怀好意的声音,应该及时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维护新媒体时代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平性和全面性,还对刑事诉讼法成为实体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坚持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对于形式诉讼法理论的研究在新媒体时代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但适应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还能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但是形式诉讼法学理论的成熟不能代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成熟,在理论方向正确的前提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使理论更加具有实际应用性。依托先进的互联网资源和数字化资源,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不断推进实践化的发展。及时将理论联系实际,作用于实际。只有科学的理论与实际相融合,理论间接或者直接服务于实际,才能真正发挥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理论作用于实际,与实际相结合,还会不断推进实践的实施,也就能反作用于理论的深入研究。

 

  ()利用新媒体,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和健全,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缓解社会冲突和矛盾,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调节作用。协调社会中各阶层和生活学习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在做到以人为本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创建公平、公正的社会大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在和谐的环境下工作和学习,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捍卫人民群众的正大利益,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

 

  ()刑事和解原则的落实

 

  在新媒体时代,社会更加讲求公平性和和谐性,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当采用宽严并济的刑事诉讼办法,利用互联网技术,综合国外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学的优秀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体系化和制度化,优化诉讼程序,深度落实政策法规,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和解原则落到实处。

 

  ()健全形式诉讼程序

 

  人权保障的落实情况与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点,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正是由于人权的保障的要求,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程序上必须做到严谨无误,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捋顺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才可能保证人权保障的实现。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职能手机和电脑的快速普及,大大增加可我国公平形式社会监督的义务,在新媒体时代要求刑事诉讼法学在应用时,应该更加讲求准确性和无误性。还应该具有包容性和接纳性,当然这里指的包容性和接纳性,并不是要求刑事诉讼法学对网络信息语音言听计从,而是要合理运用网络声音,在健全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做到人权保障工作的落实,二者辩证统一,具有相同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关注度提高

 

  新媒体时代下,由于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便利性、共享性,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标志。广大网民乐于参与刑事诉讼法学的讨论,也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理论上、实践上以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互联网线上和线下的沟通交流,发表对刑事诉讼法学实践的看法和观点,对于我国广大群众建立刑事诉讼法学意识和健全法律常识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刑事诉讼法参与度的提高,很大成度上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对于增加政府公信力、维护公正、公平有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有犯罪思想的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推动刑事诉讼法工作的开展进程

 

  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工作的开展更加透明化和清晰化,随着民众参与度的提高,给刑事诉讼法学工作人员,带来无形的工作动力。使得刑事诉讼法学工作人员更加规范流程操作、态度更急积极认真,做事更加能够公平公正,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部门的内部氛围,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规范化进程的加快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结语

 

  新媒体时代下,社会政治和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越来越完善。网络信息的资源便捷化、透明化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结合国际化。社会化、宪法化的特征,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日趋重视人权的保障,这不单单是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和健全,还关系的与世界接轨,能共更好的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新媒体时代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数据支持和实践支持,在规范刑事诉讼法工作人员的同时,市民的监督义务也得以体现,这对于维护和谐社会氛围,建设法制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作者:杨晓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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