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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 引起的法学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06 17: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描绘好我国法治建设的崭新蓝图并全面部署了各项具体措施,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国际国内对《决定》好评如潮,国内各阶层、各部门都在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中央正在紧锣密鼓,具体部署,进一步抓紧落实。笔者认为学习和贯彻好〈决定》是一个长期性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理论界的任务尤其繁重,许多问题有待深化、细化、探讨、研究和落实。作为法学工作者,本人从学术角度对于〈炔定》涉及的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深入研究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最核心的课题是解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这是人们最关心也是最具实际意义的挑战性课题。现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已经明确,即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坚定不移、不可动摇的。但目标和任务明确了,不等于说所有理论和实际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与政治体制改革关系问题在《决定》中虽然涉及,但笔墨不多,也就是

 

  说邓小平同志生前关注的解决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的历史性课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这是一个重头戏。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同时必须改进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必须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授权,同时跟政府权力等其他权力一样,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控制;党与国家机关、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同样也有一定边界的问题。总之,党对国家领导的法治化、党实现领导的最佳具体方式以及对党的领导可能出现失误的宪法法律纠错机制问题等等,都亟需深入研究。

 

  二、进一步研究三个至上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关系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上一届党中央就提出来的,在贯彻过程中曾遭到一些理论上的质疑,主要质疑在于从形式逻辑上认为三个都是至上,到底是哪一个至上。笔者一直认为,三个至上提法具有其进步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党已经充分认识到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性,跟建国以后长期大批特批宪法法律至上已经有天壤之别,因此对这样的巨大进步应该首先充分予以肯定。我以为,不能从简单的形式逻辑来认识三个至上之间的关系,必须运用辩证思维和逻辑才透彻认识这个问题。这次《决定》在强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时重申了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说明全会本质上依然肯定三个至上的精神,不过从形式上变成了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三者合一的一个至上仍然强调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的一致性、统一性,同时又不至于引起关于三个至上逻辑矛盾争议。这就需要我们除了在理论上理直气壮地坚持这个原则之外,必须用充分的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来认真研究、说明和宣传这个提法和要求,使广大党员和广大群众,特别是要使法治工作队伍的所有成员都取得共识,内心都信服这一真理。笔者认为:如果对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有了深透的认识,就是对中国国情有了深透的认识,就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有了深刻的把握!

 

  三、认真研究党内法规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关系

 

  «决定>的一个亮点是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创新意义。中国共产党既然是领导党和执政党,无疑执掌着强大的公权力,例如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要管党等等,因此,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和地位在认识上应该有一个巨大的飞跃。但理论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例如党内法规体系属于国家法还是社会法,抑或是政党法,究竟是属于硬法还是软法它与国家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它与《决定》中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等等。任何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都会带来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停留在过去一般的认识上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理论界已经有一些不同认识,例如有学者突出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地位,认为在中国国情中,党章也是宪法,是另一部宪法甚至是更重要的宪法显然这样的认识与«决定>中关于党内法规体系地位的把握大相径庭。在规范法学派以及一般常识来看,这种观点也是不好理解的。为此,深入探讨党法与国法的关系很有必要,例如党法必须服从国法,不得与国法抵触,党内法规体系应该如何融入国家法体系并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等等。

 

  四、研究阶级斗争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建设法治国家关系

 

  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夕,有人提出了法治国家理论违背了阶级斗争理论的要求,更与人民民主专政无法协调的观点。这次《决定》没有提及这些理论上的争论,可以说暂时排除了干扰,但深层次理论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再如,《决定》明确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实现新时期法治总目标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人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显然是与阶级斗争理论和专政理论相悖的,至少它们之间有脱节现象。如何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以及弥合它们之间脱节的问题也是摆在法学工作者眼前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思想分歧和争论不是坏事,是好事,不能对现实问题采取鸵鸟政策。很明显,我国宪法早就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载入了宪法。两个提法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背景下提出并加以规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紧张关系,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当前,如何在理论上首先有说服力地解释上述矛盾,并最终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宪法修改解决上述问题,这是国人的期待,也是中国法治道路最終必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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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研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

 

  《决定》中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思路已经清晰,明确了必须把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作为治国方略,这与过去只是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提法有所变化。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是一个既老又新的问题,但法治主要起规范作用,道德主要起教化作用,因此笔者过去的主张是依法治国以德育人结合、依法治国立德树人结合,要注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性质与作用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在治国的基本方式上过去一个时期理论界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即认为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式,德治不可能同时也治国的基本方式,而现在提出两者并举确实是一个创新,《决定>对此讲得这样明确、这样斩钉截铁。我认为:法治德治之间深层次的关系还应该加深研究,例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否有主次之别,是主张法主德辅还是主张德主法辅再如,法治德治如何才能结合起来,因为这两者的结合并不是简单的组合,要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另外,在承认这个好命题的基础上,中国古代治国中哪些经验值得继承,今天讲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与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德治结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决定>提出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以及提出决不能照搬外国治理理念和模式的重要意见,为今后法学界开展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指明了方向。本人认为,需要补充的是,必须在法学界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界提倡学术争论和研究自由,坚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决定>的发布,应该开启学术研究更广阔的空间。

 

  六、研究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关系

 

  〈决定>特别强调坚持法治国家建设是为了人民利益,强调立法必须以人为本,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等等,应该说文件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尽管〈决定>中只出现过一次人权司法保障字样,但应该理解为整个文件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我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不少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庄重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一个标志性、旗帜性的重要规定。因此,研究和宣传《决定>,必须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依法治国的起点和最终落脚点。笔者认为:全面改革也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也好,其最终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保障人权是全面改革、推进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目的,人权保障应该贯彻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的始终。

 

  七、研究依法治国与各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

 

  《决定>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制度和措施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据统计有180余项,这一项项具体制度和措施都需要落实,而每一项制度和措施都涉及周边环境的改善和内部机制的健全问题,都会涉及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例如,《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等等,每一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需要很好设计、很好落实,首先要有清晰的思路和理念,需要在对《决定》全面、深刻的理解基础上进行。另外,依笔者之见,<狹定>暂时没有列入的制度和措施不等于不要考虑或不需要研究;《决定》暂时没有把一些也相当重要的制度摆在立法日程上,不等于这些制度不重要。例如《决定》暂时没有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列入立法计划,但随着反腐败斗争成果的总结,这个问题势必会提出来,这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心愿和期待。再如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如对《新闻法》、《出版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决定>>暂时没有提及,但事关长远法治中国建设,不能不加以考虑。因此,法学理论工作者应该超前加以关注,及早加以研究,不能临渴掘井。

 

  八、研究依法治国与反腐败法治化、常态化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前所未有的节节胜利,有目共睹。目前反腐败斗争还在向纵深方向发展,还在拓展胜利成果,这一切都大得人心。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长期效果,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使这项工作常态化、法治化。只有从制度上把反腐败的成果巩固下来,才是最大的成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中明确要求,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总之,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腐败既是党的纪律检查要求,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在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方面,全国人民有很高的期待,特别期望能在全面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国家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法》的立法动议,全面规划和处理好党的纪检工作与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衔接,尤其在程序上作出更加科学、严格的规定,使预防、遏制、惩处腐败工作环环相扣,使腐败无法滋生、无法蔓延、无法藏身。在我看来,中国反腐败斗争至少具有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双重意义,这双重意义是水乳相溶、不可分割的。开启反腐败的法治化建设,对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而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建设,其前提首先必须清除附着在党的肌体上的政治上的毒瘤,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取得的丰富、深刻的政治经验。《决定>十分关注反腐败工作,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部分,提出深入开展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因此紧接着的重要任务就是使反腐败斗争达到长期化、常态化、法治化,在这方面尤其需要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九、研究依法治国与宪法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以及宪法修改机制等重要问题

 

  《决定>>的突出贡献之一在于强调维护宪法的权威,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把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放在重要位置。《决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并着眼于当下,把长期以来疏忽而现实急需的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制度放在突出的地位,是非常正确的。过去宪法第67条明确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实际上这些重要规定处于冰冻状态。〈狹定>的意义在于要求我们迅速激活这些宝贵的规定,使宪法在不被修改的情况下依然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当然,宪法也有与时俱进、继续发展的问题,除了宪法解释机制之外,从长远来看,势必涉及建立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和宪法修改机制问题。〈狹定>提出了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初期制定的宪法。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有惊天动地的巨大变化,因此,笔者认为,从较长远的目光来考虑问题,或者至少在今后十年里,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建设方面要做的最有意义的两件事是:第一,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形成关于改革开放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使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时代共识,特别是从理论上、党的政治路线上正本清源,从而指导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第二,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通过全民大讨论以及深入全面的理论探讨,对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国家重大政策等形成最广泛共识,适时作出全面修改宪法的决定,制定一部衔接1982年宪法又超越该宪法的新的宪法典,为国家长治久安,建设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精心创设一个基本蓝图和基本指引,这将是中国21世纪前进的新的伟大的里程碑。

 

  十、研究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决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见。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放在一起。这是很有深刻含义的提法。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内在的联系,应该特别重视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最核心的地位。社会主义核心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价值观中的提出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可以理解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等等,具为主要是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有重要意义。但是更理想的做法是用更清晰、更明确的语言写明中国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使之落实。在中国,带头尊宪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落实在中国共产党身上,因为在中国最有资格违宪,并最容易因违宪而造成全局性危害后果的,正是作为执政党的党及其领导人,因此从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汲取文革惨痛教训以及近年来揭露的党内腐败严重教训出发,必须加倍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建设,加倍重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法治皇冠上最闪亮的宝石。另外,中国宪法终还将继续面临局部修改或者全面修改的问题。应该确认1982年宪法是一部伟大的宪法,也是建国以来实施得最好,发挥作用最长的一部宪法,但它毕竟是改革开放正、法治主要是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主要是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而法治可以说在这三个层面联系中起着枢纽和核心作用,这个看法需要继续论证,需要继续探索和研究。

 

  总之,歌定>作为纲领性文件起着纲举目张的引领作用,必须把研究《决定>>中提出和蕴含的理论问题作为法学工作者自觉的、长期的任务,方能极大地有利于把我国法治事业推向胜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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