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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方法论原理之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26 15:17

  人类法律认识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这种认识是自混沌、神秘状态向理性、自觉状态的过渡过程。从近代以前的神秘主义到培根的经验主义,从笛卡尔的纯粹理性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都反映了这一过程是理性在不断战胜非理性,科学主义在不断地战胜神秘主义。尤其当世界进入大科学时代之际,人类的法律认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新方法和新思维已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作为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方法论也就应运而生。在当今,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必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否则这种研究就会成为臆断或巫术。

 

  对方法产生机制的揭示,只有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双向运动中才能加以把握。方法作为以观念形态存在的认识手段,是通过科学认识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的,它是主体把握客体的主观手段。在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方法处于实现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地位,也只有通过方法这个中介,主体才能完成对客体的认识活动,方法是沟通主客体之间的桥梁,同时,方法又在这种活动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在科学认识的活动中,方法正是这样一种体现主观能动作用的精神手段。而且,正是这种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主体特征,才使方法称为具有多元化和多极化的系统。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方法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的、兼容的体系。从认识论的角度,方法可以被看作是认识活动的重要要素之一,在人们进行科学探索的过程中,有三个必备的条件:(1)认识的主体;(2)认识的客体;(3)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中介——认识的工具(包括方法)。这三个相互作用而又互相影响的因素,在认识的过程中各自承担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方法是构筑主体之间的桥梁。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遵循某一道路,是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通向正确之路。方法是任何特殊领域中实施程序的方式,即组织活动的方式和使对象协调的方式。豍中文方法一词最早见于《墨子·天志》,原意为度量方形之法,后转意为知研的办法、门路、程序等。在现代汉语里,方法一词是指规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采取步骤。方法论则是讨论方法的理论,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和理论体系,是人类获得新知识的途径和手段。从人类对世界认识的过程看,方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社会,在这个阶段人类最为关注的是寻找世界的本源在哪里,试图回答世界时什么,世界的本质是什么。

 

  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本体关注本体论阶段。第二个阶段起始于近代,这时人们已经不再满足对世界是什么的展示,因为外部世界常常可能会欺骗人们的感觉,人们发现以世界认识过程的许多偏差或误入歧途,原因可能在认识者自身。所以,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了主体,开始关注世界如何才能被认识,这个阶段就是主体关注认识论阶段。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以后,这个时代是一个充满信息和知识的时代,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多元化和知识的多样化,使人类觉得对知识和信息的梳理胜于对客体或主体的纠缠。人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对方法的讨论,这种对方法论的重视甚至超过了对真理的热爱。科学研究主流也从单纯的主体或客体世界转向了知识是如何让发展的这一方法论问题。这个阶段即是方法关注方法论阶段。当然,当代科学对方法论的关注和偏好,并非是说主体或客体的区分已经没有意义,而是主体或客体的结合需要以方法为中介,没有正确的方法,主体与客体之间就缺乏沟通的桥梁。

 

  关于方法的本质人们总说纷纭,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即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一般来说,客观主义者的认识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看到了方法或思维对客体和对象的依赖性、本源性,但却忽视了认识者自身的目的性和主体的能动性。而主观主义者的观点则与客观主义相反,虽然其看到和关注了主体意识和主体的能动性,但却片面夸大,使认识变成了对外部世界的怀疑,从而陷入了一种不可知的境地。而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克服了前两种的缺陷,既看到了认识和思维方法在追求真实过程中的对客体和对象的依赖性,看到了方法必须要合乎客观规律的一面;同时,也看到了认识和方法还取决于思维主体、思维器官的加工和处理。

 

  认识的工具是主体从客体或认识对象中获取认识成果的手段。而认识的工具又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物态化的认识工具,它是认识工具的硬件。另一种是观念形态的认识工具,也就是科学认识的方法,它是认识工具的软件。基于后一种意义上的定位方法,有人把方法论成为一门软科学。作为物质形态的工具与作为观念形态的工具(方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人类借助物质形态的认识工具拓宽了认识的视野,提高了认识的能力。反过来,观念形态的认识工具所探索的思维进程和一般研究方法,有不断完善了物质形态的认识工具。方法也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为科学认识和科学探索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科学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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