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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策略

发布时间:2015-04-02 15:35

  【导读】国外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国和欧陆模式、北美模式、澳大利亚模式。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各国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不断的改革。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日本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扩大司法成功的候选人的人数,司法的研究和培训学院和大学在过去的原始人,为了统一管理的转变不适应司法考试司法培训条件越来越多。其次,在研究生院级设置法院的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专业的法学家。另一方面,学生们可以了解到更多关注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你可以得到更多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制教育要在一个大的课堂教学方法,班级规模的规模很小,每个学生都可以见面讨论的情况下,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后,在教学内容的变化,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是由企业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市场竞争。在教学内容注重企业法和经济法教学。

  (二)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由原来只重视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的传授,转变为法律实践和法律职业两方面都受重视,使德国的法学教育较好地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德国从此实行了双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其次,德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现在逐渐向大众教育迈进,争取储备更多的法律职业人才,让多数人有资格步人法律行业。最后,德国近些年来出现一些私立大学,它们也设有法律系,承担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样可以缓解公立大学法学学生人数较多的问题,使多数进不了公立大学学习的学生也能够进一步学习法律。

  (三)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美国的法学教育最早由律师事务所进行,随后才正式进入大学作为职业训练课程,主要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将来从事大法官这个职业。其次,美国法学教育最具特色的是案例教学法,即“归纳法”。但是,案例教学也有它的局限性。为此,美国法学院作出了若干改革,比如在教材编写中增加了制定法等相关资料,还增加了专题课程、课堂讨论等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最后,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的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开始设立法学研究生院,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学、博士授予大学、综合型大学、普通四年制学院和社区学院等构成的法学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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