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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从反腐问题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9-28 08:53


  论文摘要 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亘古恒新的问题,本文试从反腐问题入手探察当代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我们一直坚持解决腐败问题的重心应该放在致力于制定出更完备、更健全的法律,本文认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人们的精神道德在此方面的影响,加强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在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道德应当扮演何种角色,道德对现今的法律又有何种影响。

  论文关键词 反腐问题 道德 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任何研究法理学的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联系当今社会中的反腐问题,试图通过对反腐问题的深入挖掘探察出现今社会中的法律道德问题,找出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介绍:第一部分从审视当代中国的反腐问题出发,找出腐败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同时引出道德规制作用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的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综合古今中外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当代中国反腐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纷繁,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着巨大的变
化,社会现状一再表明社会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人们的思想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腐败现象蔓延等等。
  从表面看来,上述的社会问题都是由人们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如若法律能在此方面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那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当我们深入问题咎其本质时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行为都是由其内在的价值观引导和外在的行为规范约束来完成的” 。国家约束个人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从某些层面上讲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当然也不排除随着法律的日益深入人心而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我们必须看到行为者内心的价值观对其行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反腐败和防止腐败这一问题在法律涉足之前原是由道德约束的,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德通过对君子、清廉的褒奖,同时对腐败、贪婪的贬低引导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随着法律规制范围的扩大以及日益完善,立法将反腐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此也就开启了运用强制力惩治腐败现象的道路。自建国以来,为防止官员及党内人士滋生腐败思想、惩戒腐败分子,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但都收效甚微,就像上面已论述的那样:就腐败行为而言,法律和制度毕竟都是存在于外部的强制,而且是一种静态的规定和规范。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形势在不断地发展,具体情况更是千变万化,只要是存在腐败动机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机可乘。因此,无论制度多么严格,也不管法律多么缜密,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腐败动机向腐败行为的转化。 由此可见,腐败动机才是反腐问题的关键,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不敢’只能治标,而‘不能’和‘不想’则能治本。 ”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此我们也就自然的引出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在规制社会的共同作用的讨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于整个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思想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根据历史上中外学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与阐述,大致可以将他们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坚持道德与法律应当统一,依据此种观点,法律根源与道德是一种自然的伦理属性,道德理应存在于法律的有机体之内。第二种观点是法律道德分离论,他们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即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依据这种观点,道德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人类的内心问题,维持人的内心的平和;法律的出现与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从而达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当然,更多的学者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技术层面与价值层面都有所交叉,不能单纯得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同一回事,也不应当完全否定两者之间的交叉与 联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与渗透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渗透也就表现为学者们所说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过程。
  道德的出现,源于对群体生活中不恰当行为的规制,减少内部之间的厮杀、掠夺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增加和睦相处的可能性。“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 道德具有以下属性:⑴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⑵道德具有阶级性,每一个阶级都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社会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⑶道德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恶标准,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⑷道德具有继承性。道德内含的进步的优秀因素会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体现道德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法律法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调整法律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它们必然会有所交叉联系。法律与道德必然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的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条件在于两者之间的共性。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涉及“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我们可以将权利与义务看作是连接道德与法律的桥梁。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中的基本概念,道德的建立可以被认为是由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让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作为保障他人生存同时维系整体和谐的条件,对于让渡自由者来说,此时他所应担负的就是一种义务;而对于享受到让渡者让渡出自由益处的群体中的其他人来说,他们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同样是一对重要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与法的内容之中。因此,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的基础。
  其次,道德和法律具有相似的规制性。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实施其规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规制作用是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得法律的规制性要强于道德。两者之间的这一相似可以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内部是统一的。
  最后,对物质的追求膨胀后导致了人们对追求精神文明的反思,而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也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价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条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它既规定着精神文明的本质样态,又引导着精神文明的实现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特征。”
  故而人们在论及法律时都难免用道德加以定义。正如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指的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依据洛克的观点“大部分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命令的遵守”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会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是因为自觉地想要遵守,那么对于这一法律而言,无论它此时的价值如何效力如何,最终都会为人们所废弃的。
  法律应当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关于法律的道德价值观,笔者将学者们观点看法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法律应当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存环境、法律应当始终坚持对法治的追求。首先,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正如奥古斯丁所主张的那样“法律就是正义” 。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当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约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和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 。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当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 其次,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保障人们幸福生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最初制定也就是试图通过限制部分人的部分自由从而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幸福生活的标准大多是道德性的,一般包括人类在物质生活中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比如衣食住行的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安全保障等等。作为立法者的国家统治者而言,法律的制定目标应当锁定为不遗余力地追求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最后,法律的道德观还体现在对法治的追求。法治社会的形成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要件应当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法与普遍守法”框架,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此中良法即符合正义道德观的法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是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与界限是相对的、暂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两者必然相互趋同融合。在有效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有利规制人们行为的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应当是同时作用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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