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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法律观

发布时间:2015-09-02 09:20


  [论文摘要]我国法制的发展,其过程总结起来在于吸取外国的先进思想、制度以及从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两个方面。我国的法律移植自晚清开始就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大大缩短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然而,在其迅速构建中国法律体系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实施,现实会将那些“水土不服”的制定法束之高阁。法律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目的和价值意义,正确地认识法律,了解法制发展中立法思想的变化,才能更好地认识我国法律的内涵。

  [论文关键词]古代法律观;法制近代化;传统思想;立法思想

  一、引言

  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具体的制度体系因朝代的更换而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的形式下却有着相同的思想基础。封建社会的法制史核心在于思想观念而不是形式上的换汤不换药。相对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思想观念的不变,近现代法制史更讲求的是换汤也换药,既要革新制度体系,也要革新思想观念,发展“民主”、“权力”、“平等自由”的新世界观,因而在形式上,近现代法制史更注重制度的设立,以制度的设立来引导民众对新世界观的认识。
  守旧与革新,在制度上固然是有着对立性的,但并不意味着从思想观念上的对立,因为思想观念讲求的是符合时宜而无优劣之分。在下文,将从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与中国法制近现代化两个方面展开描述,从而客观地了解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尤其是引导其发展的时代思想。
  我国古代社会有别于西方,其最突出的表现为社会的治理以传统道德观念为基础,由里及表。法律制度的实行依赖于社会的道德观,在观念上重教化而轻刑罚。其特点一是在于政治哲学上的开明引领了法制的开明以及历史悠久的法律渊源,二是在于“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的教化性主张和立法司法思想基础。

  二、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

  (一)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中华古文明格外引人注目,当世界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屡屡中断,专制大帝国分崩离析时,唯有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屡废屡兴,文明的发展从未中断。与同时代其他地区及国家的法律相比,开明,是我国古代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开明表现在于:我国古代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最普遍,最广泛的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王法”是一种惩恶卫善的工具。除皇帝外,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尽管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违法必究”却是社会的共识。而在当时西方的庄园制下,农奴们连法庭都无权踏入,相对于生活在开明专制下得中国百姓却可以拦桥告状,击鼓申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低。正如被称为“欧洲孔子”的法国思想家魁奈认为:“中国的制度体系建立在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我国古代的专制,可称为‘开明专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开明还表现在“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上。我国古代教育的中心内容是人伦道德,即所谓的“礼”。为了突出教育的作用,中国古代立法以礼为指导执法的基准,以教育为首务。法律条款的确立要体现人伦道德的宗旨,统治者为政要先教而后刑。“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目的是建造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充满人情味的道德王国。
  (二)我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即使在清醒地认识到西法优于中法的近现代,中国人对源远流长的民族法律传统也未曾失掉自信。梁启超在百年前就大声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古老的中华法系融温情与残忍于一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中的这句话精确地道出我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和战争。刑起于兵,早在五六千年前的部落兼并战争中,战争的掠夺性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这种产生于兵戎中的权力,就是后来“法”与刑的温床。法出于礼,《礼记·礼运》篇托孔子之言描绘了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美好关系:“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大同社会就是礼治社会的目的,礼表现于一系列的规范标准,其发源于祭祀。礼原是借助于已被垄断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行为规范,维系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后来却逐渐发展成为了“神权法”,成为了统治者所利用的一种巩固其地位的手段。如果说,风俗习惯主要是通过人们的“知耻之心”而加以维持,那么,礼则是通过人们的“敬畏之心”而加以贯彻的。这一系列的规范标准,经过统治者的利用,逐渐变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法。

  三、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

  在了解了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后,我们不禁想深入地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观。这也就离不开我国古代法律观的奠基者——孔子的介绍。
  身处“礼崩乐坏”之世的孔子,对初兴的“法治”思潮深怀忧虑,从而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看法。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第二,“孝”为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规范更为重要。孔子当时的这些思想被法家视为迂阔之论,但自汉开始,历朝统治者无不将其奉为真理,在沿用秦法时,法制为体,儒学为用,将儒法之争巧妙地交融于一起。自汉至清,孔子对法律的论证逐渐演变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归纳起来,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核心有五点: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情观
  “西洋人是先有我的观念,才要求本性权利,从而将各个人间的彼此划得很清。开口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这样的生活实不合理,而中国人态度恰好相反,所谓孝悌礼让之训,处处尚我而无我,社会上于苦痛中存有不少的温情。相比之下,不能不算是一种胜利。”当代儒学大师梁漱溟在比较中西方社会生活后作出的精彩论断,很好地突出了我们古代法律观中最核心的人情观。
  人情观,是中国人生活的主要目的思想观念。一个人无须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功业,只要他能于一生中上孝父母,下教子孙,友爱家人,和睦邻里,就可以仰俯无愧,为人楷模。“处处尚情而无我”——在人情味如此浓烈的社会中,人们对法的接受十分勉强。因为法的强制性与暴力维系了社会的理性,却丧失着社会的情感。
  在法与人情的不断冲突中,其结果是人情渗透于法中,法律的权威性被大大的削弱,但却因而维系了社会的和谐以及法律的长久。


  (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道德观与平等观
  中国的封建社会愈到后期,法律就愈加完备,但百姓的意愿却在司法中几乎被完全压抑,舆论的力量日渐削弱,法律的完善以道德的衰败为代价。道德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但其在表现的形式上却是十分普遍,其中一种就是社会舆论。无人不可舆论,无事不可舆论。贵为帝王将相,失却了道德便不如匹夫;贱为草民布衣,甚至奴仆盗贼,也可恃道德而名入正史,为人敬仰。在道德的舆论中,构建了一种绝对的平等,无长幼之序,无贵贱之别,各抒己见。
  “道德”以人情为基础,唐人韩愈认为源于人们恻隐之心的“仁”与“义”是道德的主要内容,失却了仁义,道德就无从谈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器。”故尚情必重德。我国古代法律对道德的维护表现于将大量的道德规范直接纳入律典,使道德成为法律的灵魂。
  也正是在对道德的重视下,“重民”、“民本”的平等观念得以与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患寡而患不均”、“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等等都很好地总结了再制度,经济,政治上的平等观。
  (三)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治观与自然观
  “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是我国法律史中最引人注目的争论课题。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治观”与“道德观”相辅相成,古代的“人治”观念并不是“以人代法”,“以言代法”或“长官意志”,单纯地将“人治”解释为“权大于法”完全是错误的。在封建社会的背景下,法律是为君王服务的工具,如何规制一部适合时宜的法律,完全有君主所掌控,“人治”讲求的不是权的问题,因为君权是绝对的,法律无法规范君王的行为,它讲求的是君王的素质问题,也就是君王必须有重法意识。一个盛世王朝的建立必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必然有一个重法自律的君主。“人治”的对象是有权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人,也就是君主和官员。它要求的核心是君主和官员需有法的意识,重视立法思想,司法公正,再完美的一套制度都需要有人去实施,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出法的作用,这就是“人治”思想的作用。
  所以,“人治”并非与“法治”对立而矛盾,制度是死的,但治理是活的,只有两者结合了才能发挥出法真正的作用。
  作为权力至上的君主,其行为意识也有一套规范的准则。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开明,在于君主的开明,那么,同样是至高无上的中西方君主,为何却有着这样的区别呢?我国古代社会的君主仍要受制于天,俗称“天子”的君主是上天的使者,来贯彻上天的意旨的。古代“顺天则时”的自然观源于以农为本的时代背景,太史公言:“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气各有教令,顺之这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史记·太史公自序》)《礼记·月令》等更是详细地记述了天子一年十二个月每月应穿服饰,佩物及应行之政,包括春养,夏护,秋肃,冬藏的四时律令。

  四、小结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经了多少次的改朝换代。每个朝代的法制体系虽各有不同,但其制定的思想根源却如出一辙。从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法的渊源以及法律观念来了解其思想,也就明晰了古代社会法制设立的根本,这种换汤不换药的统治方式以最快捷有效的方法稳固了历朝统治者的地位,百姓不在乎谁来统治,在乎的是谁能贯彻沿流至今的祖宗传统思想,传统风俗习惯。“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制观念无不在容纳传统道德文化的基础上才得以存在发展。
  如果说古代社会的法制史在思想上是相同的,在进程上显得和风细雨。那么,近现代的法制史则是如惊涛大浪般地革新制度与思想。为什么古代的立法思想使封建社会存续了几千年而不变,到了近现代却要不得不革新?原因在于世界的全球化,固守旧法传统能稳固自身的地位,却约束不了他国的贪婪侵略之心。
  正如传统的道德观在于约束自身,通过行为规范来提升自身修养,是对自己的要求一样。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是有所差异的,没有人能以自身的准则去要求别人。当社会在进步作出让步以接纳新的事物。清朝的闭关锁国无疑就是最大的一个警醒,自晚清后的法制体系,法制思想改革如扁舟如海,一波三折。我国的法律移植自晚清开始就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大大缩短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然而,在其迅速构建中国法律体系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实施,现实会将那些“水土不服”的制定法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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